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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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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0239-7/2007-04421
文号
西政办〔2007〕153号
公布日期
2007-12-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失效
政策解读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和报销方案的通知
(西政办〔2007〕153号)
发布日期: 2007-12-15 17:02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各单位:
为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不断发展,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的保障水平,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经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从2008年起对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和报销方案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1、200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和报销方案
2、200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方案示意表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2月15日
附件一
200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和报销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农民群众医疗保障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区”,经调查研究,现对2008年度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和报销方案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方案如下:
一、资金的筹集
筹资比例调整为每人每年度180元,其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自筹资金(由农民个人出资和村集体扶持资金组成),农转非人员为每人每年90元,农村户籍人员自筹资金为每人每年70元;区、镇街两级财政对参保的农转非人员补助金额分别为每人每年45元,对参保的农村户籍人员补助金额分别为每人每年55元。
二、医疗费用的报销
1、门诊报销。在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为30%,在联网省、市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为10%。在非联网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但在非联网省、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费用可报销10%。
2、住院费用报销。在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10000元以内部分,报销45%;10001元~20000元部分,报销55%;20001元~30000元部分,报销65%,30001元以上部分报销60%。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首次报销起报额设定为500元。个人全年住院医疗费用报销额度累计封顶为50000元。
3、住院转诊报销。经转诊到定点省、市级医疗机构诊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上述标准的80%报销;在非定点省、市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原则不予报销,确因治疗需要在非定点省、市级医疗机构或杭州市以外“县(区、市)级以上医保”医疗机构诊治的,经区农医办批准,按上述标准的50%报销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三、本办法由区农医办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自二○○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暂定一年。
附件二
200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方案示意表
项 目 | 08年报销方案 | |
门诊费用报销 | 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报销30% | |
联网省、市级医疗机构报销10% | ||
非联网省、市定点医疗机构急诊 报销10% | ||
区外医疗机构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起报额 | 首次报销起报额设定为500元 | |
住院医疗费用累计报销封顶线 | 50000元 | |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按比例分段累计的方法 | 10000元以下 | 45% |
10001~20000元 | 55% | |
20001~30000元 | 65% | |
30001元以上 | 60% | |
转诊到定点省、市医疗机构 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办法 | 按上述标准的80%报销 | |
转诊到非定点医疗机构 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办法 | 按上述标准的50%报销 |
注:八个规定病种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住院比例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