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239-7/2002-04934 文号: 西政办〔2002〕165号
公布日期: 2002-09-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
 
 
政策解读: 有效性: 失效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西政办〔2002〕1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努力提高我区引进国内外资金的规模和质量,特制定《关于贯彻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贯彻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9月11日

关于贯彻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

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西委[2002]14号)精神,努力提高我区引进国内外资金的规模和质量,特制订实施办法如下:

一、健全招商引资机构和网络

(一)成立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由财政局、外经贸局、发展计划与经济局、商贸旅游局、科技局、农业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教育局、资产经营公司、科技经济园区、工商联、西湖环保分局、规划处、地税征管局、国税分局、工商分局以及各乡镇、街道行政主要领导组成,全面负责招商引资的协调组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外资办公室、内资办公室,分别设在区外经贸局、区经协办,由区外经贸局、经协办主要领导分别担任办公室主任。

(二)健全招商引资队伍。2002年年底前,各乡镇、街道和区科技经济园区、转塘科技经济园区、区外经贸局、区经协办等有关部门必须按照西委[2002]14号文件要求,通过选派或聘请等方式,将1-2名熟悉经贸知识、责任心强、活动能力强的专职招商人员充实到一线招商工作中去。

(三)设立招商引资信息平台。2002年年底前,由区外经贸局牵头,区经协办和各乡镇、街道配合,完成招商资源库编制工作,建立区招商引资信息平台;由区外经贸局牵头,区经协办、财政局、工商分局等部门协助,设立区招商引资服务中心;由区经协办和外经贸局牵头,分别建立内外资招商引资通报制度,每季度通报可供嫁接合作项目、空闲厂房和闲置土地情况以及在谈、在批项目的进展情况。每年一季度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完成西湖区招商引资宣传画册的编制工作,整合我区的招商资源,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二、对招商引资项目引进者的具体奖励办法

(一)引进投资项目的奖励范围

1、列入我区引进者奖励范围的投资项目是指:区外的投资者在我区兴办科研、开发和生产经营实体项目,以及区外公司、总部迁入本区的项目,同时注册资金为外资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内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并申领工商执照,办理税务登记,纳税在我区的企业实体。

2、本区原企业转制、企业变更名称、企业在本区内迁移(包括迁入区、乡镇科技经济园区的企业)、注册资金外资在50万美元、内资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市税收配号自然配入本区的企业,以及只注入资金不产生新的企业的,均不在引进奖励范围之内。

3、奖励标准:引进外商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在50万美元以上的(含50万美元),按6‰兑奖(以人民币兑现,下同);对外地来我区投资项目引进者的奖励,注册资本金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按2.5‰兑奖。我区公务人员引进上述项目的,按照上述标准,以补助招商经费的形式拨付到有关单位,由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其中属职务范围内引进的按照上述标准的50%拨付)。对提供资源的辖区单位,促成项目在我区落户的,从引进者奖金中提取20%用于奖励辖区单位。

4、对引进单体规模较大、预期地方财政贡献较高、税收关系在区本级的项目,根据西委[2002]14号文件规定除执行上述第3条的奖励外,区奖励基金另对引进者实行重奖。其中,世界500强企业以上年财富论坛排行数据为依据,国内外知名企业(集团)的界定,由引进者提供资料,领导小组予以讨论确定。

——引进世界500强、国内外知名企业、区外大企业(集团)总部来我区,给予一次性10万元人民币奖励。

——引进实际到位资金在100万美元或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型材料、环保产业等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按国家发布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奖励人民币1万元。

——引进已经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引进实际到位资金在250万美元或注册资本在2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商贸企业,奖励人民币3万元;引进实际到位资金在500万美元或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旅游开发项目,奖励人民币2万元。

——引进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一优两高”现代农业、创汇农业和以种植业、养殖业为主要原料的农副产品加工业等生产性项目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

——引进其他重点项目的,对引进者的奖励金额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核评定,并单独设奖。

(二)引进投资项目引进者的确认

1、引进投资项目的引进者是指直接介绍(或起关键作用)区外投资者来本区投资兴办项目的境内外一切单位和个人。

2、引进者必须是投资者和本区合作方(即接纳投资方)的介绍人。引进者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做好项目立项、可行性分析、合同或章程制定、以及督促投资者资金到位和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工作。引进者的身份必须经投资方和本区合作方确认后方予认可。

3、引进者在引进项目时,应领取并填写《西湖区投资项目引进登记表》一式五份。该表可向区有关招商部门(外经贸局、经协办)、区财政部门和各乡镇、街道以及区科技经济园区管委会领取。该表必须在该引进项目尚未办理工商登记和申领执照之前填写,并经投资方、本区合作方确认后方为有效,并在办理出工商执照之前分送本区合作方、国、地税局备案。本区合作方为区属各委、办、局和直属单位的,须同时送区财政局国资科备案。不按以上要求送达备案的,引进不成立。引进者应保留一份作为今后引进成功后兑现奖励的依据。

(三)奖金的领取

引进者在引进项目领出工商登记执照、办出税务登记、确定在本区纳税以后,即可持以下文件、资料向财政部门申报,财政部门会同国、地税部门(外资企业还须会同区外经局)审核后,向领奖人发出《西湖区引进企业领奖通知书》,申报人凭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或护照)向受理申报的财政部门领奖。奖金标准按西委[2002]14号文件规定执行。

具体领奖资料为:

1、投资项目注册登记企业的工商执照(复印件);

2、投资项目注册登记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国、地税部门的证明);

3、投资项目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4、《西湖区投资项目引进表》,并经投资方、本区合作方确认;

5、引进者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法定证明文件。引进者为单位、集体的,由单位出具证明。

(四)奖金分配

1、引进者为单位集体的,奖金可根据贡献大小集体分配。

2、引进者为个人的,奖金归个人所得;如由数人一起引进的,由引进者自行协商分配。

3、引进者所得奖金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奖金兑现部门代扣代缴。

三、对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的评比奖励办法

(一)每年年初由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将招商引资指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乡镇街道和区属单位,并列入全年经济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经区外资办公室、内资办公室和税源办公室核实,报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完成招商引资指标任务的给予2万元人民币基本奖。

(二)在年终完成指标任务的乡镇街道、区属各单位,方可参加当年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的评比。每年由内资办公室、外资办公室牵头,分别对各单位上一年的内资、外资引进情况进行评分。内资、外资的评分基数均为100分。评比内容由完成指标情况(占50%)、增长幅度(占50%)和重点项目加分三块组成。其中上年无引资指标任务的单位,以完成指标情况(100%)和重点项目加分两项内容进行评比。超额完成指标的,超额部分外资每10万美元加1分,内资每100万元加1分;内、外资同比每增3%,各加1分;引进获得区重点项目贡献奖的项目,每个项目加10分。评分情况报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汇总后,按照得分的高低,评出一等奖1个,二等奖1个,三等奖2个,在年初全区经济工作会议上予以表彰奖励。

四、其他

涉及招商引资的其他事项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确定。

 

索引号

00250239-7/2002-04934

文号

西政办〔2002〕165号

公布日期

2002-09-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失效

政策解读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2002〕165号)

发布日期: 2002-09-11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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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努力提高我区引进国内外资金的规模和质量,特制定《关于贯彻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贯彻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9月11日

关于贯彻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

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西委[2002]14号)精神,努力提高我区引进国内外资金的规模和质量,特制订实施办法如下:

一、健全招商引资机构和网络

(一)成立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由财政局、外经贸局、发展计划与经济局、商贸旅游局、科技局、农业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教育局、资产经营公司、科技经济园区、工商联、西湖环保分局、规划处、地税征管局、国税分局、工商分局以及各乡镇、街道行政主要领导组成,全面负责招商引资的协调组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外资办公室、内资办公室,分别设在区外经贸局、区经协办,由区外经贸局、经协办主要领导分别担任办公室主任。

(二)健全招商引资队伍。2002年年底前,各乡镇、街道和区科技经济园区、转塘科技经济园区、区外经贸局、区经协办等有关部门必须按照西委[2002]14号文件要求,通过选派或聘请等方式,将1-2名熟悉经贸知识、责任心强、活动能力强的专职招商人员充实到一线招商工作中去。

(三)设立招商引资信息平台。2002年年底前,由区外经贸局牵头,区经协办和各乡镇、街道配合,完成招商资源库编制工作,建立区招商引资信息平台;由区外经贸局牵头,区经协办、财政局、工商分局等部门协助,设立区招商引资服务中心;由区经协办和外经贸局牵头,分别建立内外资招商引资通报制度,每季度通报可供嫁接合作项目、空闲厂房和闲置土地情况以及在谈、在批项目的进展情况。每年一季度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完成西湖区招商引资宣传画册的编制工作,整合我区的招商资源,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二、对招商引资项目引进者的具体奖励办法

(一)引进投资项目的奖励范围

1、列入我区引进者奖励范围的投资项目是指:区外的投资者在我区兴办科研、开发和生产经营实体项目,以及区外公司、总部迁入本区的项目,同时注册资金为外资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内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并申领工商执照,办理税务登记,纳税在我区的企业实体。

2、本区原企业转制、企业变更名称、企业在本区内迁移(包括迁入区、乡镇科技经济园区的企业)、注册资金外资在50万美元、内资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市税收配号自然配入本区的企业,以及只注入资金不产生新的企业的,均不在引进奖励范围之内。

3、奖励标准:引进外商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在50万美元以上的(含50万美元),按6‰兑奖(以人民币兑现,下同);对外地来我区投资项目引进者的奖励,注册资本金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按2.5‰兑奖。我区公务人员引进上述项目的,按照上述标准,以补助招商经费的形式拨付到有关单位,由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其中属职务范围内引进的按照上述标准的50%拨付)。对提供资源的辖区单位,促成项目在我区落户的,从引进者奖金中提取20%用于奖励辖区单位。

4、对引进单体规模较大、预期地方财政贡献较高、税收关系在区本级的项目,根据西委[2002]14号文件规定除执行上述第3条的奖励外,区奖励基金另对引进者实行重奖。其中,世界500强企业以上年财富论坛排行数据为依据,国内外知名企业(集团)的界定,由引进者提供资料,领导小组予以讨论确定。

——引进世界500强、国内外知名企业、区外大企业(集团)总部来我区,给予一次性10万元人民币奖励。

——引进实际到位资金在100万美元或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型材料、环保产业等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按国家发布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奖励人民币1万元。

——引进已经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引进实际到位资金在250万美元或注册资本在2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商贸企业,奖励人民币3万元;引进实际到位资金在500万美元或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旅游开发项目,奖励人民币2万元。

——引进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一优两高”现代农业、创汇农业和以种植业、养殖业为主要原料的农副产品加工业等生产性项目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

——引进其他重点项目的,对引进者的奖励金额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核评定,并单独设奖。

(二)引进投资项目引进者的确认

1、引进投资项目的引进者是指直接介绍(或起关键作用)区外投资者来本区投资兴办项目的境内外一切单位和个人。

2、引进者必须是投资者和本区合作方(即接纳投资方)的介绍人。引进者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做好项目立项、可行性分析、合同或章程制定、以及督促投资者资金到位和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工作。引进者的身份必须经投资方和本区合作方确认后方予认可。

3、引进者在引进项目时,应领取并填写《西湖区投资项目引进登记表》一式五份。该表可向区有关招商部门(外经贸局、经协办)、区财政部门和各乡镇、街道以及区科技经济园区管委会领取。该表必须在该引进项目尚未办理工商登记和申领执照之前填写,并经投资方、本区合作方确认后方为有效,并在办理出工商执照之前分送本区合作方、国、地税局备案。本区合作方为区属各委、办、局和直属单位的,须同时送区财政局国资科备案。不按以上要求送达备案的,引进不成立。引进者应保留一份作为今后引进成功后兑现奖励的依据。

(三)奖金的领取

引进者在引进项目领出工商登记执照、办出税务登记、确定在本区纳税以后,即可持以下文件、资料向财政部门申报,财政部门会同国、地税部门(外资企业还须会同区外经局)审核后,向领奖人发出《西湖区引进企业领奖通知书》,申报人凭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或护照)向受理申报的财政部门领奖。奖金标准按西委[2002]14号文件规定执行。

具体领奖资料为:

1、投资项目注册登记企业的工商执照(复印件);

2、投资项目注册登记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国、地税部门的证明);

3、投资项目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4、《西湖区投资项目引进表》,并经投资方、本区合作方确认;

5、引进者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法定证明文件。引进者为单位、集体的,由单位出具证明。

(四)奖金分配

1、引进者为单位集体的,奖金可根据贡献大小集体分配。

2、引进者为个人的,奖金归个人所得;如由数人一起引进的,由引进者自行协商分配。

3、引进者所得奖金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奖金兑现部门代扣代缴。

三、对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的评比奖励办法

(一)每年年初由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将招商引资指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乡镇街道和区属单位,并列入全年经济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经区外资办公室、内资办公室和税源办公室核实,报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完成招商引资指标任务的给予2万元人民币基本奖。

(二)在年终完成指标任务的乡镇街道、区属各单位,方可参加当年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的评比。每年由内资办公室、外资办公室牵头,分别对各单位上一年的内资、外资引进情况进行评分。内资、外资的评分基数均为100分。评比内容由完成指标情况(占50%)、增长幅度(占50%)和重点项目加分三块组成。其中上年无引资指标任务的单位,以完成指标情况(100%)和重点项目加分两项内容进行评比。超额完成指标的,超额部分外资每10万美元加1分,内资每100万元加1分;内、外资同比每增3%,各加1分;引进获得区重点项目贡献奖的项目,每个项目加10分。评分情况报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汇总后,按照得分的高低,评出一等奖1个,二等奖1个,三等奖2个,在年初全区经济工作会议上予以表彰奖励。

四、其他

涉及招商引资的其他事项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