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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0239-7/2011-09043
文号
西政办〔2011〕115号
公布日期
2011-08-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失效
政策解读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湖区小型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2011〕115号)
发布日期: 2011-08-23 15:24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各单位:
《西湖区小型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1年8月23日
西湖区小型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小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杭州市区级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小型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
凡项目单位工程投资总造价在5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不含)以下,使用财政预算安排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建设资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或国际金融组织以及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村集体资金(包括不受造价额度限制村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除市财政全额出资的项目、纳入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项目外)投资建设的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区小型建设工程管理交易平台进行招投标。工程项目严禁分割,肢解发包。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室内外装饰、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园林绿化等工程。
农田改造、水利维修、土石方回填、各类建筑物拆除(不受造价额度限制)以及其他杭州市有关规定未涉及到的项目工程招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区小型建设工程招投标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小型建设工程的具体管理。区监察局是本区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的监督部门。区建设局小型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小型办”)受区建设局委托,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全区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具体负责监督实施;进行工程项目报建管理,核准招标申请,审核招标文件,进行招标文件的备案管理;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监督开标、评标工作;办理招标人提交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备案;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区小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隶属区行政服务中心)其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研究制定本区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有关规章和执行标准;建立健全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信息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制度,发布交易信息和组织中心交易活动,为交易双方提供各类信息服务;对参加交易的业主、承包商进行资格登记和审查;对规定范围内的工程交易过程进行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监督交易双方执行有关法规、规章的情况;维护交易中心的市场秩序,协助调解建设工程交易活动中的纠纷,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
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
第五条 凡是符合第二条范围的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必须进行招标,并应在区小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项目招标方式一般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本办法第二条所指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都应在区小型建设工程管理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其中投资在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的项目,由招标单位提出申请,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可优化招标程序,提高招标效率。如确实受自然环境限制或其他特殊情况的项目(包括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经批准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交易。邀请招标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第七条 项目招标资格审查一般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一)施工项目统一采取资格后审的方式。采用资格后审的项目,工程投资在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不含)的项目,开标时投标单位不足三家的,应重新组织招标或由招标单位申请,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其他发包方式。工程投资在5万(含)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的项目,只要有单位投标,都视作有效,投标单位是1家,即被直接确定为中标单位,投标单位为2家的,则低标者中标(不突破最高限价)。
(二)服务性项目可以采取资格预审的方式。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发布招标公告一个公告期内报名的投标申请单位数量少于3家的,应当再延长一个公告期。二个公告期内,报名的投标申请单位数量仍少于3家的,可继续延长公告期,或由招标单位申请,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其他发包方式。
第八条 实施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具有正确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审的能力。不具备相应能力的招标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且进入区小型建设工程代理机构名录的招投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投标事宜。
第九条 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经批准的立项文件或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有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其他技术资料;
(三)开户资金证明或财政出具的列入财政计划拨款资金证明;
(四)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招标代理合同或者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五)装饰工程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其他有关证明);
(六)招标文件;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资格后审建设工程项目交易的一般程序
(一)办理报建手续;
(二)核定工程类别;
(三)发布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信息;
(四)发布答疑及招标文件补充文件;
(五)开标;
(六)建设单位组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七)建设单位递交评标报告;
(八)中标候选人公示三个工作日;
(九)中标通知书备案;
(十)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核发中标通知书;
(十一)签订合同;
(十二)项目完工销号。
资格预审建设工程项目交易的一般程序
(一)办理报建手续;
(二)核定工程类别;
(三)发布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信息;
(四)投标单位报名;
(五)区小型办审核备案招标文件;
(六)报名审核通过单位入围参加投标;
(七)发放招标文件;
(八)组织答疑;
(九)开标;
(十)建设单位组织评审;
(十一)建设单位递交评标报告;
(十二)中标候选人公示三天;
(十三)建设单位向中标人核发中标通知书;
(十四)签订合同;
(十五)项目完工销号。
第十一条 实行资格后审招标的小型建设工程。潜在投标人可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下载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公告的规定获取设计图纸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小型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前,将招标文件报区小型办审核备案。区小型办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同时招标文件须包含主要的合同条款。
第十三条 为招标项目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关联单位均不得参加该项目施工的投标,一旦发现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
第十四条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可以是银行出具的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者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在区小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第 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或委托区小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公证机构或投标人推荐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区小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除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没按时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文件外,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未按规定密封的;
(二)未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印章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及规定的格式编制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递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六)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七)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最高限价的或低于风险控制价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
(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或提供投标咨询服务;
(四)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同一单位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
(五)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或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出现非正常一致,或者报价细目呈明显规律性变化;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的情况;
(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九)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编制工程预算控制价作为投标最高限价,同时为防止投标人低价抢标,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预算控制价来确定风险控制价。工程预算控制价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一般采用杭州市现行的评标办法进行,并可使用“杭州市建设工程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辅助评标。设计、监理等的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具体评审办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其中单位工程投资总造价在5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应组织专家评审,专家名单应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单位代表和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组成,总人数应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中单位工程投资总造价在5万(含)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可以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公司、具备相应资格的技术人员组成,人数应为单数。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评标、定标应以实质响应招标文件、建设工期及质量有保证、主要建筑材料用量适当、施工方案可行、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符合要求以及投标单位的相应资质、资信等为依据。
第二十四条 评标小组应遵循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五条 评标小组在评标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投标单位进行询标以澄清投标书中的问题。但招标单位不得要求投标单位变更标价,投标单位也不得自行变更报价。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招标单位根据评标、定标的依据和规则,在中标候选人范围内确定中标单位。招标单位确定中标单位后,应将评标报告送至区小型办备案,经公示三个工作日以后无异议的,向投标单位核发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和招标单位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有效期内,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的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建设工程廉政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或招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对相关责任方的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违反本规定,应当招标而未招标或者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由区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并报区监察局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三十条 招标人必须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或详细的工程量清单和概预算,招标结束后,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和变换材料。
第三十 一 条 投标人涉嫌招投标违法违规活动,有关监督机关正在调查期间的,区建设局可依据有关规定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在本区的小型建设工程施工的投标活动。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或者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补偿:
(一)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
(二)确定为拟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的;
(三)中标后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四)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
投标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法定时间送达标书的、非他人原因无故退出投标的应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开标迟到的投标人除按规定确定为无效标外,还应给予公示,并对该投标人诚信进行扣分,同时可依据有关规定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在本区的小型建设工程施工的投标活动。
第三十三条 招标无结果或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拒绝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向投标人、中标人退还双倍的投标保证金,给投标人或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非招标人自身原因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列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无故放弃中标的,招标人依法按序确定其他候选人为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的除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外,还应当承担由于重新招标或者中标价格变动而使招标人增加支出部分的赔偿,并依据有关规定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在本区的小型建设工程施工的投标活动。
第三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根据《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招标代理或者工程咨询等中介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和政策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给建设市场造成一定影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参与本区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或工程咨询业务,并建议资格认定部门可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并由区监察局和区建设局责令改正,根据招标投标法的罚则条款,处中标项目金额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一)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二)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及集体资金投资(融资)或控股的,或者国有、集体资金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招标工程,未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的。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未按规定向区小型办备案或者未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经有关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复评的,应另行组织评委会复评。
第三十九条 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备案职责;
(二)对招标投标违反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不履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其他管理职责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如与省、市有关法规、规章有不一致的,以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之江度假区参照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6年12月7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的《西湖区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