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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0239-7/2003-00010
文号
西政发〔2003〕93号
公布日期
2003-06-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失效
政策解读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孵化器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西政发〔2003〕93号)
发布日期: 2003-06-02 10:38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科技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建设,加快科技成果在我区的转化,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孵化器是面向社会开展创业孵化服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科技服务机构,应具有资源集成、合理配置、机制创新等特点。创办孵化器必须具有明确的孵化培育科技企业管理制度和服务内容,有精简高效的组织机构和较高素质的管理与技术人员,有一定规模的孵化场地和比较完善的公共配套设施和设备等。孵化器的服务宗旨是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培育中小型科技创业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家。孵化器要为科技人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商务、信息、中介、培训、资金、市场等综合服务。
二、孵化器的认定办法
(一)孵化器的认定条件:
1、创办单位必须是以培育初创阶段或成长期的科技企业为宗旨,具有独立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注册资本应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在西湖区登记纳税;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专业科技人员或具有科技创业经历的管理人员;
3、具有2000平方米以上的场地,具有相应的公共配套设施和设备;
4、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较高素质的管理技术人员,其中大专或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占员工总数的70%以上;
5、孵化器必须按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经营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管理;
6、具有明确的培育科技创业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内容;
7、培育的科技创业企业所从事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和我区产业政策,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8、对被孵化企业的服务和投资收益占孵化器总收入的50%以上,被孵化企业在20家以上。
(二)申报程序:
1、孵化器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要求设立或已经设立孵化器的乡镇、街道和其他经济实体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应材料;
2、孵化器实行常年受理,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办法;
3、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区政府审批;经区政府批准认定为区级孵化器,并经年度考核合格的,可按本意见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三)所需申报材料:
1、关于要求认定西湖区科技孵化器的申请报告;
2、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的有关材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3、孵化场地证明(产权证附图);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学历证明;
5、工作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学历证明;
6、孵化器章程;
7、设立孵化器方案,内容包括:
(1)设立宗旨和孵化的产业领域;
(2)孵化器发展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
(3)投资总额和资金筹措;
(4)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测算;
(5)服务的主要内容和方式;
(6)相应的管理制度;
(7)被孵企业一览表;
(8)孵化器经济状况(上年经审计的财务年报和当年最近月份的财务报表);
(9)孵化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三、被孵化企业的认定办法
(一)被孵化企业的认定条件:
1、经过工商登记注册,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资本一般在100万元以下,并在西湖区登记纳税;
2、必须从事《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符合我区产业政策;
3、企业负责人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有一定经营管理能力;
4、企业开发创新能力较强,项目的产业化前景较好;
5、被孵化企业应设立在孵化器内,与孵化器签订培育合同,被孵化企业孵化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经过领导小组批准可以延长至3年。
(二)申请所需材料:
1、要求入驻孵化器的申请报告;
2、科技创业者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单位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证明、学历证明和简历,主要骨干力量的资质证明;
3、科技成果、专利、发明项目的证明或说明;
4、项目可行性报告;
5、企事业单位的申请必须提交本企业工商登记执照复印件和税务登记执照复印件、验资报告和财务报表;
6、孵化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三)进入孵化器程序:
1、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附相关材料;
2、由孵化器按规定审查有关材料,自主确定同意进驻,并报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签订“培育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下达“关于接受孵化企业的决定”,被孵化企业经年度考核合格的,可按本意见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四、孵化器和被孵化企业的考核办法
由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科技局、计经局、财政局、人事局等)和专家代表组成考核组,每年对孵化器和被孵化企业进行考核,形成考核材料,提出考核意见。孵化器和科技孵化企业经考核合格的可享受优惠政策。对考核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资格。
(一)孵化器的考核内容和标准:
1、必须为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在创业阶段提供孵化场地、开发条件、资金筹措、人才培养和指导管理等综合服务;
2、通过提供各种有效服务,不断培育成熟高新技术企业和优秀的高新技术开发、经营、管理人才,培育各类企业的年成活率在80%以上;2年孵化期满后毕业率在10%以上;
3、孵化器对被孵化的企业应提供各种必要的优惠优质服务,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4、积极探索建立高新技术的风险投资机制。
(二)被孵化企业的考核内容和标准:
1、企业必须从事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目录》所列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符合我区产业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2、企业基本情况:注册资金数与实际到位情况;企业规模包括人员情况和办公设施情况等;
3、项目开发情况:项目开发数、科技成果的级别(是否为专利、发明等)和技术水平(先进程度),项目进展情况(是否已经通过验收、鉴定或中试);
4、企业研发力量情况:企业负责人的学历职称,是否具有较强的产业化意识,并熟悉本企业产品的研发、生产和经营;职工队伍中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职工队伍中研发人员与生产经营人员的比例;
5、企业投入产出情况:当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是否达到5%以上,完成产值、利润、销售收入等情况,上交的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等情况,技术性收入与孵化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占总销售额比例是否达到80%以上;
6、企业管理的规范化情况:是否正常开展科技开发和生产经营、遵守孵化器的各项管理制度、按月属实上交财务报表、按时交纳有关费用,是否主动向孵化器汇报企业的科技开发和生产经营情况。
五、扶持政策
由区每年安排200万元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种子资金(其中100万元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另外100万元从科技事业费中列支),专项用于扶持孵化器建设和孵化企业发展。
(一)孵化器的扶持政策:
1、鼓励创建省级、国家级孵化器和国际企业孵化器,并享受其扶持政策。
2、对创建为省级孵化器的一次性奖励孵化器30万元;创建为国家级孵化器的一次性奖励孵化器50万元;创建为国际企业孵化器的一次性奖励孵化器100万元。奖励资金从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种子资金中列支。
3、凡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孵化器前,将区级孵化器自身对区财政的贡献全额资助孵化器。
(二)对被孵化企业的扶持政策:
1、被孵化企业的科技开发项目可优先列入我区各项科技计划,享受专项资助,并择优推荐列入国家、省、市的各项科技计划;
2、被孵化企业3年内对区财政贡献的50%作为“孵化资金”资助孵化器,其中孵化器用于奖励被孵化企业的资金每年不少于50%。
3、被孵化企业科技人员的技术转让收益对区财政贡献部分,经区财政局审核,如果转让给税收关系在西湖区的企业,则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等额资助给科技人员;转让给其它企业的按50%资助。直接从事研发的科技人员对区财政贡献部分,经区财政局审核,由区财政局专项资金等额补助给科技人员。
4、鼓励和引进高科技人才到我区创业。以下人员到我区创办、领办高新技术企业,劳动、人事和公安等部门优先审批和办理调入手续,免收城市建设增容费:凡拥有国家级、省部级重大发明或科技成果的科技人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全日制高校紧缺专业大专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拥有发明专利者或无高等学历但具有特殊技能者;在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修或现仍在国外居留的在高新技术领域学有专长的各类人员。
5、鼓励高新技术成果到我区转化。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技术入股的,经省级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产品),其作价总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35%以上,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6、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可按国务院国发[2000]18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7、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中心对孵化器和被孵化企业优先提供担保,西湖投资有限公司对孵化器和被孵化企业优先投资。
8、科技孵化企业经孵化后,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且形成一定规模的,可优先优惠进区科技经济园区安排生产经营场地,优先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六、孵化器建设是科技创新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区科技行政部门是孵化器建设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区财政、国土资源、人事、公安等部门要协助、配合区科技部门加强孵化器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本意见由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八、本意见自颁发之日起试行。今后国家政策如有重大调整,有关条款将作相应修改。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
200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