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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0239-7/2001-00005
文号
西政办〔2001〕32号
公布日期
2001-03-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失效
政策解读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区拆违办《西湖区农村私人违法建房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政办〔2001〕32号)
发布日期: 2001-03-07 16:31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西湖区农村私人违法建房处理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3月7日
西湖区农村私人违法建房处理实施意见
根据杭政办[2000]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农村私人违法建房处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处理意见适用于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在杭州市区建成的农村私人违法建房。1986年12月31日之前的案例待本次处理结束后另行研究。1999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农村私人违法建房,由各执法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从严处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私人违法建房或其违法部分,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由各乡镇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1、占据道路影响消防、抗洪抢险、急救通道等公共安全的;
2、占用河道以及占压燃气、电力、电信、上下水干管的;
3、超过审批面积多建形成独立间或未经批准建设附属用房的;
4、建新房后应当拆除而未拆旧房的;
5、超标准圈地建围墙的;
6、占据河道规划绿地及规划公园的;
7、占用基本农田的;
8、违法建筑没收后其使用权无人受让的;
9、依据其它法律、法规必须拆除的。
三、凡是各级政府批准的或有关部门对超面积建房已作处理的(以原始资料为依据),这次不再重新处理。结构联体,无法拆除的,进行没收回购处理(见附表1、附表2)。
四、职责分工。城市国有土地上的违建由西湖规划处负责。农村集体土地上的私人违法建房的处理由各乡镇负责实施。公开拍卖的回购款项由各乡镇统一收齐后交区财政局。撤村建居私人建房的处理按市府文件规定办。
五、处理顺序。本次农村私人违法建房的处理按照先党员干部,后普通农村居民的顺序进行,具体分两个阶段:1、区、镇、村党员、干部违建在4月1日前处理完毕。2、其他农村居民违建处理时间至8月1日止。
六、等级划分。1、西湖乡(除珊瑚沙村)按西湖风景区没收后使用权处置底价标准。(住宅: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占地新建500元/平方米,原地翻建4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占地新建550元/平方米,原地翻建500元/平方米。非住宅:800元/平方米)2、古荡镇按近郊区没收后使用权处置底价标准(住宅: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占地新建400元/平方米,原地翻建3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占地新建450元/平方米,原地翻建400元/平方米。非住宅:700元/平方米)。3、其他乡镇、珊瑚沙村按远郊区没收后使用权处置底价标准(住宅: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占地新建300元/平方米,原地翻建2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占地新建350元/平方米,原地翻建300元/平方米。非住宅:600元/平方米)。
七、组织纪律。农村私人违建处置要严格按政策办事,杜绝弄虚作假现象。各级党员、干部要积极支持拆违工作,起好模范带头作用,对不按规定履行拆违义务的,要提请纪委、监察等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农村私人建房情况及违建处理情况,要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接受村民的监督。
八、本实施意见由区拆违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西湖区拆违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1年2月26日
附表1
西湖区农村私人违法建房没收表
单位: 平方米
姓名 | 职务 | 镇 | 村 | 组 | ||||||||
房屋结构 | 房屋层次 | |||||||||||
超占地面积 | 超建筑面积 | |||||||||||
没收面积 | ||||||||||||
批准单位意见 |
此没收表自发出之日起三天内执行,如过期不执行,从重处理。
注:此表一式肆份。 发出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2
西湖区没收房屋购买申请表
单位:平方米、元/平方米
申请人 | 镇 | 村 | 组 | ||||||||||
房屋结构 | 房屋层次 | ||||||||||||
购买面积 | |||||||||||||
地区类别 | 翻建 | 单价 | |||||||||||
新建 | |||||||||||||
购买金额 | (小写) | ||||||||||||
(大写): 万 千 百 拾 元 角 分 | |||||||||||||
批准单位意见 |
申请人(签字、盖章):
批准单位(盖章):
注:此表一式肆份。 发出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