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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0239-7/2008-04820
文号
西政办〔2008〕162号
公布日期
2008-09-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失效
政策解读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转发区建设局关于西湖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政办〔2008〕162号)
发布日期: 2008-09-16 15:21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各单位:
区建设局拟订的《西湖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8年9月16日
西湖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实施意见
(区建设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92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7〕2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按照科学规划、统筹建设,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类救助的原则,进一步健全我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制度,建立长效、动态的救助机制与监管机制,实现即时发现、即时救助,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组织领导
建立西湖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领导开展全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各镇、街道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落实专人负责,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推进工作实施。
三、救助对象
我区留下街道、转塘街道、双浦镇、三墩镇等四个镇街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家庭,可获得住房救助。
(一)不宜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或住房残破简陋、不御寒冷和风雨、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的家庭。
(三)因灾倒房户。即因自然灾害(含火灾)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不能居住、或急需搬迁,且无自救能力的受灾家庭。
(四)无房或住房困难的区级以上困难家庭、特困残疾家庭。
四、救助方式
根据救助对象住房实际状况、村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以及救助对象的意愿,原则上采取修缮的方式实施救助,特殊情况可采取改建、扩建、置换、租用等方式实施救助。救助住房建设方案经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救助,并由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具备相应施工技能的建筑工匠进行施工,确保房屋质量安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采取收购可居住的闲置房用于置换危旧房,或者通过租金补助的方式,由救助对象就地租用闲置房。
五、救助标准
(一)建筑标准。改建、扩建建筑面积以救助对象实际在册人口数计算,1人户不超过40平方米,每增加1人可增加20平方米,每户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修缮的,按现有住房面积进行。置换、租用的面积,按上述标准掌握。改建、扩建的救助住房原则为一层,若因土地等条件限制无法达到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的,可建二层。房屋为砖混结构。
(二)质量标准。以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为前提,确保救助住房“安全、实用、卫生、经济”。改建、扩建的救助住房设地梁、圈梁、构造柱及纵横墙拉接,铺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安全实用。修缮住房应铺设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屋顶做防漏防渗处理。闲置房置换应为砖木结构或砖混结构。
六、救助程序
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按以下程序逐级申报审批:
(一)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按有关要求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评议。村民委员会对收到的救助申请,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方式进行评议,初定救助对象,并在所在村公示7天。经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签署意见后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审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审查结果应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公示7天。
(四)核准。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复核。对符合救助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核准其享受住房救助的方式及标准,报区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并由镇街和村社负责签订救助对象依法建设承诺书后组织实施。
因灾倒房需实施救助的困难家庭有关资料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救灾工作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核定后,列入救助对象。
住房救助的申报审批工作原则上要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完成,当年确定的计划一般应在当年完成。
(五)档案。有关镇、街道应按户收集整理建立住房救助档案,并及时交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保存管理。
七、救助经费
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资金除按照规定申请省、市财政补助外,以区、镇(街道)两级政府投入为主。区级救助资金按改建、扩建每户25000元、修缮每户15000元标准救助;各镇街救助资金按不少于每户5000元标准补助;村集体视情况予以救助。区财政部门应将各级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集中管理并统一支付。
区级救助资金在各镇街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名单批准后预拨50%给各镇街,工作完成并考核合格后拨剩余50%。省、市救助资金根据到位情况予以安排。各镇街可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的补助办法。
八、实施步骤
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各镇街要进一步做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调查摸底工作,基本确定2007-2010年改造的困难户。原则上每年2月份确定当年具体实施名单。
(二)确定对象。每年3月至4月,区领导小组组织区建设、民政、财政、残联等部门,对镇街上报的对象进行核查、确定。
(三)实施工作。在完成有关建房报批手续后,由各镇街牵头实施改造,时间为每年5月至9月。相关镇街要在每季度末将工作落实情况上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检查验收。各镇街在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把好安全、质量关,并按户建立档案。改造完成后,先由各镇街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情况书面报告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再由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有关镇街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时间为每年10月至12月。
九、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是落实党委、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怀,保障困难群众基本住房需求,改善困难群众生活条件的重要举措,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并将其列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为民办实事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落实。
(二)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政策性强,区各有关部门和镇街要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切实加强配合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发挥组织牵头作用,协调区各有关部门和镇街,认真做好计划编制、组织实施、日常协调、监督检查、验收考核等各项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专人负责,做好各项具体工作。区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及时落实审批、资金等各方面的保障,并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合力推进救助工作实施。
(三)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区各有关部门和镇街在开展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工作时,要坚持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切实把好事办好。在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方式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做到公平、公开、公正。要切实加强对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重点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要切实做好困难群众住房救助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后续使用监管工作,确保按规定建设并按规定使用。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区各有关部门和镇街要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发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群众以捐资、出物、投工等方式开展帮扶和互助,营造良好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