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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0239-7/2003-00011
文号
西政发〔2003〕118号
公布日期
2003-07-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失效
政策解读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关于西湖区撤村建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西政发〔2003〕118号)
发布日期: 2003-07-18 16:41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我区城市化进程,大力推进农转居多层(高层)公寓(以下简称多层公寓)建设,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扩大撤村(乡镇)建居(街)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意见》(市委[2001]29号)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扩大撤村建居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意见》(西委[200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1、市委、市政府批准实施撤村建居的行政村;
2、集镇建设控规范围内的行政村;
3、集体土地已全部征用的行政村;
4、其它需要建设多层公寓的行政村。
二、建设主体
撤村建居推行多层公寓建设(含市政府核准的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销售),统一由区建设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其中,集镇建设范围内多层公寓建设,在区建设管理中心的统一组织管理下,由各镇集镇建设指挥部具体实施。
三、建设要求
1、由区建设管理中心按基建程序报批立项和规划定点。
2、方案设计和各类工程施工实行招投标,严格把好设计、建设质量关,做到前期、建设、安置各阶段工作的协调统一。
3、住宅小区竣工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4、工程决算款须经法定部门审计后作为资金支出的依据。
四、购房政策依据和购房对象
1、确定购买多层公寓的对象的政策依据:
(1)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3)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4)西湖区农村私人建房有关规定;
(5)法律、法规及房改政策有关规定。
2、购房对象
实施范围内符合农民建房条件的,包括征地拆迁户、无房户及家庭主体属于农民的农居混合户属多层公寓购房对象。
符合购买多层公寓的人员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供名册,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当地户籍管理部门、区发展计划与经济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建设管理中心审定,由安置选房领导小组负责张榜公布无异议后,确定为购买对象。
人口确定以在册常住人口计算,农业人口(含征地和撤村建居农转非人员,下同)按一人计算,独生子女凭证可按两人计算,已婚尚未有子女的,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拆迁人口在过渡期间,遇正常人口变动(出生、婚嫁等)增加的,可按规定计算人口。
夫妻双方有一方为居民(本区的征地农转非人员除外)、户口在本区并且居住在村内又未享受过单位福利分房的,可凭房改办证明按规定购买。有子女(含符合条件的入赘人员)为农业户口的老人一般不得单独立户,若本人为农业户口且子女均为居民或无子女的可单独立户。
在本区无常住户口,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可作购房对象:
(1)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
(2)原户口在本区、现在部队服现役的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员);
(3)原户口在本区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4)原户口在本区的现在监狱服刑、劳教人员。
五、面积标准
1、符合市委[2001]29号文件规定的人员,其购买面积按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控制;如有超过控制面积的,超过部分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人均10平方米建筑面积。
2、年满35周岁以上单身且符合购房对象要求的,其购买面积控制在建筑面积80平方米内。超标准面积部分则按经济适用房价格结算。
3、撤村建居中入住多层公寓的“农转非”居民,符合招工条件的,除可购买上述规定面积的多层公寓外,还可以根据地段等级按综合价每人购买30-45平方米(见附件四)的多层公寓,该房产的购买权即抵作安置费。符合招工条件的安置对象也可选择货币安置。
4、纯居民户的安置分别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价格标准
1、标准面积内的多层公寓按建安价购买。
2、超过标准面积人均10平方米(含)内面积部分按成本价购买。
3、超过标准面积人均10平方米以上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市场价参照开发成本、周边同类地段商品房价格。
4、符合购房条件的农嫁居城镇户籍人员,可按城市拆迁条例规定面积购买公寓房。公寓房价格按经济适用房价格结算。
5、列入多层公寓建设实施范围内,经法定部门认定的符合购买多层公寓的危(险)房户,可先评估补偿,评估补偿后原房屋产权移交区政府。危(险)房户移交房屋后一时无法购买公寓房的,实行自行过渡,过渡期间过渡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由区建设管理中心支付,所在乡、镇、街道发放到户。
6、沿街商铺按市场价购买(其中70%优先考虑被征地村的经济组织等)。
7、顶层阁楼、架空层(自行车库、杂物间)不计作安置面积,按建安价购买。计价面积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汽车库按市场价购买。
8、购房面积不到标准面积或放弃部分购房指标的,给予一定补偿,补偿单价原则上为成本价与建安价的差值。
上述购房价格需经有关部门核准。
七、建设资金筹措及购房资金结算
1、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为:
(1)购房资金;
(2)经济适用房(沿街商铺、汽车库)利润;
(3)区政府补贴;
(4)银行贷款;
(5)其他。
2、资金结算:
(1)征地拆迁购房户的购房预付款(按建安价计)由拆迁单位从拆迁补偿费中扣除并直接支付给区建设管理中心。在交房时进行结算。
(2)其他购房户在签订购房合同时预交30%房价款,余款在交房时结清。
(3)需过渡的拆迁户,按杭州市有关规定发给过渡费。
八、安置及产权管理
1、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后,按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由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未成立前,暂由所在乡镇、街道托管)负责管理。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组织招投标确认物业管理公司。选房安置工作由相关乡镇、街道具体牵头,成立选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区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公安分局、司法局、建设管理中心、物管公司派员共同参与。
2、安置工作由选房安置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当地公安派出所配合,在房屋竣工前须进行户口核对。
3、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选房安置领导小组对同类户型户分别编号组织购房户代表在公证机构监督下摇号选房。
4、从购房户摇号选房后的次月起,拆迁户的过渡补贴费不再发放。
5、购房户领取钥匙前要结清购房款。
6、在发放住户钥匙时,物业管理公司在区建设局和当地乡镇街道的指导下,应同步书面通知住户房屋装修管理规定和小区管理规定,确保小区的有序管理和房屋结构的完整性,同时按规定收取房屋装修及建筑垃圾清运费。
7、多层住宅公寓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核发由区建设管理中心负责集中代为办理,工本费及国家规定的税费等由住户个人承担。
8、区建设管理中心按杭州市有关规定,提供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7‰的物业经营和办公用房,同时向相关乡镇、街道无偿提供每百户40平方米的社区管理用房。
社区用房或物业管理用房超过规定面积的部分,接受单位按成本价上浮20%的价格购买。
9、维修经费从维修基金中列支。维修基金的来源原则上由区建设管理中心根据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
10、住户应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
九、罚则
对弄虚作假、骗取超面积安置或超额补偿的,按《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十、本实施意见相关条款分别由区国土资源局、区建设局、区建设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十一、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十二、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
200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