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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0239-7/2010-04764
文号
西政办〔2010〕184号
公布日期
2010-12-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失效
政策解读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湖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西政办〔2010〕184号)
发布日期: 2010-12-21 07:17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各单位:
《西湖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0年12月21日
西湖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范围内开展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主要是指国有收益或支出形成的有形或无形资产。具体包括:
(一)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各类行业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下同);
(二)国有资产的出让、租赁及承包;
(三)道路保洁、绿化养护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物业的管理;
(四)使用政府资金采购的货物、工程及服务;
(五)政府收益的广告权、冠名权、经营权的转让、拍租、招标;
(六)招标代理、拍卖、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单位的选择;
(七)司法机关及行政执法部门罚没物品的处置;
(八)其他公共资源。
第四条 凡列入西湖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因特殊情况不能进入的,应报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审核。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竞买人)参加各种形式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对潜在投标人(竞买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二章 管理服务机构
第七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区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工作的重大决策,领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协调机构,设在区行政服务中心,由区监察局、行政服务中心、财政局、审计局、建设局组成,负责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的指导、协调和监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管理委员会委托,研究制定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进入交易中心的有关管理制度,规范交易行为;
(二)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
(三)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职能情况进行监督,对镇、街道、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和制度情况进行检查;
(四)协调和监督各类评委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使用;
(五)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生的争议、纠纷及投诉;
(六)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有关单位负责人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七)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意见,报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审定实施;
(八)指导镇、街道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九)指导、监督、协调区小型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区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办公室、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区政府采购中心、区小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区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区卫生局、区教育局和镇街公共资源交易领导机构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九条 按“管办分离”原则,区建设局建立小型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区财政局建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建立区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办公室,并落实专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行使行业管理和监督职责;
(二)负责拟订本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
(三)编制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并指导、监督交易活动的组织实施;
(四)负责招标文件的审核和标后监督管理;
(五)建立供应商、投标企业、中介机构诚信管理制度,联系协调有关部门查处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建设和管理本行业评委专家库,指导、监督评委专家库的使用;
(七)对本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现场监管。
第十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指区政府采购中心、区小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全区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的有形市场,承担交易服务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有形市场相关交易管理制度;
(二)收集和发布有关交易的政策法规,为交易双方、中介机构提供交易场所、信息资料、技术咨询及其他相关服务;
(三)建设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统一受理、发布各类交易信息,建立投标人、供应商、中介机构等信息库;
(四)对交易双方、中介机构的入场资格依法进行核验;
(五)使用各类评委专家库;
(六)组织实施各类交易活动,维护正常交易秩序;
(七)按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发售(代售)招标文件,代收代退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负责招投标工作的统计分析,并报送有关职能部门;
(九)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交易活动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并按规定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区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区卫生局、区教育局和镇街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为本系统、辖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制定本单位小额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及有关管理制度;
(二)审查批准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三)领导和协调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的重大事项,对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四)受理交易中产生的质疑、异议、投诉,协调有关部门、科室对交易活动中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建立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办公室,开展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登记、招标申请、投标报名、信息发布和咨询服务等相关业务;
(六)做好监督、指导工作,确保系统内应纳入市、区交易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全部纳入市、区平台交易。
第十二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与协调的各级机构和区有关职能部门都应指导、监督代理、拍卖等中介机构,按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章办事,为公共资源交易双方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章 交易方式及程序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的主要方式:
(一)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二)竞争性谈判;
(三)询价采购;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公开拍卖;
(六)挂牌竞价;
(七)法律规定的其它交易方式。
一般情况下,应采取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挂牌竞价三种方式。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交易登记备案或核准。交易项目业主向对应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交易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备案或核准,并确定交易方式,获取进场交易资格。
(二)发布信息。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业务主管部门的核准意见,受理交易项目,统一发布交易信息。
(三)报名受理。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工程建设承包商、政府采购供应商及产权交易购买人的报名和资格审查(实行资格后审的除外)。
(四)公开开标。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机构主持,投标人持有效证件进入。
(五)评标。依项目建立评标小组,开展评标工作。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纪检(监察)组、监管机构派人参加现场监督。
(六)中标公示。中标候选人(买受人)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七)交易确认。中标通知书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发,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成交确认书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买受人签订,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八)合同签订备案。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签发后,项目业主和中标人(买受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书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交易监督及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履行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综合监管职能,并监督和协调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履行具体监管职能。
第十六条 区监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对各业务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交易活动实施具体监督,受理各类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参加交易活动的各方主体、工作人员和评标专家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的,由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区监察局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按照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监察部门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 投标人(竞买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规定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疑或投诉。各相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按规定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政府管理部门为应急管理所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按应急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