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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0239-7/2008-04818
文号
西政办〔2008〕140号
公布日期
2008-09-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失效
政策解读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湖区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2008〕140号)
发布日期: 2008-09-01 16:55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各单位:
《西湖区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2008年9月1日
西湖区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湖区科技项目的管理,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科技创新项目的扶持,实现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西湖区科技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立项,或由区科技局初审推荐,区财政局予以配套支持的市级以上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是指在我区科技计划中安排实施,由法人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相关的科技进步活动。
第四条 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区科技局是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职责包括:
1、负责对项目进行受理、评审、立项或推荐;
2、负责统一制式项目合同的签订;
3、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4、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
5、组织进行项目结题审核并会同财政进行项目后续绩效考核。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税务注册在西湖区一年以上(特殊项目除外,如:种子资金等),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业导向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
2、原则上年纳税额不低于5万元,有较完整的财务体系,能对项目的实施进行单独的核算;
3、在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
4、具备充足的人才、装备和资金,作为完成项目的先决条件;
5、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协调能力及规范有效的管理制度;
6、具有良好信誉。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1、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按合同要求完成相应任务;
2、接受区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随时报告项目有关的重大问题;
3、每半年度向区科技局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与财务报表。年终时,原则上需提交由中介机构审核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落实企业项目研发资金,并按合同规定使用财政科技经费;
5、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使用;
6、项目结束后,及时进行项目总结,并提交项目结题材料、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及项目审计报告;
7、接受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的后续绩效考核。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八条 项目立项程序
1、区科技局应在年初制订较为完整的项目预算。
2、区级科技项目立项程序一般包括项目申报、项目受理、形式审查、项目评审、项目审批、项目立项。
3、市级以上科技项目推荐程序一般包括项目申报(包括网上申报)、项目受理、形式审查、项目推荐。
第九条 项目申报
1、申报区级科技项目,应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1)《西湖区科技项目申报表》;
(2)《西湖区科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其他附件材料。
2、申报市级以上科技项目,除在网上进行注册申报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科技项目申报表》;
(2)《科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其他附件材料。
第十条 项目受理
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申报项目,由区科技局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受理。
区级科技项目、市级以上需财政配套的科技项目,应报送区财政局进行审核,由区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形式审查)
区科技局根据项目的具体内容,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调研(主要考察企业的研发能力;是否熟悉项目对应的研究领域;为项目所配备的人才、装备、资金是否到位等)。同时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先进性与可行性进行评分(专家的聘请原则上在省、市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
区科技局根据实地考察调研的有关资料以及专家的评分情况,提出项目初审意见,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经分管副区长同意,形成项目立项建议。其中,区年度十大重点科技创新项目,需报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
区科技局编制项目文件,经区财政局审核后联合行文下达,并由区科技局与各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项目任务合同书》(一式四份)。签订合同书即为项目的正式立项。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尽快组织实施。区科技局要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督促项目的实施,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如果确实需要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向区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区科技局书面批复同意后方可变更调整。
第十六条 实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合同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每半年(6月20日前,11月30日前)向区科技局递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区科技局对纳入计划的科技项目要进行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重大项目要组织区财政局、发改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参加。
第十八条 区级科技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执行合同的项目,经区科技局研究同意后,作出撤项批复,并收回下拨的剩余经费。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由于执行合同不力,致使合同无法完成,区科技局有权终止合同,项目承担单位应退还已下拨的所有经费。
第五章 项目验收(结题)及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合同任务后,须及时整理技术资料和数据,撰写项目研究报告及工作总结,填写《项目经费终结决算表》,并向区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二条 区科技局负责对项目研究报告、工作总结以及项目经费终结决算表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区科技局组织验收。验收工作要以项目合同书中约定的技术经济指标为基本依据。验收时应对项目取得的创新突破、产生的发明创造、科技成果应用效果或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知识产权的形成、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观评价。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项目验收(结题)程序。
1、区级科技项目验收可采取实地验收或书面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区科技局审定后核发《西湖区科技项目验收意见书》;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整改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2、项目验收包括以下结论:
(1)是否完成项目计划合同书约定的任务、指标;
(2)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3)应用价值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4)成果的总体水平和效益;
(5)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3、对未能通过验收、无正当理由不进行结题或被终止和撤消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以后两年内原则上不得再申请区级以上科技项目。
4、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的验收参照市级以上相关部门有关规定。
5、区科技局要对验收(结题)后的项目进行绩效综合评价并备案,作为今后立项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结题)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前向区科技局提出延期验收(结题)书面申请,并按区科技局批复意见执行。
第六章 绩效考核及科技项目管理系统
第二十五条 区科技局对科技项目实施的绩效跟踪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下一次项目申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区科技局将建立科技项目管理系统,完善企业数据库,并对系统数据进行实时更新。科技项目管理系统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下一次项目申报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区信息化建设专项、科技强警(检)专项、新农村建设专项等由区科技经费支持的其它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9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