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239-7/2008-04822 文号: 西政办〔2008〕203号
公布日期: 2008-12-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
 
 
政策解读: 有效性: 失效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补充意见(西政办〔2008〕20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第B20081243号简复单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对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有关政策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凡按照《关于印发西湖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西政办〔2008〕107号),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市、区财政补贴标准由原来的5%提高到8%,提高部分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二、已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新增加的3%参保补贴资金按有关程序补贴已参保人员。

三、符合《西湖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办法》第六条补助标准的参保人员,在其原参保救助补助标准的基础上,也增加3%参保补贴。

四、持经本区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区全额承担。符合一次性补缴规定的参保人员,个人补缴部分由区全额承担。

持经本区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正在享受杭州市区农村困难残疾人家庭(农村残困户)补助政策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区给予9.6%的参保补助,个人承担2.4%。符合一次性补缴规定的参保人员,每补缴一年,个人缴费部分区给予8%的一次性参保补助。

持经本区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区给予7.2%的参保补助,个人承担4.8%。符合一次性补缴规定的参保人员,每补缴一年,个人缴费部分区给予6%的一次性参保补助。

五、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可自愿选择享受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如选择享受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区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参保补贴,2009年1月1日后参保办法按杭政办函〔2008〕358号文件执行。2008年符合补缴条件的参保人员按区人口计生局〔2008〕56号文件有关规定,每补缴一年给予1000元的参保补贴,最高补贴年限为15年,采取先缴后补的方法(目前已享受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按规定一次性给予补贴)。参保人员的申请补贴、审批程序及补贴下拨流程按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六、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市、区财政参保补贴,以及区参保救助补助总额(区慈善总会、区残联)不得超过个人承担的参保费用。

七、本补充意见由区劳动保障部门、人口计生部门和残联负责解释。

2008年12月3日

 

索引号

00250239-7/2008-04822

文号

西政办〔2008〕203号

公布日期

2008-12-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失效

政策解读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补充意见
(西政办〔2008〕203号)

发布日期: 2008-12-03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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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第B20081243号简复单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对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有关政策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凡按照《关于印发西湖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西政办〔2008〕107号),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市、区财政补贴标准由原来的5%提高到8%,提高部分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二、已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新增加的3%参保补贴资金按有关程序补贴已参保人员。

三、符合《西湖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办法》第六条补助标准的参保人员,在其原参保救助补助标准的基础上,也增加3%参保补贴。

四、持经本区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区全额承担。符合一次性补缴规定的参保人员,个人补缴部分由区全额承担。

持经本区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正在享受杭州市区农村困难残疾人家庭(农村残困户)补助政策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区给予9.6%的参保补助,个人承担2.4%。符合一次性补缴规定的参保人员,每补缴一年,个人缴费部分区给予8%的一次性参保补助。

持经本区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区给予7.2%的参保补助,个人承担4.8%。符合一次性补缴规定的参保人员,每补缴一年,个人缴费部分区给予6%的一次性参保补助。

五、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可自愿选择享受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如选择享受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区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参保补贴,2009年1月1日后参保办法按杭政办函〔2008〕358号文件执行。2008年符合补缴条件的参保人员按区人口计生局〔2008〕56号文件有关规定,每补缴一年给予1000元的参保补贴,最高补贴年限为15年,采取先缴后补的方法(目前已享受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按规定一次性给予补贴)。参保人员的申请补贴、审批程序及补贴下拨流程按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六、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市、区财政参保补贴,以及区参保救助补助总额(区慈善总会、区残联)不得超过个人承担的参保费用。

七、本补充意见由区劳动保障部门、人口计生部门和残联负责解释。

200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