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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索引号
00250239-7/2013-00079
文号
西政办〔2013〕149号
公布日期
2013-12-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AXHD01-2013-0006
有效性
废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湖区扶持培育建筑业发展打造建筑业强区若干意见的通知
(西政办〔2013〕149号)
发布日期: 2013-12-13 09:26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各单位:
《西湖区扶持培育建筑业发展打造建筑业强区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3日
西湖区扶持培育建筑业发展
打造建筑业强区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精神和要求,抓住大开发、大建设机遇,积极扶持培育我区建筑业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培育我区建筑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1、总体要求。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着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不断提升我区建筑业的外向拓展能力、经营管理水平、科技进步水平、节能降耗水平和行业管理水平,努力做大做强我区建筑业,进一步提升我区的综合竞争力。
2、总体目标。全区建筑产业规模进一步壮大,产业结构更加合理,产业素质明显提高,产业由量的扩张向质的提升转变,力争到2015年,有2—3家施工总承包二级企业资质晋升为一级总承包,有3—5家专业施工承包二级企业资质晋升为一级专业施工承包,有1—2家取得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建筑业总产值年均增长率保持10%以上,建筑业增加值占全区GDP的比重保持6%以上,确保到2015年,全区建筑业经济社会效益、产业结构、技术水平、市场经营能力等各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位居全市前列,实现建筑大区向建筑强区的跨越。
二、扶持培育我区建筑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主要战略
3、扶持重点。按照环保、节能和高效建设的社会发展要求,依托浙江大学的科技优势和我区发展高校经济的大好时机,重点扶持和培育建筑智能、环保、园林等专利型企业,促使他们提高管理水平和资质等级,立足市场,占领市场,加快发展。同时,结合建设部新近出台的装饰、建筑智能、消防、建筑幕墙四个专业将实施的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标准,鼓励和帮助企业引进设计人才,提高设计能力,由专业施工型企业向设计师负责制的工程施工形式转化。
4、主要战略。一是实施大建筑业战略。横向拓宽产业领域,尽快形成覆盖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土木工程、装饰装修的大建筑业格局。二是实施大企业战略。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骨干企业拓宽经营领域,向承包商、投资商、开发商相结合的方向拓展,促使他们成为具有高度的投融资、建设、项目管理能力,具备强大的技术优势、创新能力和总集成能力的品牌企业。三是实施大市场战略。以省、市、区重点工程为主导,巩固省、市内市场;以北京、上海等地区和西部为重点,拓展省外市场;以劳务合作和工程分包为突破口,开拓海外市场。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建筑业协会分行业、分层次定期召开企业座谈会,及时听取意见,开展交流,搞好指导服务,每年争取组织1-2次大型推介会,带领企业去项目密集地区承揽业务。
三、扶持培育我区建筑业发展的具体政策
5、奖励政策。
(1)对在我区纳税的施工总承包二级企业资质晋升为一级总承包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专业施工承包二级企业资质晋升为一级专业施工承包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取得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对新设立或转入我区的建筑企业,引进第一年,以其缴纳的税额超过300万元部分的区得部分的20%给予扶持。
(3)对首次年纳税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建筑企业,三年内,以超过上一年缴纳税额部分的区所得部分的40%给予扶持。
(4)对建筑业总产值超过2个亿且在本区纳税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我区承接的政府建设工程中工程履约保证金全部以保函形式支付。
(5)积极与上级主管部门协调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形式及比例,对连续三年以上无欠薪行为的企业优先推荐“平安示范企业”、“创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评比,评上后享受减免50%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优惠政策。
(6)对确定为区重点扶持对象的建筑企业,加大科技投入,由区科技局予以一定数额的技改经费投入,提高企业科技含量。
(7)奖励资金支出按税收隶属关系确定,区本级企业奖励资金由区财政承担;镇、街道企业由区财政和所得镇、街道按现行财政分成比例承担。
(8)对本年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导致1人(含)以上死亡的企业,不予奖励。
四、扶持培育我区建筑业发展的主要措施
6、优化产业结构,拓展外部市场。通过控股、兼并、收购和强强联合,着力培育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具有科研、设计、施工、咨询和房地产开发等综合能力的大型集团,适当时期采取政府牵头、行业联合,各镇、街道合力协作的形式,组建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大型集团,促使我区建筑业尽快向技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的大集团方向发展。发展多元化经营模式,鼓励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的方向发展,促使有条件的骨干企业转向交通、能源、城市基础设施、环保、水利、电力等符合国家投资方向和投资重点的专业。发挥“龙头企业”的资本优势、人才优势和技术优势,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拓展外部市场,寻找新的增长点,促进我区建筑行业的蓬勃发展。积极鼓励社会信誉度好、实力强的总承包和专业化施工企业到经济欠发达地区收购高资质企业,引进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为企业做大做强、打响企业品牌创造条件。
7、推进科技创新,倡导环保节能。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淘汰落后工艺设备,通过高新技术和实用技术改造提升建筑业的设计、施工和技术装备水平,重点选择一批效益好、见效快的先进实用技术加以推广应用,提高劳动生产率。积极倡导清洁生产理念,将环境保护、节约资源贯彻到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全面落实建筑节能要求,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不断完善资源节约管理制度,把资源节约的责任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以建筑节能工作推动节约型社会的创建,以优质品牌战略树立信誉、赢得市场。
8、加强人才培育,提高整体素质。建立健全人才培养机制,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合作,提升人才培育规模和档次及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采取多渠道的培训方式,积极倡导企业自主培训,建立建筑业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建筑业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组织专家为企业上门培训,积极构筑平台,搞好服务,加快提高建筑行业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加强务工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员工队伍素质,逐步完成生产操作人员的岗位技能培训和鉴定,尤其要坚持服务企业、便利企业的原则抓好民工安全文明教育、特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教育、职业资格考前培训教育等教育培训工作,确保就业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的全面实施。积极为民工队伍建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劳务企业创造条件,帮助劳务企业开展用工人员上岗培训和职业资格认证工作,改善民工生产生活环境,保障其合法权益,使民工由季节性务工、流动就业向产业工人转化,保障和促进建筑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9、完善担保制度,健全信用体系。建立工程款支付担保、履约担保、质量担保和保险等制度,由银行或担保公司出具保函,对业主或承包方履约行为进行担保,保证工程发包合同的顺利履行,用经济手段对建筑业进行调节和管理。大力推进以个人为基础、企业为重点、政府为关键的现代信用建设,并以健全信用管理制度为基础,建立守信奖励和失信惩罚的信用管理体系,促进建设市场各方主体提高诚信意识,重点完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领域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进一步提升行业形象。
10、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服务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范建筑市场,尤其要层层落实责任,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落实情况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做到事先控制、规范管理,对违规行为一律从重查处,杜绝隐患。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增强从业人员知法、守法和用法的自觉性,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建筑业的各项活动。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政府服务,对重点骨干企业和发展潜力较大的企业,在用地、融资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切实帮助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大力培育和发展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管理咨询和法律服务等建筑中介服务组织,充分发挥其自我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提高市场监管效力。通过改制、联合和重组,发展多方面服务的大型咨询服务公司,扩大服务领域,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11、加强协会建设,促进行业发展。加强建筑业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服务会员单位、反映会员诉求、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搭建新型政企合作平台。健全协会内部机构,完善协会党组织建设,加强党对协会工作的领导,及时向会员单位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扩大协会覆盖面,争取将我区行业管理的建筑业企业全部吸收为区建筑业协会的会员单位。进一步健全和拓展企业信息交流渠道,并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横向联系,积极与上级协会和兄弟协会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服务关口前移,适时召开企业座谈会,及时了解企业需求并制定相应的服务计划。积极支持协会开展人才引进、人才培训、劳动竞赛等工作,切实发挥其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12、切实加强领导,夯实发展基础。一是建立西湖区发展建筑业领导小组,加强对建筑业发展的组织协调;二是建立高效统一的协调机制,加大对全区建筑业企业的管理和服务;三是完善考核机制,加快建立区建筑业企业考核评定制度。 把建筑产业考核列入区对镇、街道的工作目标考核,并设立严格的执行管理制度、动态跟踪检查制度,保障建筑业的快速持续稳定发展。
本意见自2014年1月13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