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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0239-7/2000-00014
文号
西政发〔2000〕217号
公布日期
2000-10-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失效
政策解读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西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政发〔2000〕217号)
发布日期: 2000-10-18 16:25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计生局拟订的《杭州市西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
2000年10月18日
杭州市西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杭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意见》,结合我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际,制订以下实施细则:
一、管理体制。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二、组织网络
1、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2、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由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调小组,每年不少于二次研究本地区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管理职责,组织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情况进行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
3、公安、工商、劳动、城建、房管、卫生等部门要确定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各一人,负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及协调工作。
4、乡镇、街道及外来人口较多的行政村应建立流动人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与公安派出所联合办公,对流动人口实行统一管理。
5、村(居)民委员会及流动人口较多的用工单位,要确定一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管员,做好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6、对流动人口较集中的单位,可以建立流动人口计生协会组织,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三、日常管理和制度
1、户籍地管理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为离开户籍地的成年流动人口(以下简称外出人口)依法办理《婚育证明》,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外出已婚已育妇女落实节育措施并签订计生合同。
(二)了解外出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对外出人口中育龄妇女的婚姻、生育、避孕措施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每月与所属村(居)、单位核对。对外出6个月以上已婚育龄妇女未向户籍所在地反馈孕环情情况的,应主动与现居住地联系。
(三)按照有关规定,为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办理生育证明材料。
(四)按照有关规定,对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进行奖励。
(五)负责无用工单位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节育手术费的报销。
(六)配合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依法予以处理。
2、现居住地管理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并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查验外来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对已婚育龄人口登记造册。对没有办理《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不完备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1)杭州地区户籍的育龄女性,应告知其在一个月内回户籍地补办《婚育证明》,凭《婚育证明》方可办理查验手续。
(2)非杭州地区户籍的育龄女性,应告知其在三个月内回户籍地补办《婚育证明》,补办期间可凭身份证办理《浙江省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临时查验证明》(以下简称《临时查验证明》),其中已婚育龄妇女应就近到我区定点单位(区指导站,古荡镇、转塘镇、蒋村乡、三墩镇服务站)进行孕、环情检查后,方可办理《临时查验证明》。
(3)对未办理《婚育证明》的育龄男性,可凭身份证和有关单位(雇主)、房主出具的管理责任书,办理集体查验证明。
(二)因婚姻关系,形成一方到另一方所在地居住的已婚育龄人员,婚嫁当年应验证并纳入常住人口管理,不收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
(三)开展外来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对其育龄女性的婚姻、生育、避孕措施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将有关情况每月与所属村(居)、单位进行核对。
(四)为外来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服务、避孕节育服务、咨询服务,每六个月组织一次孕、环情检查。
(五)与户籍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并督促外来育龄妇女将本人的婚育变化情况、孕环情检查情况及时向户籍地反馈。发现孕情及时加强联系,督促孕妇建立围产期保健册,发现外来育龄女性无《生殖健康服务证》或《生育证明》已怀孕、生育的,已婚育龄女性逾期未补办《婚育证明》的,应主动及时与户籍地联系。
(六)对负有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或者配合管理职责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依法予以处理。
3、管理制度
(一)合同管理制度
(1)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与外出务工经商的单位签订计生责任书,与外出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2)现居住地村(居)要与房屋出租户签订计生合同。
(3)房屋出租户与承租人应签订计生协议。
(二)个案报告制度
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实行个案上报制度,由村(居)民委员会、单位逐级上报,每月上报一次。
(三)稽查制度
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调小组每年对各地和有关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1—2次抽查并通报。各乡镇、街道应不定期对辖区单位、房屋出租户进行稽查,对违反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办法的实施处罚,并每月对所辖村(居)单位的外来人口日常管理情况进行清查,并提出整改措施。
四、部门职责
1、公安部门。在办理成年流动人口《暂住证》时,应核查居住地已查验的《婚育证明》或《临时查验证明》,无上述证明的不予办理;在暂住人口管理及对外来人口稽查中发现违反计划生育的现象,应及时通知当地计生部门。
2、工商部门。在为成年流动人口申领、换发、验照时,应检查户主现居住地已查验的《婚育证明》或《临时查验证明》,无上述证明的不予办理;应督促业主负责从业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3、劳动部门。在办理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就业登记卡》时,应核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证明》;在办理外来《务工登记卡》时,应核查现居住地已查验的《婚育证明》或《临时查验证明》,无上述证明的不予办理;督促各用工单位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在开展劳务稽查中发现违反计划生育的现象,应及时通知当地计生部门。
4、建管(城建)部门。督促外来建筑企业进入辖区施工时,应主动与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挂钩;对建筑工地进行检查时,协助查验用工单位的计划生育责任书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临时查验证明》;应督促各建筑单位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并纳入企业的目标管理。
5、卫生部门。为已婚育龄妇女建立围产期保健和接生时,必须核查《生育证明》或《生殖健康服务证》,对无证明的,24小时内报告当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对经查证属计划外怀孕的,要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工作。
6、房管部门。应为辖区提供良好的计划生育宣传环境,浓厚宣传气氛;督促物业管理公司配合当地计生部门共同开展好计划生育工作,发现计划外怀孕应及时报告并协助计生部门做好教育、补救工作。
五、用工单位职责
1、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并对其生育情况进行登记。
2、在与外来育龄女性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明确计生责任。
3、协助处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情况,为本单位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提供节育手术费。
4、禁止雇用无婚育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
5、接受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六、经费管理。
1、区、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经费中,必须单设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经费。
2、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按省计生委[2000]112号、浙价费[2000]273号、浙财综[2000]94号文件执行,管理费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婚育证明》工本费按每本4元收取。
3、外来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由本人支付后,凭有效证明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销。
七、考核评估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年度考核。考核评估在本区范围内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实行工作和指标双重考核。
2、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有关统计在省、市没有出台新的规定前按照原规定办理。
3、外来育龄妇女计划外生育的,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凡婚嫁并居住杭州地区的育龄妇女,其计划外生育考核计入现居住地;杭州地区户籍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3个月以上计划外生育的,考核时酌情扣分;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未参加查孕、查环出现计划外生育的,考核计入现居住地;各定点孕、环情检查单位,为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出具孕、环情检查报告单6个月内计划外生育的,该计划外出生计入出具报告单单位所在地。
4、杭州地区户籍的流动人口中计划外怀孕后,经现居住地工作落实补救措施的,年终考核凭有关证明酌情加分;非杭州地区户籍的除酌情加分外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5、有关奖惩办法,按《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