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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0239-7/2001-00006
文号
西政办〔2001〕106号
公布日期
2001-06-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失效
政策解读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湖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2001〕106号)
发布日期: 2001-06-15 16:34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西湖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6月15日
西湖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西政办[2000]172号文转发区财政局《关于深化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的报告》精神,为加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决定对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实行集中支付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纳入集中支付管理的资金范围
1、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业专项资金(含预算内、预算外),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中用于无偿使用的部分;
2、乡镇财政配套用于农业项目的资金;
3、村配套用于农业项目的资金及通过村民“一事一议”自筹用于配套农业项目的资金;
4、上级财政无偿补助及有偿使用的农业专项资金;
5、其他渠道筹措的专项支农资金(如本级政府募集的海塘建设资金等)。
6、上述1-5项资金中,凡单个项目在5万元以上,且财政性资金占50%及以上的农业项目,均实施财政集中支付管理,不到此数额及比例的仍按原办法拨付补助,但要加强项目跟踪和绩效考核。紧急抢险期间的抢险资金和农业科技和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以及执行区政府扶持效益农业若干规定的经费由区农业局支付。
二、农业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的原则
1、坚持“量入为出、保重点、求效益、择优立项”的原则。
2、坚持按财务年度(即预算年度)安排资金的原则。
3、坚持以国家投入,村和农民自筹部分资金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效益优先和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结合,有利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为原则。
5、坚持项目本身的权责统一原则。
6、坚持立项标准,合同管理,集中支付,决算审计的综合管理原则。
三、农业资金的使用范围
1、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及水利设施建设及维修;
2、钱塘江标准堤塘建设;
3、中低产田改造、农业示范区建设;
4、农业生产服务设施;
5、农业试验示范推广项目和其他农科教项目;
6、农业龙头企业开发项目;
7、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财政贴息,上级政府立项确定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配套资金;
8、根据区委区政府名义出台的其他农业发展项目。
四、农业项目的受理、初审及审定
1、农业项目实行以业主和实施单位申报和区农业局、财政局推荐相结合的项目申报办法,农业项目统一由区农业局受理,并按申报顺序记录。
2、农业项目定期由区农业局召集,农业、财政两局有关科室人员参加,对申报项目逐个初审,共同确定初选项目报区农业资金管理小组会议集体审定。(区农业资金管理小组由分管区长、农业局、财政局的有关人员组成,下同)
3、审定农业项目必须包括以下要素:
(1)该农业项目已经权责审定;
(2)该农业项目的实施责任单位和承建单位已明确;
(3)该农业项目的总投入及具体出资情况落实情况;
(4)该农业项目按规定作为财政集中支付管理项目或作为区补助拨款项目已明确;
(5)该农业项目农业、财政部门跟踪反馈责任人的确定。
4、农业项目资金的综合平衡及计划下达:
(1)区农业资金管理小组根据可用资金及重点项目优先的原则确定农业项目的实施计划,并根据资金的到位期分批安排。
(2)农业项目计划确定后由区农业局、财政局联合下文执行。
五、农业项目资金的拨付
1、不列入“集中支付”管理的农业项目,建设责任单位(项目实施的乡镇、农口部门)凭区农业资金管理小组的审批表及单位收款收据到区财政局农财科核准后,向财政局国库科办理拨款。
2、列入集中支付管理的农业项目资金拨付方法:
(1)乡镇、村必须将配套的资金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最低限度是拨付期的配套资金必须缴入财政专户);农业资金财政专户设在财政局国库科;
(2)农业资金管理小组的审批表、建设合同副本及农业部门审定的项目分期拨款计划书;
(3)建设单位持经农业局审核的当期资金拨付单及单位收款收据。
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到区财政局农财科核准后,向财政局国库科办理拨款。区农业局要对项目实行单个计划管理,区财政局要对项目实行专户核算管理。
紧急抢险期间的抢险工程用款,经分管区长批准可直接到区财政局办理拨款。
六、加强领导、明确分工,提高农业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1、加强领导,建立以分管区长为组长、区农业局、财政局为成员的农业资金管理小组,加强对农业资金的管理,统一组织对农业项目的审定,实施结果的考核。
2、明确分工,农业局 相应职能科室为农业部门承办管理的责任科室,财政局农财科为财政部门承办、管理责任科室,国库科为资金收取、拨付责任单位。区财政局负责向农业局提供农业项目资金支付执行进度情况,区农业局负责落实项目配套资金情况。两局的责任单位要加强联系协调,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做好项目受理、初审和提交审定的工作。
3、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和效益的跟踪,区农业资金管理小组不定期组织对农业项目的跟踪反馈,凡发现移用项目资金应立即作出责令纠正,停止剩余资金拨付,必要时可作出退回已拨资金的处理决定。
4、加强项目决算审计,严格按审计结果进行项目决算和兑现奖罚。
5、对审计后的资金结余交还财政局,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业资金。
6、每年对农业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检查一次,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七、本办法的立项受理,项目审定由区农业局负责解释,集中支付工作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