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239-7/2010-04763 文号: 西政办〔2010〕126号
公布日期: 2010-09-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
 
 
政策解读: 有效性: 失效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湖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意见的通知(西政办〔2010〕12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各单位:

《西湖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0年9月10日

西湖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区委、区政府“打造首善之区,共建共享全国最美丽城区”的战略目标,整体推进人才队伍建设,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办〔2005〕2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范围为西湖区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对象及资格条件

(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对象

1、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位的优秀人才;

2、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优秀中青年专业人才;

3、高层公共管理人才;

4、大中型企业的高层经营管理人才。

(二)引进高层次人才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2、专业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的紧缺专业;

3、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方式和程序

(一)高层次人才引进方式

用人单位引进属于我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

(二)高层次人才录用审批程序

1、用人单位必须在核定的编制数内,且有空缺岗位,在年初向区编委申报年度用人计划。

2、经区编委批准后,用人单位可在核准的计划内,向区人事局提出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对象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区人事局审核。

3、区人事局研究审核并报经区分管人事领导同意后,会同用人单位对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行考核、体检。

4、考核、体检合格的,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一般5-7天。

5、报经区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管理

(一)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解除及聘后管理和争议处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杭州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杭政办〔2003〕38号)执行。考核按《西湖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西人〔2005〕 39号)执行。工资福利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国人部发〔2006〕56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59号)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奖金按规定发放。

(二)国有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解除,聘后管理和争议处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行。考核标准参照事业单位执行。工资福利奖金可参照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标准执行,或可执行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的年薪制、业绩工资或协议工资,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国有企业按规定为高层次人才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女工生育保险、工伤保险。

第五条  鼓励高层次人才柔性流动。

(一)凡不转移原人事关系来我区工作的区外高层次人才,均可视为我区柔性流动人才。

(二)柔性流动形式。鼓励区外高层次人才到我区各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从事兼职、咨询、讲学或担任顾问;鼓励区外高层次人才在我区开展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工作。

(三)聘用方式。我区相关单位在不侵害原单位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用岗位聘用、项目聘用、任务聘用等灵活用人方式引进人才。用人单位在双方协商同意的基础上,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报酬和待遇。报酬和待遇与本人业绩、贡献相挂钩,实行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用人单位经与本人协商,并区委、区政府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制、岗位工资、业绩工资等。

第六条  人事档案管理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人事档案统一由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

第七条  经公开招聘录用的高层次人才,其管理按本意见执行。

第八条  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依照本意见执行。

第九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发西政办〔2008〕60号文件停止执行。

 

索引号

00250239-7/2010-04763

文号

西政办〔2010〕126号

公布日期

2010-09-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失效

政策解读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湖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政办〔2010〕126号)

发布日期: 2010-09-10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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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各单位:

《西湖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0年9月10日

西湖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区委、区政府“打造首善之区,共建共享全国最美丽城区”的战略目标,整体推进人才队伍建设,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办〔2005〕2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范围为西湖区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对象及资格条件

(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对象

1、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位的优秀人才;

2、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优秀中青年专业人才;

3、高层公共管理人才;

4、大中型企业的高层经营管理人才。

(二)引进高层次人才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2、专业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的紧缺专业;

3、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方式和程序

(一)高层次人才引进方式

用人单位引进属于我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

(二)高层次人才录用审批程序

1、用人单位必须在核定的编制数内,且有空缺岗位,在年初向区编委申报年度用人计划。

2、经区编委批准后,用人单位可在核准的计划内,向区人事局提出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对象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区人事局审核。

3、区人事局研究审核并报经区分管人事领导同意后,会同用人单位对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行考核、体检。

4、考核、体检合格的,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一般5-7天。

5、报经区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管理

(一)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解除及聘后管理和争议处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杭州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杭政办〔2003〕38号)执行。考核按《西湖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西人〔2005〕 39号)执行。工资福利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国人部发〔2006〕56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59号)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奖金按规定发放。

(二)国有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解除,聘后管理和争议处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行。考核标准参照事业单位执行。工资福利奖金可参照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标准执行,或可执行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的年薪制、业绩工资或协议工资,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国有企业按规定为高层次人才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女工生育保险、工伤保险。

第五条  鼓励高层次人才柔性流动。

(一)凡不转移原人事关系来我区工作的区外高层次人才,均可视为我区柔性流动人才。

(二)柔性流动形式。鼓励区外高层次人才到我区各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从事兼职、咨询、讲学或担任顾问;鼓励区外高层次人才在我区开展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工作。

(三)聘用方式。我区相关单位在不侵害原单位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用岗位聘用、项目聘用、任务聘用等灵活用人方式引进人才。用人单位在双方协商同意的基础上,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报酬和待遇。报酬和待遇与本人业绩、贡献相挂钩,实行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用人单位经与本人协商,并区委、区政府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制、岗位工资、业绩工资等。

第六条  人事档案管理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人事档案统一由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

第七条  经公开招聘录用的高层次人才,其管理按本意见执行。

第八条  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依照本意见执行。

第九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发西政办〔2008〕60号文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