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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0239-7/2008-04816
文号
西政办〔2008〕107号
公布日期
2008-06-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失效
政策解读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湖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2008〕107号)
发布日期: 2008-06-12 10:24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各单位:
《西湖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12日
西湖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办法
为扎实推进品质新农村建设,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市委〔2007〕43号)、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委办〔2008〕6号)精神,按照“城乡统筹、全民覆盖、一视同仁、分类享受”的总体思路,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原则与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区委七届六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围绕“发展三大经济、全面构建和谐西湖、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区”目标,按照“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机制健全、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障建设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覆盖全区农村的城乡结合的养老保障制度,逐步实现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障。
二、对象和范围
1、具有本区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且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地农转非人员生活保障以及未按国家、省规定享受各类保障待遇的农村居民。
2、本区非农业户籍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
3、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可以一次性缴费的方法,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2009年1月1日起,不再一次性补缴)。
三、缴费年限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参保缴费至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在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前,以提前补足缴费年限的方法(2009年1月1日起,不再允许补缴),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也可延续缴费,直至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年限。
四、缴费基数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0%确定,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公布前,按上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确定。
五、缴费比例
1、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统筹地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0%确定,缴费比例为20%,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为15%,财政补贴比例为5%,财政补贴部分市、区各承担50%。
2、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参保人员,在《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有效期内,个人缴费比例为5 %,财政补贴比例为15%,财政补贴部分市、区各承担50%。
3、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的19%建立,个人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不足部分从财政补贴费用中划入,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记账利息每年计息一次。
4、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给予参保人员适当补助,集体补助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给予参保人员本人,列入个人缴费部分。
六、补助标准
本区农业户籍的农村居民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后,区、镇(街)及有关部门给予相应补助、救助。
1、60周岁以上一次性补缴15年参保费用的超劳动年龄人员和参保缴费至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劳动年龄段人员,在2008年12月31日前按政策规定一次性补缴的,对其一次性补缴的年限,每补缴一年,个人缴费部分区财政给予2%的一次性参保补助。
以上补助资金由西湖区、有关镇(街)财政各承担50%。
2、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区给予1.5%的参保救助补助,个人承担3.5%。符合一次性补缴规定的参保人员,每补缴一年,个人缴费部分区给予1.5%的一次性参保救助补助。
持《西湖区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区给予1%的参保救助补助,个人承担14%。符合一次性补缴规定的参保人员,每补缴一年,个人缴费部分区给予1%的一次性参保救助补助。
以上救助性补助资金由西湖区慈善总会按《慈善总会章程》有关规定列支。
镇(街)、村两级的困难人员,由镇(街)、村适当给予补助,补助办法由各镇(街)、村自行决定。
3、持经本区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区全额承担。符合一次性补缴规定的参保人员,个人补缴部分由区全额承担。
持经本区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正在享受杭州市区农村困难残疾人家庭(农村残困户)补助政策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区给予12%的参保补助,个人承担3%。符合一次性补缴规定的参保人员,每补缴一年,个人缴费部分区给予10.4%的一次性参保补助。
持经本区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区给予9%的参保补助,个人承担6%。符合一次性补缴规定的参保人员,每补缴一年,个人缴费部分区给予7.8%的一次性参保补助。
以上补助资金由区残疾人联合会按有关规定在残疾人保障金列支。
4、区、镇(街)财政及民政、残联等部门增加的参保补助,采取先缴后补的方法,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后,凭参保缴费回执到户籍所在镇(街)申请参保补助。
5、符合上述补助、救助条件的参保人员,区、镇(街)财政及有关部门增加的参保补助、救助总额不得超过个人承担的参保费用。
七、缴费方法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费可按月、季、半年或1年缴纳,但当年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费应在年底前缴清,缴费标准按办理申报缴费时的缴费标准执行。
八、参保办理程序
1、申请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到户籍所在镇(街)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人员还应提供《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原件和复印件。
2、首次参保的,持《资格审检单》到杭州市联合银行相关网点签订协议书;继续缴费的,直接到联合银行相关网点签订协议书。并按申报时的缴费标准缴纳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费,跨年度不允许补缴。
九、参保待遇
1、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并从次月起按月发放。2008年12月31日前已满60周岁及以上,一次性缴费满15年养老保险的人员,可自缴清费用之月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从办理按月领取手续之月起发放。
2、养老金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结合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
3、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经本人申请,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总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财政补贴部分划入统筹基金,区、镇(街)财政增加的补贴部分划入区、镇(街)财政。
4、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总额依法继承。
十、社会保险险种转换
1、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达到退休年龄时,个人账户本息总额(含财政补贴划入部分)可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缴费标准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按折算时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基数和规定比例建立。
2、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参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将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总额(含财政补贴划入部分)抵充为征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年限的个人缴费部分。
3、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后,可将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的本息总额折算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财政按参保人员同等标准给予补贴,折算办法按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4、已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时,经本人申请,可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余额折算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的个人账户财政按规定标准予以补贴。
十一、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1、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允许转移。
2、在杭州市范围内跨统筹地区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转移。
3、向杭州市范围外流动的,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总额一次性退还本人,财政补贴部分划入统筹基金,区、镇(街)财政增加的补贴部分划入区、镇(街)财政,同时终止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十二、其它
1、本办法由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2、上级对本办法所及内容有新的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3、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