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239-7/2013-00074 文号:
公布日期: 2013-07-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AXHD01-2013-0005
 
 
主题分类: 土地 体裁分类: 其他
 
 
政策原文: 有效性: 有效
 
 
《西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政策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目的意义

为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40号)及《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杭政办函[2013]1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出台了《西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区认定办法》),以保障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政策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

2、《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4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3、《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杭政办函[2013]16号)(以下简称《市认定办法》)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一)主要条款

1.增加部分认定内容。《市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一项就1992年8月31日后建成,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建筑,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许可内容明确的层次、面积及房屋用途建设但未经相关部门验收的房屋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标准予以补偿。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区认定办法》在此条款中增加认定材料,补充“杂项工程许可证”,将此列入认定材料范围内。

《市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二项,将1992年8月31日后建成,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建筑,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或土地使用权证,且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房屋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区认定办法》在此条款中增加“根据证载或审批的建筑面积”一项内容,更规范确定未登记建筑认定面积。

2.明确了未覆盖范围内认定的依据。《市认定办法》未明确1984年航拍图范围外未登记建筑的认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区认定办法》第七条明确,对1984年航拍图未覆盖区域内建成的房屋,原则上以该区域最早的航拍图为认定依据,并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相关建房资料出具书面证明意见。

3.明确了调查程序中具体材料。《市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未明确调查程序的具体材料,《区认定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细化认定材料内容,须查明未登记建筑的当事人、权属、坐落、方位、用途、建筑年份、建筑结构、建筑面积、土地使用等基本情况,收集有关历史测绘资料、档案资料以及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后汇总上报工作小组认定。同时《区认定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内容,也明确了1983年12月10日前建造的房屋填写未登记建筑面积认定表。1983年12月10日(含1983年12月10日)后建造的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况的房屋应递交相关资料、证据并经确认后,填写未登记建筑面积认定表。1983年12月10日(含1983年12月10日)后建造的不符合《区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况的房屋按违法建筑程序进行认定。

(二)适用范围

西湖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区认定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三、文件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为:西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吴哲彦

联系方式:87999173

四、其他应当补充说明的内容

无。

 

索引号

00250239-7/2013-00074

文号

公布日期

2013-07-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AXHD01-2013-0005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体裁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原文

政策原文

《西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3-07-18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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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目的意义

为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40号)及《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杭政办函[2013]1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出台了《西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区认定办法》),以保障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政策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

2、《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4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3、《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杭政办函[2013]16号)(以下简称《市认定办法》)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一)主要条款

1.增加部分认定内容。《市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一项就1992年8月31日后建成,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建筑,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许可内容明确的层次、面积及房屋用途建设但未经相关部门验收的房屋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标准予以补偿。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区认定办法》在此条款中增加认定材料,补充“杂项工程许可证”,将此列入认定材料范围内。

《市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二项,将1992年8月31日后建成,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建筑,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或土地使用权证,且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房屋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区认定办法》在此条款中增加“根据证载或审批的建筑面积”一项内容,更规范确定未登记建筑认定面积。

2.明确了未覆盖范围内认定的依据。《市认定办法》未明确1984年航拍图范围外未登记建筑的认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区认定办法》第七条明确,对1984年航拍图未覆盖区域内建成的房屋,原则上以该区域最早的航拍图为认定依据,并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相关建房资料出具书面证明意见。

3.明确了调查程序中具体材料。《市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未明确调查程序的具体材料,《区认定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细化认定材料内容,须查明未登记建筑的当事人、权属、坐落、方位、用途、建筑年份、建筑结构、建筑面积、土地使用等基本情况,收集有关历史测绘资料、档案资料以及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后汇总上报工作小组认定。同时《区认定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内容,也明确了1983年12月10日前建造的房屋填写未登记建筑面积认定表。1983年12月10日(含1983年12月10日)后建造的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况的房屋应递交相关资料、证据并经确认后,填写未登记建筑面积认定表。1983年12月10日(含1983年12月10日)后建造的不符合《区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况的房屋按违法建筑程序进行认定。

(二)适用范围

西湖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区认定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三、文件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为:西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吴哲彦

联系方式:87999173

四、其他应当补充说明的内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