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239-7/2005-00035 文号:
公布日期: 2005-03-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主题分类: 医保类 体裁分类: 其他
 
 
政策原文: 有效性: 失效
 
 
关于《西湖区劳动模范医疗保障补助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西湖区劳动模范医疗保障补助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劳动模范的关怀,保障劳动模范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劳动局文件(杭总[2001]122号)精神和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对区城镇企业中的杭州市级以上(包括市级)劳动模范、农业战线的劳动模范及其他劳动模范实施医疗保障补助。

二、出台依据

1.《杭州市劳动模范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医疗保障补助的对象

参加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市级以上(包括市级)劳动模范、1955年至1965年期间由市级以上(包括市级)人民政府表彰命名的先进生产(工作)者(以下简称为“劳模[先进]”)和患病的农业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享受劳模医疗保障补助:

1、按有关政策规定,参加“两费剥离”和“协缴”的本区劳模(先进);

2、所在单位原在西湖区,因歇业、破产或改制,非本人原因与其终止劳动合同而失业的劳模(先进);

3、所在单位纳税在西湖区,因濒临歇业、破产或改制,规定可享受医疗补助待遇但难以落实的劳模(先进);

4、因患病医疗费开支过大而造成生活困难的本区劳动模范(先进);

5、无法落实劳模医疗保障待遇的其他本区劳模(先进)。

区劳动模范医疗保障补助资金仅用于本区劳模(先进)的医疗补助。本区劳模(先进)指原由西湖区申报、现所在单位或户口在西湖区区域内的劳模(先进)和因区划调整转入我区的市级以上(包括市级)劳模。

(二)、医疗保障补助资金使用的规定

1、“两费剥离”的劳模(先进)和“协缴”的劳模(先进)在协缴期间和退休后,符合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但应由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先从其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当年不足支付的,在劳模医疗保障补助资金中给予补助。

2、终止劳动合同的劳模(先进)在失业期间,其按本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劳模医疗保障资金补助。

失业劳模(先进)再就业后,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原单位或劳模(先进)管理部门提供再就业安排的,次月起停止劳模医疗保障补助。

劳模(先进)因违法乱纪被取消劳模荣誉称号的,当月起不再享受劳模医疗保障补助待遇。

3、对解决劳模医疗待遇确有困难的单位,暂按照我区有关劳模医疗待遇标准,在劳模医疗保障补助资金中为该单位的劳模(先进)提供医疗补助,当用人单位情况有好转时,即停止补助。

4、工业(农业)劳模(先进)所产生的医疗费,工业劳模(先进)按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其余部分经审核后,从区劳模医疗保障补助资金中报销补助;农业劳模(先进)先按农村合作医疗的规定给予报销,其余部分按工业劳模(先进)的同等比例给予报销补助。但劳模(先进)原则上每人每年的医疗费报销额不得突破3万元。

四、适用范围

参加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市级以上(包括市级)劳动模范、1955年至1965年期间由市级以上(包括市级)人民政府表彰命名的先进生产(工作)者(以下简称为“劳模[先进]”)和患病的农业劳动模范。

五、其他应当补充说明的内容

西湖区劳动模范医疗保障补助的意见相关问答

1.提问:哪些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可以享受医疗保障补助?

回答:参加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市级以上(包括市级)劳动模范、1955年至1965年期间由市级以上(包括市级)人民政府表彰命名的先进生产(工作)者(以下简称为“劳模[先进]”)和患病的农业劳动模范。

2.提问:医疗保障资金承担劳模[先进]哪部分医疗费?

回答:1、“两费剥离”的劳模(先进)和“协缴”的劳模(先进)在协缴期间和退休后,符合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但应由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先从其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当年不足支付的,在劳模医疗保障补助资金中给予补助。

2、终止劳动合同的劳模(先进)在失业期间,其按本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劳模医疗保障资金补助。

3.提问:工、农业劳模的医疗费怎么补助?

回答:工业劳模(先进)按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其余部分经审核后,从区劳模医疗保障补助资金中报销补助;农业劳模(先进)先按农村合作医疗的规定给予报销,其余部分按工业劳模(先进)的同等比例给予报销补助。但劳模(先进)原则上每人每年的医疗费报销额不得突破3万元。

4.提问:一般是什么时候申报医疗费补助?

回答:核定报销时间为每年一次,11月份上报,当年12月份产生的医疗费列入次年报销范围,12月底至次年元月初发放。

5.提问:医疗补助费审核程序包括哪些?

回答:1、区劳动模范医疗保障补助资金列入区财政全额预算,年初一次性拨入,专户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按实结算,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并接受区审计局的检查和监督。

2、区劳模医疗保障补助资金由区总工会负责组织协调,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负责医保审核。

3、《杭州市西湖区劳模(先进)医疗补助审批表》经区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审定结算后,由区总工会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别存档备查。

4、对单位和个人用不正当的手段或弄虚作假获取医疗补助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和警告,并追回补助款,对情况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6.提问:当存在哪些问题时将撤销其医疗补助费?

回答:失业劳模(先进)再就业后,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原单位或劳模(先进)管理部门提供再就业安排的,次月起停止劳模医疗保障补助。

劳模(先进)因违法乱纪被取消劳模荣誉称号的,当月起不再享受劳模医疗保障补助待遇。

本文件解读机关:杭州市西湖区总工会

解读人:叶梦

联系电话:86690713

 

索引号

00250239-7/2005-00035

文号

公布日期

2005-03-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主题分类

医保-/医保类-

体裁分类

其他

有效性

失效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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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湖区劳动模范医疗保障补助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05-03-15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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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西湖区劳动模范医疗保障补助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劳动模范的关怀,保障劳动模范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劳动局文件(杭总[2001]122号)精神和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对区城镇企业中的杭州市级以上(包括市级)劳动模范、农业战线的劳动模范及其他劳动模范实施医疗保障补助。

二、出台依据

1.《杭州市劳动模范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医疗保障补助的对象

参加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市级以上(包括市级)劳动模范、1955年至1965年期间由市级以上(包括市级)人民政府表彰命名的先进生产(工作)者(以下简称为“劳模[先进]”)和患病的农业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享受劳模医疗保障补助:

1、按有关政策规定,参加“两费剥离”和“协缴”的本区劳模(先进);

2、所在单位原在西湖区,因歇业、破产或改制,非本人原因与其终止劳动合同而失业的劳模(先进);

3、所在单位纳税在西湖区,因濒临歇业、破产或改制,规定可享受医疗补助待遇但难以落实的劳模(先进);

4、因患病医疗费开支过大而造成生活困难的本区劳动模范(先进);

5、无法落实劳模医疗保障待遇的其他本区劳模(先进)。

区劳动模范医疗保障补助资金仅用于本区劳模(先进)的医疗补助。本区劳模(先进)指原由西湖区申报、现所在单位或户口在西湖区区域内的劳模(先进)和因区划调整转入我区的市级以上(包括市级)劳模。

(二)、医疗保障补助资金使用的规定

1、“两费剥离”的劳模(先进)和“协缴”的劳模(先进)在协缴期间和退休后,符合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但应由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先从其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当年不足支付的,在劳模医疗保障补助资金中给予补助。

2、终止劳动合同的劳模(先进)在失业期间,其按本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劳模医疗保障资金补助。

失业劳模(先进)再就业后,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原单位或劳模(先进)管理部门提供再就业安排的,次月起停止劳模医疗保障补助。

劳模(先进)因违法乱纪被取消劳模荣誉称号的,当月起不再享受劳模医疗保障补助待遇。

3、对解决劳模医疗待遇确有困难的单位,暂按照我区有关劳模医疗待遇标准,在劳模医疗保障补助资金中为该单位的劳模(先进)提供医疗补助,当用人单位情况有好转时,即停止补助。

4、工业(农业)劳模(先进)所产生的医疗费,工业劳模(先进)按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其余部分经审核后,从区劳模医疗保障补助资金中报销补助;农业劳模(先进)先按农村合作医疗的规定给予报销,其余部分按工业劳模(先进)的同等比例给予报销补助。但劳模(先进)原则上每人每年的医疗费报销额不得突破3万元。

四、适用范围

参加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市级以上(包括市级)劳动模范、1955年至1965年期间由市级以上(包括市级)人民政府表彰命名的先进生产(工作)者(以下简称为“劳模[先进]”)和患病的农业劳动模范。

五、其他应当补充说明的内容

西湖区劳动模范医疗保障补助的意见相关问答

1.提问:哪些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可以享受医疗保障补助?

回答:参加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市级以上(包括市级)劳动模范、1955年至1965年期间由市级以上(包括市级)人民政府表彰命名的先进生产(工作)者(以下简称为“劳模[先进]”)和患病的农业劳动模范。

2.提问:医疗保障资金承担劳模[先进]哪部分医疗费?

回答:1、“两费剥离”的劳模(先进)和“协缴”的劳模(先进)在协缴期间和退休后,符合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但应由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先从其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当年不足支付的,在劳模医疗保障补助资金中给予补助。

2、终止劳动合同的劳模(先进)在失业期间,其按本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劳模医疗保障资金补助。

3.提问:工、农业劳模的医疗费怎么补助?

回答:工业劳模(先进)按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其余部分经审核后,从区劳模医疗保障补助资金中报销补助;农业劳模(先进)先按农村合作医疗的规定给予报销,其余部分按工业劳模(先进)的同等比例给予报销补助。但劳模(先进)原则上每人每年的医疗费报销额不得突破3万元。

4.提问:一般是什么时候申报医疗费补助?

回答:核定报销时间为每年一次,11月份上报,当年12月份产生的医疗费列入次年报销范围,12月底至次年元月初发放。

5.提问:医疗补助费审核程序包括哪些?

回答:1、区劳动模范医疗保障补助资金列入区财政全额预算,年初一次性拨入,专户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按实结算,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并接受区审计局的检查和监督。

2、区劳模医疗保障补助资金由区总工会负责组织协调,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负责医保审核。

3、《杭州市西湖区劳模(先进)医疗补助审批表》经区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审定结算后,由区总工会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别存档备查。

4、对单位和个人用不正当的手段或弄虚作假获取医疗补助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和警告,并追回补助款,对情况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6.提问:当存在哪些问题时将撤销其医疗补助费?

回答:失业劳模(先进)再就业后,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原单位或劳模(先进)管理部门提供再就业安排的,次月起停止劳模医疗保障补助。

劳模(先进)因违法乱纪被取消劳模荣誉称号的,当月起不再享受劳模医疗保障补助待遇。

本文件解读机关:杭州市西湖区总工会

解读人:叶梦

联系电话:8669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