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239-7/2001-00005 文号: 西政办〔2001〕32号
公布日期: 2001-03-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
 
 
政策解读: 有效性: 失效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区拆违办《西湖区农村私人违法建房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西政办〔2001〕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西湖区农村私人违法建房处理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3月7日

西湖区农村私人违法建房处理实施意见

根据杭政办[2000]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农村私人违法建房处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处理意见适用于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在杭州市区建成的农村私人违法建房。1986年12月31日之前的案例待本次处理结束后另行研究。1999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农村私人违法建房,由各执法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从严处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私人违法建房或其违法部分,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由各乡镇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1、占据道路影响消防、抗洪抢险、急救通道等公共安全的;

2、占用河道以及占压燃气、电力、电信、上下水干管的;

3、超过审批面积多建形成独立间或未经批准建设附属用房的;

4、建新房后应当拆除而未拆旧房的;

5、超标准圈地建围墙的;

6、占据河道规划绿地及规划公园的;

7、占用基本农田的;

8、违法建筑没收后其使用权无人受让的;

9、依据其它法律、法规必须拆除的。

三、凡是各级政府批准的或有关部门对超面积建房已作处理的(以原始资料为依据),这次不再重新处理。结构联体,无法拆除的,进行没收回购处理(见附表1、附表2)。

四、职责分工。城市国有土地上的违建由西湖规划处负责。农村集体土地上的私人违法建房的处理由各乡镇负责实施。公开拍卖的回购款项由各乡镇统一收齐后交区财政局。撤村建居私人建房的处理按市府文件规定办。

五、处理顺序。本次农村私人违法建房的处理按照先党员干部,后普通农村居民的顺序进行,具体分两个阶段:1、区、镇、村党员、干部违建在4月1日前处理完毕。2、其他农村居民违建处理时间至8月1日止。

六、等级划分。1、西湖乡(除珊瑚沙村)按西湖风景区没收后使用权处置底价标准。(住宅: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占地新建500元/平方米,原地翻建4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占地新建550元/平方米,原地翻建500元/平方米。非住宅:800元/平方米)2、古荡镇按近郊区没收后使用权处置底价标准(住宅: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占地新建400元/平方米,原地翻建3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占地新建450元/平方米,原地翻建400元/平方米。非住宅:700元/平方米)。3、其他乡镇、珊瑚沙村按远郊区没收后使用权处置底价标准(住宅: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占地新建300元/平方米,原地翻建2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占地新建350元/平方米,原地翻建300元/平方米。非住宅:600元/平方米)。

七、组织纪律。农村私人违建处置要严格按政策办事,杜绝弄虚作假现象。各级党员、干部要积极支持拆违工作,起好模范带头作用,对不按规定履行拆违义务的,要提请纪委、监察等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农村私人建房情况及违建处理情况,要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接受村民的监督。

八、本实施意见由区拆违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西湖区拆违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1年2月26日

附表1

西湖区农村私人违法建房没收表

单位:       平方米

姓名


职务





房屋结构


房屋层次


超占地面积


超建筑面积


没收面积


批准单位意见


此没收表自发出之日起三天内执行,如过期不执行,从重处理。

注:此表一式肆份。       发出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2

西湖区没收房屋购买申请表

单位:平方米、元/平方米

申请人





房屋结构


房屋层次


购买面积


地区类别


翻建


单价


新建


购买金额

(小写)

(大写):    万  千    百  拾  元    角  分

批准单位意见


申请人(签字、盖章):

批准单位(盖章):

注:此表一式肆份。       发出日期:        年    月    日

 

索引号

00250239-7/2001-00005

文号

西政办〔2001〕32号

公布日期

2001-03-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失效

政策解读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区拆违办《西湖区农村私人违法建房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政办〔2001〕32号)

发布日期: 2001-03-07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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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西湖区农村私人违法建房处理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3月7日

西湖区农村私人违法建房处理实施意见

根据杭政办[2000]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农村私人违法建房处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处理意见适用于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在杭州市区建成的农村私人违法建房。1986年12月31日之前的案例待本次处理结束后另行研究。1999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农村私人违法建房,由各执法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从严处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私人违法建房或其违法部分,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由各乡镇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1、占据道路影响消防、抗洪抢险、急救通道等公共安全的;

2、占用河道以及占压燃气、电力、电信、上下水干管的;

3、超过审批面积多建形成独立间或未经批准建设附属用房的;

4、建新房后应当拆除而未拆旧房的;

5、超标准圈地建围墙的;

6、占据河道规划绿地及规划公园的;

7、占用基本农田的;

8、违法建筑没收后其使用权无人受让的;

9、依据其它法律、法规必须拆除的。

三、凡是各级政府批准的或有关部门对超面积建房已作处理的(以原始资料为依据),这次不再重新处理。结构联体,无法拆除的,进行没收回购处理(见附表1、附表2)。

四、职责分工。城市国有土地上的违建由西湖规划处负责。农村集体土地上的私人违法建房的处理由各乡镇负责实施。公开拍卖的回购款项由各乡镇统一收齐后交区财政局。撤村建居私人建房的处理按市府文件规定办。

五、处理顺序。本次农村私人违法建房的处理按照先党员干部,后普通农村居民的顺序进行,具体分两个阶段:1、区、镇、村党员、干部违建在4月1日前处理完毕。2、其他农村居民违建处理时间至8月1日止。

六、等级划分。1、西湖乡(除珊瑚沙村)按西湖风景区没收后使用权处置底价标准。(住宅: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占地新建500元/平方米,原地翻建4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占地新建550元/平方米,原地翻建500元/平方米。非住宅:800元/平方米)2、古荡镇按近郊区没收后使用权处置底价标准(住宅: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占地新建400元/平方米,原地翻建3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占地新建450元/平方米,原地翻建400元/平方米。非住宅:700元/平方米)。3、其他乡镇、珊瑚沙村按远郊区没收后使用权处置底价标准(住宅: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占地新建300元/平方米,原地翻建2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占地新建350元/平方米,原地翻建300元/平方米。非住宅:600元/平方米)。

七、组织纪律。农村私人违建处置要严格按政策办事,杜绝弄虚作假现象。各级党员、干部要积极支持拆违工作,起好模范带头作用,对不按规定履行拆违义务的,要提请纪委、监察等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农村私人建房情况及违建处理情况,要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接受村民的监督。

八、本实施意见由区拆违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西湖区拆违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1年2月26日

附表1

西湖区农村私人违法建房没收表

单位:       平方米

姓名


职务





房屋结构


房屋层次


超占地面积


超建筑面积


没收面积


批准单位意见


此没收表自发出之日起三天内执行,如过期不执行,从重处理。

注:此表一式肆份。       发出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2

西湖区没收房屋购买申请表

单位:平方米、元/平方米

申请人





房屋结构


房屋层次


购买面积


地区类别


翻建


单价


新建


购买金额

(小写)

(大写):    万  千    百  拾  元    角  分

批准单位意见


申请人(签字、盖章):

批准单位(盖章):

注:此表一式肆份。       发出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