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的意见(浙编办发〔 2009 〕 24 号)

来源:西湖区   发布日期2015-07-15   浏览次数:

 

浙编办发〔 2009 〕 24 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编委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 )和中央编办《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 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提高登记管理质量和水平,促进登记管理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登记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 条例》 和《 细则》 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办法,依法有效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对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即二类事业单位)要求登记的,应本着慎重对待、从严 掌握的原则,严格条件和程序,把好资格审查关。同时,要坚持依法登记与依法监管并重,充分利用年检、变更、注销和执法检查等手段对事业单位跟踪督查,强化 监管,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联合督查执法机制。
二、对该注销而未注销的事业单位,2010 年要进行一次注销登记清理工作,凡连续两年以上未年检的事业单位,举办单位应向登记管理机构提交有关情况和注销意见。对符合注销条件的,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条件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省委组织部、省编委办、人事厅、财政厅、审计厅联合下发的《 浙江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管理暂行办法》 (浙编办〔 2007 ) 94 号)执 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必须提交由会计审计部门提供的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同时,要建立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业务培训机制,提高法定代表人的 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四、统一事业单位开办资金额度,建立与承担民事责任相一致的风险机制。今后,事业单位开办资金额度可按以下原则掌握:省属事业单位开 办资金必须在20 万以上;市属事业单位必须在10 万以上;县以下事业单位必须在5 万以上。其中学校和医院的开办资金按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行业标准执行。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减少超过20 %的,必须办理变更手续,其额度不得低于开办资金限额。
五、《 条例》 规定,县以上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为确保正常履行职责,县以上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核定所 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要加强登记管理工作业务培训,提高登记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各级登记管理机构要在巩固网上办公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 登记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的应用范围,开展网上查询、网上公示、网上监督等,积极推行网上登记工作,为事业单位提供更加便利快捷的服务。

主题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意见
抄送: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处2009 年12 月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