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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索引号
00250239-7/2015-00271
文号
西政办〔2015〕87号
公布日期
2015-12-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AXHD01-2015-0010
有效性
失效
政策解读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湖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2015〕87号)
发布日期: 2015-12-08 17:01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各单位:
《西湖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8日
西湖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为落实省委关于“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战略决策,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我区集聚,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促进我区经济跨越式发展,经区政府同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引导基金的概念、支持对象、条件、规模
第一条 西湖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区政府专门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旨在通过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西湖区内初创期中小企业,支持我区企业做强做大。
第二条 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重点投向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数字内容、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符合西湖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的行业。
第三条 支持对象为创业投资机构及西湖区内初创期中小企业。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机构包括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主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由职业投资管理人组建的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机构必须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二)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首期出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3年内总出资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实收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募集资金来源及对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明确的投资领域,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且至少有3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
(四)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本办法所称初创期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成立期限一般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
第四条 基金规模和资金来源:引导基金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资金来源由西湖区财政专项拨款、逐年投入,国资委全资子公司杭州西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实际出资人。引导基金的投资分红和退出收益主要用于引导基金的滚动发展。
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管理
第五条 设立西湖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常务副区长为主任,区法制办、区财政局、区发改局(金融办)、区人才办、区文创办、区商务局、区科技局、区审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由财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管委会主要职责:根据国家和我区发展产业规划和相关政策,主要负责有关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包括资金筹措、合资合作方选择、运行方式等,审议引导基金的年度工作报告。
第七条 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管委会关于引导基金公司发展运行的重大决策,协调引导基金公司经营管理中发生的问题,对创业投资企业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资料进行审核。负责引导基金的成立、阶段性参股、跟进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协调。
第八条 杭州西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将引导基金以该管理机构的资本金形式存续。
第九条 杭州西湖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作为受托管理机构进行引导基金的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事务,代表引导基金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1、作为引导基金的出资主体;
2、按照引导基金投资项目评审规程,组织专家对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及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细则由受托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3、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报经管委会批准后,负责实施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工作;
4、监督检查引导基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和管理机构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引导基金的支持、退出方式
引导基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其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主要采用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等引导方式。
第十条 阶段参股:
(一)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用于支持在西湖区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时,可以申请引导基金的阶段参股。
(三)受托管理机构设立独立的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对阶段参股合作项目方案进行评审。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以及社会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社会专家不得少于半数。
(四)阶段参股运作方案在杭州日报上公示1周。对公示中发现问题并经查实的,引导基金不予支持。
(五)经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和杭州日报公示的阶段参股合作项目,报经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六)区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的资金规模最低为10000万元人民币,引导基金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25%,并不低于15%;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且不得成为第一大出资人。
(七)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文件)进行投资运作,在西湖区内应重点投资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投资领域;投资对象应以初创期中小企业为主,其对初创期中小企业的投资额占区内总投资额的比例不低于30%;其对初创期中小企业的投资项目数不低于区内总投资项目数的50%;
2、投资于税务关系在西湖区内的中小企业的资金额度不低于政府引导基金的2倍;
3、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4、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全部出资额的20%,以保证创业投资企业资金的流动性,分散投资风险;
5、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机构(VC/PE);
6、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八)凡西湖区招商引资项目可优先获得受托管理机构向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推荐。
(九)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贷款、拆借;
2、期货和金融衍生品交易;
3、抵押和担保业务;
4、赞助和捐赠。
(十)原则上到期后清算退出。退出方式包括协议退出、公开转让退出、上市退出、清算退出,退出程序应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股份转让的规定。
(十一)撤销出资。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在成立1年内未按规定向初创型企业投资的,引导基金有权退出。
(十二)创业投资企业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达到本办法第十条第七款规定要求,且创业投资企业对外投资达到实收资本80%的,引导基金以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的价格优先转让给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或出资人);4年内达到上述要求的,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4年内创业投资企业未能达到上述要求的,参股期满,引导基金将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清算后退出。
(十三)创业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根据事先约定,股东共有的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引导基金。
第十一条 跟进投资:
(一)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的本区创业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共同进行投资。
(二)被跟进的创业投资企业须按照(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或由受托管理机构报经管委会办公室备案,并以现金方式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
(三)跟进投资项目在西湖区注册设立,且原则上限于初创期企业。
(四)创业投资企业在选定跟进投资项目后,受托管理机构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跟进投资的比例和金额:
1、被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被投资企业章程;
3、上年度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4、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5、创业投资企业已批准投资的决策文件副本;
6、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7、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或其股东签订的《投资意向书》;
8、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关联关系情况的说明;
9、其他需要审查的材料。
(五)对于符合条件的跟进投资项目,受托管理机构在确认创业投资企业已全额出资后,按双方协议要求办理跟进投资的出资手续,同时报管委会备案。
(六)引导基金按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3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投资价格与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价格相同。每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600万元人民币。
(七)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一般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
(八)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委托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采用股权托管的,应当由受托管理机构与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
(九)引导基金采用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十)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其他股东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其转让价格可以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同等条件下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有优先受让权。
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按上述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十一)跟进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根据事先约定,股东共有的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引导基金。
第四章 引导基金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受托管理机构不参与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拥有监督权。受托管理机构应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年度专项审计。应于每半年向管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报送引导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十三条 受托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如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因人为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引导基金不应有的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为保证引导基金安全运行,管委会办公室应选择1家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创业投资企业的托管银行必须经管委会办公室认可,并签订托管协议。具体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对引导基金投资区域、投资比例进行动态监管。托管银行应每月向管委会办公室出具监管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在确定合作创投机构后,镇街、园区、产业部门可以把合适投资项目通过管委会办公室推荐给创业投资企业,由创业投资企业按照评审规则组织专家对拟投资入股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6年1月8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