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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0239-7/2008-04817
文号
西政办〔2008〕129号
公布日期
2008-07-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失效
政策解读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转发区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西湖区中小企业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2008〕129号)
发布日期: 2008-07-19 10:28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各单位:
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发改局拟订的《西湖区中小企业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19日
西湖区中小企业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区财政局 区科技局 区发改局
(2008年6月18日)
建立西湖区中小企业产业引导基金是政府解决成长期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重要手段,旨在进一步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带动和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金对成长期中小企业进行股权、债权投资,解决成长期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放大政府对创业投资机构的导向效应和对企业发展的支持效应。根据《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杭政办函〔2008〕13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西湖区实际,设立西湖区中小企业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为加强引导基金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设立原则
(一)公益性。引导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保本原则使用,以实现引导基金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二)安全性。通过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规范的合作机构遴选机制和引导基金先于社会资本退出的机制,保证引导基金的安全运作。
(三)导向性。引导中小企业产业发展方向,引导基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文化创意等自主创意、创新性较强的中小企业;引导社会资金主要投向成长期中小企业。
二、支持对象
(一)在西湖区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机构及成长型中小企业。
(二)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须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会〔2005〕第39号)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吸引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成熟、网络资源丰富的品牌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合作。
(三)引导基金重点投向在西湖区注册纳税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环保节能、知识型服务业、文化创意、高效农业等产业领域。
(四)成长型中小企业是指: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企业
三、基金的设立和资金来源
(一)由区政府设立区中小企业产业引导基金。2008年投入5200万元,其中2200万元作为债权型基金,主要用于认购企业债券;3000万元作为股权型基金,主要用于跟进投资。今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对现有扶持企业的有关专项资金进行整合和动用财政历年结余以及预算新增安排筹集。
(三)引导基金的投资分红和退出收益主要用于引导基金的滚动发展。
四、基金的管理
(一)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区政府牵头,区财政局、科技局、发改局、外经贸局、审计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有关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包括资金筹措、合资合作方选择、管理制度、运行方式、绩效奖惩等。
(二)杭州富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将引导基金以该管理机构的资本金形式存续,逐年投入。
(三) 债权型引导基金的管理。由杭州富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参股设立“杭州市西湖区中小企业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由区科技局行使股东权利,负责债券募集资金的投放企业选择及额度确定。首期通过1000万元引导基金投入,要求引导募集资金总量5000万元。
(四)股权型引导基金的管理。
1、杭州市西湖财务开发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负责股权型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事务,并由其代表引导基金行使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1)作为引导基金的出资主体;
(2)按照引导基金投资项目评审规程,组织专家对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及项目进行评审;
(3)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负责实施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工作;
(4)监督检查引导基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2、引导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3、引导方式:跟进投资。原则上对同一企业或项目不重复支持。
五、跟进投资
(一)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的成长期中小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共同进行投资。
(二)被跟进的创业投资企业须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并以现金方式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
(三)跟进投资项目须在西湖区注册纳税,且原则上限于成长期中小企业。
(四)创业投资企业在选定投资项目后,受托管理机构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跟进投资的比例和金额:
1、被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被投资企业章程;
3、上年度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4、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5、创业投资企业已批准投资的决策文件副本;
6、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7、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或其股东签订的《投资意向书》;
8、其他。
(五)对于符合条件的跟进投资项目,受托管理机构在确认创业投资企业已全额出资后,按双方协议要求办理跟进投资的出资手续,同时报管委会备案。
(六)引导基金按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3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投资价格与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价格相同。每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可以申请市级引导基金按1∶1的比例同步跟进,也可与市级引导基金按1∶1 的比例同步跟进(市和区引导基金的总和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30%,下同)。
(七)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采用股权托管的,应当由受托管理机构与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
(八)引导基金采用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九)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中小企业其他股东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其转让价格可以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同等条件下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有优先受让权。
(十)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中小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按上述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十一)跟进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根据事先约定,股东共有的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引导基金。
六、基金的监管
(一)管理机构和受托管理机构接受管委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指导并定期报告运作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引导基金的监管与指导,并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运作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三)受托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末向管理机构、管委会和相关部门报送引导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四)区国资办负责对受托管理机构运作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评价。
七、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科技局、区发改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