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239-7/2009-04865 文号: 西政办〔2009〕51号
公布日期: 2009-05-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
 
 
政策解读: 有效性: 失效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湖区农村医疗困难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西政办〔2009〕5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各单位:

《西湖区农村医疗困难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5月8日

西湖区农村医疗困难救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医疗救助制度,切实保障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救助的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救助困难家庭;  

(二)坚持政府资助、社会捐赠与个人负担相结合;  

(三)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医疗救助的对象

对我区参加杭州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以下因病困难人员实施救助:

(一)持有效期内《西湖区困难家庭救助证》的本区户籍人员;

(二)持三级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本区户籍人员;

(三)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标准的本区户籍参保人员。

已参加杭州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二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本区户籍人员,根据《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规定享受市级医疗困难救助。

三、医疗救助的标准

(一)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困难救助。

1、持有效期内《西湖区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参保人员,其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扣除其他机构已给予的医疗补助部分),按不同比例分段累计的方法计算救助额度。各段救助比例分别为:

5000元(含)以下段为4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段为50%;10000元以上至15000元(含)段为60%;15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段为70%;20000元以上段为80%。

2、持三级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本区户籍参保人员,其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扣除其他机构已给予的医疗补助部分)超过5000元的,按不同比例分段累计的方法计算救助额度。各段救助比例分别为: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段为50%;10000元以上至15000元(含)段为60%;15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段为70%;20000元以上段为80%。

3、未持有效期内《西湖区困难家庭救助证》或三级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其他本区户籍参保人员,其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扣除其他机构已给予的医疗补助部分)超过30000元的,按不同比例分段累计的方法计算救助额度。各段救助比例分别为:30000元以上至35000元(含)段为50%;35000元以上至40000元(含)段为60%;40000元段以上为70%。

(二)普通门(急)诊医疗困难救助。

对持有效期内《西湖区困难家庭救助证》的本区户籍参保人员,其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按50%的比例救助,救助累计不超过2000元。

(三)特殊情况的医疗困难救助。

对已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救助,但仍存在严重就医困难,或因患严重慢性疾病、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特别困难,以及遭受其他突发性就医困难等特殊情况的人员,可向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区医疗困难救助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四、医疗救助的资金管理

(一)区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医疗困难救助,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区慈善总会每年安排50万元,用于农村医疗困难救助。

具体使用中按财政资金2/3、慈善资金1/3的比例支付。

五、医疗救助的申请程序

农村医疗困难救助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对生活困难的参保人员可提前救助。

申请医疗救助的参保人员,在次季度第1个月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和医疗费结算单据原件、清单及病历等,向居住地所在村(社区)劳动保障室申请上季度的医疗困难救助,并填写《西湖区农村医疗困难救助申请表》。持有效期内《西湖区困难家庭救助证》或三级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参保人员,须同时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所在镇(街道)劳动保障站对相关资料审核后上报区农医办,由区农医办审核,并牵头在申请人居住地村(社区)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后,由区农医办在十个工作日内负责发放医疗救助金。

六、医疗救助工作的协调机制

为切实抓好农村医疗困难救助工作,建立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卫生、财政、审计等部门参加的区农村医疗困难救助协调机制,分工负责,加强协调,共同抓好该项工作。劳动部门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工作程序,公开救助范围、标准和程序,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民政、残联部门要加强困难家庭、残疾人员的认定工作,及时提供信息变动情况。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有关医疗经办机构要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把好“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环节的关口。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合理使用。同时,要认真落实事务公开制度,充分发挥镇街劳动保障站(室)的作用,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医疗救助制度稳健规范运作。

七、本办法从二○○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二○○六年九月九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西湖区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索引号

00250239-7/2009-04865

文号

西政办〔2009〕51号

公布日期

2009-05-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失效

政策解读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湖区农村医疗困难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2009〕51号)

发布日期: 2009-05-08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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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各单位:

《西湖区农村医疗困难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5月8日

西湖区农村医疗困难救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医疗救助制度,切实保障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救助的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救助困难家庭;  

(二)坚持政府资助、社会捐赠与个人负担相结合;  

(三)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医疗救助的对象

对我区参加杭州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以下因病困难人员实施救助:

(一)持有效期内《西湖区困难家庭救助证》的本区户籍人员;

(二)持三级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本区户籍人员;

(三)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标准的本区户籍参保人员。

已参加杭州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二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本区户籍人员,根据《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规定享受市级医疗困难救助。

三、医疗救助的标准

(一)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困难救助。

1、持有效期内《西湖区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参保人员,其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扣除其他机构已给予的医疗补助部分),按不同比例分段累计的方法计算救助额度。各段救助比例分别为:

5000元(含)以下段为4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段为50%;10000元以上至15000元(含)段为60%;15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段为70%;20000元以上段为80%。

2、持三级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本区户籍参保人员,其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扣除其他机构已给予的医疗补助部分)超过5000元的,按不同比例分段累计的方法计算救助额度。各段救助比例分别为: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段为50%;10000元以上至15000元(含)段为60%;15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段为70%;20000元以上段为80%。

3、未持有效期内《西湖区困难家庭救助证》或三级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其他本区户籍参保人员,其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扣除其他机构已给予的医疗补助部分)超过30000元的,按不同比例分段累计的方法计算救助额度。各段救助比例分别为:30000元以上至35000元(含)段为50%;35000元以上至40000元(含)段为60%;40000元段以上为70%。

(二)普通门(急)诊医疗困难救助。

对持有效期内《西湖区困难家庭救助证》的本区户籍参保人员,其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按50%的比例救助,救助累计不超过2000元。

(三)特殊情况的医疗困难救助。

对已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救助,但仍存在严重就医困难,或因患严重慢性疾病、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特别困难,以及遭受其他突发性就医困难等特殊情况的人员,可向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区医疗困难救助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四、医疗救助的资金管理

(一)区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医疗困难救助,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区慈善总会每年安排50万元,用于农村医疗困难救助。

具体使用中按财政资金2/3、慈善资金1/3的比例支付。

五、医疗救助的申请程序

农村医疗困难救助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对生活困难的参保人员可提前救助。

申请医疗救助的参保人员,在次季度第1个月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和医疗费结算单据原件、清单及病历等,向居住地所在村(社区)劳动保障室申请上季度的医疗困难救助,并填写《西湖区农村医疗困难救助申请表》。持有效期内《西湖区困难家庭救助证》或三级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参保人员,须同时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所在镇(街道)劳动保障站对相关资料审核后上报区农医办,由区农医办审核,并牵头在申请人居住地村(社区)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后,由区农医办在十个工作日内负责发放医疗救助金。

六、医疗救助工作的协调机制

为切实抓好农村医疗困难救助工作,建立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卫生、财政、审计等部门参加的区农村医疗困难救助协调机制,分工负责,加强协调,共同抓好该项工作。劳动部门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工作程序,公开救助范围、标准和程序,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民政、残联部门要加强困难家庭、残疾人员的认定工作,及时提供信息变动情况。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有关医疗经办机构要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把好“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环节的关口。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合理使用。同时,要认真落实事务公开制度,充分发挥镇街劳动保障站(室)的作用,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医疗救助制度稳健规范运作。

七、本办法从二○○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二○○六年九月九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西湖区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