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239-7/2005-04725 文号: 西政办〔2005〕15号
公布日期: 2005-01-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
 
 
政策解读: 有效性: 失效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湖区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西政办〔2005〕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各单位:

《西湖区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月29日

西湖区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立规范、完善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4〕28号)、《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西政发〔2004〕28号)要求,结合我区农村困难家庭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救助的原则

农村困难家庭的医疗救助,坚持政府资助、社会捐赠与个人负担相结合和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医疗救助的对象

1、参加西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户籍在西湖区并持有有效期内的《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常住农业户籍家庭成员;

2、参加西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户籍在西湖区的区级农村困难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40%之间)成员。

三、医疗救助的标准

1、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常住农业户籍家庭成员,其当年承担的在农村医疗合作定点医院就医、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及规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扣除已报销及经济赔偿部分),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部分(扣除该家庭年最低生活保障部分)为救助基数,采用按不同的比例分段累计的方法计算救助额度。(1)5000元(含)以下段为50%;(2)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之间段为60%;(3)10000元以上至15000元(含)之间为70%;(4)15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之间段为80%;(5)20000元以上段为90%,但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0元。

2、区级农村困难家庭成员,其当年承担的在农村医疗合作定点医院就医、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及规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扣除已报销及经济赔偿部分),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部分为救助基数,采用按不同的比例分段累计的方法计算救助额度。(1)5000元(含)以下段为40%;(2)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之间段为50%;(3)10000元以上至15000元(含)之间为60%;(4)15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之间段为70%;(5)20000元以上段为80%,但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

凡不属于区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的医疗费均不列入医疗救助范围。

四、医疗救助的资金来源

1、区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在每年年初拨至区慈善总会;

2、区慈善总会每年赞助50万元,用于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

3、区红十字会给予适当资助。

五、医疗救助的申请程序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农村困难家庭人员凭区、乡镇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报销后的有关凭据,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一个自然年后的第一个月内,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杭州市西湖区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申请表》,经村、乡镇审核后上报区农医办,由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区民政局。经区民政局审批同意后,在村委会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慈善总会下拨医疗救助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发放。

六、医疗救助工作的协调机制

为切实抓好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工作,建立由区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区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协调机制,分工负责,加强协调,共同抓好该项工作。民政部门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工作程序,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医疗保险的管理,积极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有关医疗经办机构要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把好“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持标准”等环节的关口。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合理使用。同时,要认真落实事务公开制度,充分发挥乡镇、村委会的作用,主动接收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确保医疗救助制度稳健规范运作。

七、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索引号

00250239-7/2005-04725

文号

西政办〔2005〕15号

公布日期

2005-01-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失效

政策解读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湖区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政办〔2005〕15号)

发布日期: 2005-01-29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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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各单位:

《西湖区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月29日

西湖区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立规范、完善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4〕28号)、《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西政发〔2004〕28号)要求,结合我区农村困难家庭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救助的原则

农村困难家庭的医疗救助,坚持政府资助、社会捐赠与个人负担相结合和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医疗救助的对象

1、参加西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户籍在西湖区并持有有效期内的《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常住农业户籍家庭成员;

2、参加西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户籍在西湖区的区级农村困难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40%之间)成员。

三、医疗救助的标准

1、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常住农业户籍家庭成员,其当年承担的在农村医疗合作定点医院就医、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及规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扣除已报销及经济赔偿部分),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部分(扣除该家庭年最低生活保障部分)为救助基数,采用按不同的比例分段累计的方法计算救助额度。(1)5000元(含)以下段为50%;(2)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之间段为60%;(3)10000元以上至15000元(含)之间为70%;(4)15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之间段为80%;(5)20000元以上段为90%,但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0元。

2、区级农村困难家庭成员,其当年承担的在农村医疗合作定点医院就医、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及规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扣除已报销及经济赔偿部分),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部分为救助基数,采用按不同的比例分段累计的方法计算救助额度。(1)5000元(含)以下段为40%;(2)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之间段为50%;(3)10000元以上至15000元(含)之间为60%;(4)15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之间段为70%;(5)20000元以上段为80%,但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

凡不属于区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的医疗费均不列入医疗救助范围。

四、医疗救助的资金来源

1、区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在每年年初拨至区慈善总会;

2、区慈善总会每年赞助50万元,用于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

3、区红十字会给予适当资助。

五、医疗救助的申请程序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农村困难家庭人员凭区、乡镇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报销后的有关凭据,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一个自然年后的第一个月内,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杭州市西湖区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申请表》,经村、乡镇审核后上报区农医办,由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区民政局。经区民政局审批同意后,在村委会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慈善总会下拨医疗救助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发放。

六、医疗救助工作的协调机制

为切实抓好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工作,建立由区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区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协调机制,分工负责,加强协调,共同抓好该项工作。民政部门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工作程序,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医疗保险的管理,积极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有关医疗经办机构要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把好“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持标准”等环节的关口。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合理使用。同时,要认真落实事务公开制度,充分发挥乡镇、村委会的作用,主动接收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确保医疗救助制度稳健规范运作。

七、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