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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0239-7/2006-04626
文号
西政办〔2006〕150号
公布日期
2006-12-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废止
政策解读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湖区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政办〔2006〕150号)
发布日期: 2006-12-07 17:00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各单位:
《西湖区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2月7日
西湖区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杭州市区小型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
本办法所称小型建设工程指:
(一)本区内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及集体资金投资(融资)或控股的工程,单项合同估价、造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其它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
(二)村级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室内外装饰、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园林绿化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村级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不受造价额度限制。
农田改造、水利维修、土石方回填、各类建筑物拆除(不受造价额度限制)以及其他杭州市有关规定未涉及到的项目工程招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西湖区建设局是本区小型建设工程招投标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的管理,具体工作由西湖区小型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实施。西湖区监察局是本区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的监督部门。
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
第五条 凡是符合第二条范围的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并应在管理中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经批准的立项文件或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建设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小型建设工程,招标人可以自行到管理中心办理招标手续,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代办招标手续。建设工程造价在40万元以上的或技术含量较高的小型工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应当签订书面代理合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证和越级承揽业务;不得出借、转让资格证书,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资质挂靠;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或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应当签订书面咨询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清单编制的质量标准及违约赔偿条款。
第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网络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一个公告期内报名的投标申请单位数量少于3家的,应当再延长一个公告期。二个公告期内,报名的投标申请单位数量仍少于3家的,建设单位可采用议标方式,将工程发包给具有对应资质、诚实守信的施工企业,并将议标结果报管理中心备案。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建设地点和工期,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等内容。
第九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应当采用以下办法确定投标入围单位:
符合报名要求的施工企业在30家以内的,全部入围参与投标;超过30家的,随机抽取30家作为入围投标施工企业。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质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要求等;
(二)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三)投标书的格式及附录;
(四)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五)其他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投标人载明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从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小型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管理中心备案。管理中心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2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管理中心备案。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为招标项目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关联单位均不得参加该项目施工的投标,一旦发现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
第十五条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商务、技术标二部分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一) 投标函;
(二)单位资质、资信资料和资产、收支表等;
(三)投标报价主要材料用量及单价;
(四)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的情况;
(五)拟投入的主要机械设备;
(六)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七)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印章。
第十六条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七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应当书面通知招标人。其中,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报价进行调整的,应当附详细的调整内容和价格,以调整后的报价作为最终投标报价。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者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提交招标人。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在管理中心内。
第二十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或委托管理中心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公证机构或投标人推荐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或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所有投标文件,除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没按时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放弃投标(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二)招标文件中要求项目经理参加开标会议而未参加的。
第二十二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效投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二)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三)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或者未加盖印章,或者投标人委托的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
(四)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五)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六)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七)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公司、管理中心、相应的技术人员组成,人数应为单数。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评标委员会成员提出评审意见后应当签字确认,并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以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做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对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成本或高于社会平均价格,且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三)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说明的;
(四)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作出响应的;
(五)擅自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做出变动、补充或者修改的;
(六)擅自变动招标人设定的材料暂定价的或对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不报价且又没有做出相关说明的;
(七)投标文件中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等措施项目计费低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规定的相应弹性费率中值计算的所需费用总额的90%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及集体资金投资(融资)或控股的,或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小型建设工程,经评审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依法重新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可以拒绝原投标文件为废标或者无效标的投标人参与。
第二十七条 招标文件原则上应确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及集体资金投资(融资)或控股的工程造价在40万元以上的小型建设工程,招标人应编制工程预算控制价作为投标最高限价,工程预算控制价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并在投标文件中公布。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自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2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及集体资金投资(融资)或控股的,或者国有、集体资金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按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排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条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其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应当接受区小型建设工程管理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建设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5日内,向管理中心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将中标结果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相关信息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和有关监督部门提出异议或投诉。
管理中心在公示期间内未收到举报或举报无法查实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核准工程量并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如核对工程量有误的,需签订书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否则视为独立项目,应另行招标。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合同订立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报送管理中心备案。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书面补充合同的,中标人也应当自补充合同订立后7日内报送管理中心补充备案。
工程审计结束后20天内,招标人应当将审计报告送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违反本规定,应当招标而未招标或者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由区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并报区监察局,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必须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或详细的工程量清单和概预算,招标结束后,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和变换材料。除特殊情况外,工程变更联系单总价不得超过工程施工中标价的10%,超出部分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涉嫌招投标违法违规活动,有关监督机关正在调查期间的,区建设局可依据有关规定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在本区的小型建设工程施工的投标活动。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或者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补偿:
(一)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
(二)确定为拟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的;
(三)中标后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四)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
投标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法定时间送达标书的、非他人原因无故退出投标的应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开标迟到的投标人除按规定确定为无效标外,还应给予公示,并对该投标人诚信进行扣分,同时可依据有关规定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在本区的小型建设工程施工的投标活动。
第三十九条 招标无结果或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拒绝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向投标人、中标人退还双倍的投标保证金,给投标人或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非招标人自身原因的除外。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列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无故放弃中标的,招标人依法按序确定其他候选人为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的除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外,还应当承担由于重新招标或者中标价格变动而使招标人增加支出部分的赔偿,并依据有关规定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在本区的小型建设工程施工的投标活动。
第四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招标代理或者工程咨询等中介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和政策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给建设市场造成一定影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参与本区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或工程咨询业务,并建议资格认定部门可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并由区监察局和建设局责令改正,根据招标投标法的罚则条款,处中标项目金额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一)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二)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及集体资金投资(融资)或控股的,或者国有、集体资金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招标工程,未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的。
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标:
(一)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密封送达的;
(二)按招标要求需补充说明修改的内容未及时送达的;
(三)投标报价超过工程预算控制价的。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未按规定向管理中心备案或者未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经有关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复评的,原则上须另行组织评委会复评。
第四十六条 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建设局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备案职责;
(二)对招标投标违反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不履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其他管理职责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省、市有关法规、规章有不一致的,以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