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239-7/2009-04867 文号: 西政办〔2009〕140号
公布日期: 2009-12-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
 
 
政策解读: 有效性: 废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湖区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西政办〔2009〕14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各单位:

《西湖区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9年12月15日

西湖区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管理实施细则

为深入推进城乡统筹就业,进一步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努力创建充分就业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浙政发〔2007〕2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扶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88号)和《杭州市区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管理暂行办法》(杭劳社就〔2009〕251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围绕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共建共享全国最美丽城区”和“实现社会充分就业”的战略目标,大力实施民生优先战略,进一步加大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的帮扶力度,为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建“充分就业城区”作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积极开发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下面简称“农村公益性岗位”),帮扶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落实我区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的兜底安置工作;完善农村公益性岗位管理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强化岗位动态管理、规范资金审核拨付,实现我区农村无“零就业家庭”的目标。

三、工作内容

(一)农村公益性岗位的范围。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给予补贴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转移就业、渡过生活难关为主要目的而推出的一种救助性、保护性、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为农村就业援助员、护林防火员、治安巡逻员、辖区保洁保绿员、助老助残员、公用设施维护员、村道养护工等。

(二)农村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条件。农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排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即持《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的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农村“4050”人员、农村复员转业军人、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农村残疾人,优先安排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和低收入农户上岗。

(三)农村公益性岗位的确定。农村公益性岗位实行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各行政村应根据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公益性岗位数量,岗位人数按行政村面积、规模、人口总量、绿化面积、安全设施等实际情况确定。凡需增加公益性岗位人数的,按规定程序填报《杭州市新增农村公益性岗位人数审核表》,经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定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四)农村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上岗手续。

1、农村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上岗选用工作由镇街负责,采取自愿申请报名、行政村推荐的形式,以公开、公平、公正的选用原则安置就业。符合条件并持相关职业技能培训证书者优先录用。镇街、村要根据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对农村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初次上岗及一年不少于一次的岗位培训。

2、经审核符合条件者,应按规定与镇街劳动保障站和村签订《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劳务协议》。镇街、村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劳务协议》实行一年一签。

3、从业人员上岗前进行必要的常规体检,费用120元/人,其费用由区财政承担。

(五)农村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劳务性收入及福利待遇。

1、农村公益性岗位劳务性收入应不低于市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如当月有缺勤的,其劳务性收入应按缺勤天数予以扣除。标准为:劳务性收入÷21.75(元/天)。

2、在法定节假日上岗的,应参照有关规定给予法定节假日上岗补贴,补贴标准应不低于劳务性费用÷21.75×300%。

3、根据有关规定发放夏季清凉饮料费补贴。

4、农村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参保办法根据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农村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就业协议的解除与终止。出现下述情况的应予解除协议或协议自动终止:

1、从业人员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2、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能胜任工作的;

3、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

4、连续或累计病假、事假、旷工超过有关规定期限的;

5、严重失职以及对村、村民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6、违反有关规定、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继续从事此项工作的;

7、擅自离岗或调换岗位,经指出后不服从管理的;

8、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

9、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10、上述规定外其他应予解除或自动终止协议的情况。

四、工作举措

(一)加大开发力度。提高开发农村公益性岗位重要性的认识,把开发公益性岗位作为创建充分就业城区工作的重要举措。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协调一致,积极支持开发公益性岗位。相关镇街要千方百计加大开发力度,把开发农村公益性岗位列入政府的工作中,有计划、有力度的推进该项工作,从而使该工作走在全市乃至全省的前列。

(二)落实补贴资金。区财政要确保农村公益性岗位开发资金的拨入,每年列入政府预算。按照市有关文件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务性收入及福利待遇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其中市财政以人均每月1100元定额补贴。其余部分由区财政、用人单位各承担50%。

(三)建立规章制度。

1、农村公益性岗位管理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为使该项工作在我区顺利开展、全面推进,行政村要切实落实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的设置、人员录用、工作职责等公示制度。实行专岗专人,对岗位的从业人员工作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同时做好检查记录。

2、相关镇街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的台帐制度、考核考评制度、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制定奖惩细则,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3、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农村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管。对出现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人岗分离及其他形式骗取再就业专项资金的村或个人,一经查实,追回所有补贴款项并对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相关镇街要把农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作为解决农村就业困难家庭生活和事关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把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安置作为农村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认真做好宣传组织工作,确保公益性岗位的有序开发,使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切实得到帮助。

(二)加强协调,明确责任。

1、区劳动保障局负责本区内农村公益性岗位资源的统筹协调、综合管理、岗位开发配置、岗前培训和安置对象的组织实施等工作。

2、区财政局负责做好农村公益性岗位区级补贴专项经费的预算安排和核拨,并会同审计、劳动保障等部门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查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3、劳动保障、农业、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配合做好农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安置工作,切实保障符合条件且有就业愿望的农村低保户、“4050”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

4、镇街、村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上岗人员审核、岗前培训的组织、农村就业困难人员情况等基础工作,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动态台账,指定专门人员组织落实,做好农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专项使用资金规范等有关具体工作。

(三)加强管理,严格考核。有关部门要保障农村公益性岗位各项补贴经费的落实,切实加强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管理,完善落实管理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健全工作制度,实行定期通报,杜绝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情况的发生,确保专款专用。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岗位政策的宣传和引导工作,通过横幅、黑板报、宣传栏、培训讲解及发送宣传资料等形式,使广大农村群众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深入了解政策,确保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充分发挥农村公益性岗位的作用,将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落到实处。

六、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索引号

00250239-7/2009-04867

文号

西政办〔2009〕140号

公布日期

2009-12-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废止

政策解读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湖区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政办〔2009〕140号)

发布日期: 2009-12-15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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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各单位:

《西湖区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9年12月15日

西湖区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管理实施细则

为深入推进城乡统筹就业,进一步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努力创建充分就业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浙政发〔2007〕2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扶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88号)和《杭州市区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管理暂行办法》(杭劳社就〔2009〕251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围绕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共建共享全国最美丽城区”和“实现社会充分就业”的战略目标,大力实施民生优先战略,进一步加大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的帮扶力度,为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建“充分就业城区”作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积极开发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下面简称“农村公益性岗位”),帮扶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落实我区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的兜底安置工作;完善农村公益性岗位管理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强化岗位动态管理、规范资金审核拨付,实现我区农村无“零就业家庭”的目标。

三、工作内容

(一)农村公益性岗位的范围。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给予补贴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转移就业、渡过生活难关为主要目的而推出的一种救助性、保护性、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为农村就业援助员、护林防火员、治安巡逻员、辖区保洁保绿员、助老助残员、公用设施维护员、村道养护工等。

(二)农村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条件。农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排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即持《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的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农村“4050”人员、农村复员转业军人、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农村残疾人,优先安排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和低收入农户上岗。

(三)农村公益性岗位的确定。农村公益性岗位实行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各行政村应根据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公益性岗位数量,岗位人数按行政村面积、规模、人口总量、绿化面积、安全设施等实际情况确定。凡需增加公益性岗位人数的,按规定程序填报《杭州市新增农村公益性岗位人数审核表》,经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定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四)农村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上岗手续。

1、农村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上岗选用工作由镇街负责,采取自愿申请报名、行政村推荐的形式,以公开、公平、公正的选用原则安置就业。符合条件并持相关职业技能培训证书者优先录用。镇街、村要根据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对农村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初次上岗及一年不少于一次的岗位培训。

2、经审核符合条件者,应按规定与镇街劳动保障站和村签订《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劳务协议》。镇街、村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劳务协议》实行一年一签。

3、从业人员上岗前进行必要的常规体检,费用120元/人,其费用由区财政承担。

(五)农村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劳务性收入及福利待遇。

1、农村公益性岗位劳务性收入应不低于市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如当月有缺勤的,其劳务性收入应按缺勤天数予以扣除。标准为:劳务性收入÷21.75(元/天)。

2、在法定节假日上岗的,应参照有关规定给予法定节假日上岗补贴,补贴标准应不低于劳务性费用÷21.75×300%。

3、根据有关规定发放夏季清凉饮料费补贴。

4、农村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参保办法根据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农村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就业协议的解除与终止。出现下述情况的应予解除协议或协议自动终止:

1、从业人员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2、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能胜任工作的;

3、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

4、连续或累计病假、事假、旷工超过有关规定期限的;

5、严重失职以及对村、村民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6、违反有关规定、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继续从事此项工作的;

7、擅自离岗或调换岗位,经指出后不服从管理的;

8、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

9、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10、上述规定外其他应予解除或自动终止协议的情况。

四、工作举措

(一)加大开发力度。提高开发农村公益性岗位重要性的认识,把开发公益性岗位作为创建充分就业城区工作的重要举措。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协调一致,积极支持开发公益性岗位。相关镇街要千方百计加大开发力度,把开发农村公益性岗位列入政府的工作中,有计划、有力度的推进该项工作,从而使该工作走在全市乃至全省的前列。

(二)落实补贴资金。区财政要确保农村公益性岗位开发资金的拨入,每年列入政府预算。按照市有关文件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务性收入及福利待遇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其中市财政以人均每月1100元定额补贴。其余部分由区财政、用人单位各承担50%。

(三)建立规章制度。

1、农村公益性岗位管理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为使该项工作在我区顺利开展、全面推进,行政村要切实落实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的设置、人员录用、工作职责等公示制度。实行专岗专人,对岗位的从业人员工作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同时做好检查记录。

2、相关镇街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的台帐制度、考核考评制度、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制定奖惩细则,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3、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农村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管。对出现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人岗分离及其他形式骗取再就业专项资金的村或个人,一经查实,追回所有补贴款项并对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相关镇街要把农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作为解决农村就业困难家庭生活和事关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把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安置作为农村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认真做好宣传组织工作,确保公益性岗位的有序开发,使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切实得到帮助。

(二)加强协调,明确责任。

1、区劳动保障局负责本区内农村公益性岗位资源的统筹协调、综合管理、岗位开发配置、岗前培训和安置对象的组织实施等工作。

2、区财政局负责做好农村公益性岗位区级补贴专项经费的预算安排和核拨,并会同审计、劳动保障等部门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查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3、劳动保障、农业、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配合做好农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安置工作,切实保障符合条件且有就业愿望的农村低保户、“4050”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

4、镇街、村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上岗人员审核、岗前培训的组织、农村就业困难人员情况等基础工作,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动态台账,指定专门人员组织落实,做好农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专项使用资金规范等有关具体工作。

(三)加强管理,严格考核。有关部门要保障农村公益性岗位各项补贴经费的落实,切实加强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管理,完善落实管理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健全工作制度,实行定期通报,杜绝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情况的发生,确保专款专用。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岗位政策的宣传和引导工作,通过横幅、黑板报、宣传栏、培训讲解及发送宣传资料等形式,使广大农村群众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深入了解政策,确保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充分发挥农村公益性岗位的作用,将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落到实处。

六、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