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239-7/2015-00263 文号: 西政办〔2015〕65号
公布日期: 2015-08-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AXHD01-2015-0007
 
 
主题分类: 土地 体裁分类: 其他
 
 
政策原文: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西湖区村社集体产权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指导我区村社加强集体产权管理,规范村社各类产权流转的内控管理制度,保护集体产权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西湖区村社集体产权交易实施办法(试行)》,对村社集体产权交易的品种、方式、程序、资料提交、管理与监督、有关责任等多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意见,目的是指导我区村社(指村委会、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和行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撤村建居股份经济合作社)加强集体产权管理,规范村社各类产权流转的内控管理制度,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

二、出台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

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杭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10〕13号)

3、《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西委办发〔2013〕39号)

三、主要内容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我区村社(指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行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和撤村建居股份经济合作社,下同)加强集体产权管理,规范村社各类产权流转的内控管理制度,保护集体产权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杭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10〕13号)和《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西委办发〔2013〕3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社集体产权交易是指出让方将其拥有所有权的生产资料、无形资产、经营项目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资源,有偿出让、转让、流转、租赁给法人、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经营或使用,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各村社集体产权交易应遵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  村社集体产权交易应遵循民主决策、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应先由股东(社员)大会或股东(社员)代表会议通过并作出决定,接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村社集体资产管理指导部门的指导监督。

(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

第四条  村社集体产权交易标的在30万元(含)以上或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在50亩(含)以上、林地经营权流转面积在200亩(含)以上、房屋出租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一般都应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其他的村社集体产权交易由村社自行组织公开交易,接受镇(街道)的指导监管,按照“五议两公开”制度确保村社集体产权公开、公平、公正交易。

第五条  交易品种包括:

(一)农村集体土地(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超过法定承包的剩余期限);

(二)村社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超过法定承包的剩余期限),集体林木的所有权转让;

(三)村社集体房屋使用权租赁;

(四)村社集体生产性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使用权租赁和产权转让;

(五)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村社集体产权。

第六条  村社集体产权的交易,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拍卖应当作为村社集体产权交易的主要方式,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

(三)交易程序

第七条  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村社集体产权,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审核

实施公开交易前,出让方先将意向交易项目报所在镇(街道)进行预审核。

(二)民主表决

出让方就交易的具体事项按照民主议事程序提交股东(社员)大会或股东(社员)代表会议民主表决,并如实填写《村社集体产权交易民主表决书》(附件2)。

(三)申请受理

上款规定的表决事项经表决通过后,出让方向镇(街道)提出交易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村社集体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村社集体产权交易民主表决书》、出让方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村社集体产权权属相关证明、流出标的物基本情况材料等资料。区农办会同镇(街道)、相关部门对有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为据),指导出让方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出让方明确起拍价的除外),中介机构在《关于确定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业务中介机构的通知》(杭国资发〔2013〕170号)公布的准入名单中选择。交易资料齐全后由区农办出具村社集体产权交易处置单,委托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受理登记、公开交易。

(四)信息发布

审核通过的交易申请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发布交易信息。信息发布之日至交易日不得少于7日。信息发布期间,出让方不得撤回交易或变更交易信息。如确需撤回交易或变更信息的,在交易日的3 个工作日前向所在镇(街道)书面申请,经镇(街道)和区农办同意后作出处理决定。

(五)组织交易

交易项目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组织交易,一般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成交。在同等条件下,原受让方(承租方/使用方)享有优先权。交易项目无人提出受让响应的,经出让方(出租方)同意,可选择续期发布交易信息后另行组织交易。

(六)交易确认

(七)交易双方就交易条件达成一致的应现场签订《村社集体产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出让方应在签订成交确认书次日向本村社村民(股民)公布交易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七)合同签订

交易双方应自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按事前的约定签订合同。因竞得人的原因没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

(八)归档备查

(四)资料提交

第八条  申请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出让方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一)村社集体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

(二)村社集体产权交易民主表决书;

(三)出让方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四)村社集体产权权属相关证明;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受让方应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让意向人的有效证明;

(二)交纳保证金证明;

(三)按照信息发布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交易保证金额一般不超过标的额的20%。交易保证金采用提前缴存的办法,按要求在限定时间内足额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提供缴款凭证进行核对。对未能成功竞得的受让意向人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应在相关交易完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返还。

四、其他应当补充说明的内容

考虑到集体资产管理省里正在立法调研,建议《西湖区村社集体产权交易实施办法(试行)》为试行文件,自发布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解读机构:西湖区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姓名:谢素勤(西湖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索引号

00250239-7/2015-00263

文号

西政办〔2015〕65号

公布日期

2015-08-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体裁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原文

政策原文

关于《西湖区村社集体产权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5-08-31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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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指导我区村社加强集体产权管理,规范村社各类产权流转的内控管理制度,保护集体产权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西湖区村社集体产权交易实施办法(试行)》,对村社集体产权交易的品种、方式、程序、资料提交、管理与监督、有关责任等多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意见,目的是指导我区村社(指村委会、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和行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撤村建居股份经济合作社)加强集体产权管理,规范村社各类产权流转的内控管理制度,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

二、出台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

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杭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10〕13号)

3、《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西委办发〔2013〕39号)

三、主要内容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我区村社(指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行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和撤村建居股份经济合作社,下同)加强集体产权管理,规范村社各类产权流转的内控管理制度,保护集体产权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杭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10〕13号)和《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西委办发〔2013〕3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社集体产权交易是指出让方将其拥有所有权的生产资料、无形资产、经营项目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资源,有偿出让、转让、流转、租赁给法人、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经营或使用,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各村社集体产权交易应遵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  村社集体产权交易应遵循民主决策、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应先由股东(社员)大会或股东(社员)代表会议通过并作出决定,接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村社集体资产管理指导部门的指导监督。

(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

第四条  村社集体产权交易标的在30万元(含)以上或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在50亩(含)以上、林地经营权流转面积在200亩(含)以上、房屋出租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一般都应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其他的村社集体产权交易由村社自行组织公开交易,接受镇(街道)的指导监管,按照“五议两公开”制度确保村社集体产权公开、公平、公正交易。

第五条  交易品种包括:

(一)农村集体土地(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超过法定承包的剩余期限);

(二)村社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超过法定承包的剩余期限),集体林木的所有权转让;

(三)村社集体房屋使用权租赁;

(四)村社集体生产性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使用权租赁和产权转让;

(五)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村社集体产权。

第六条  村社集体产权的交易,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拍卖应当作为村社集体产权交易的主要方式,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

(三)交易程序

第七条  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村社集体产权,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审核

实施公开交易前,出让方先将意向交易项目报所在镇(街道)进行预审核。

(二)民主表决

出让方就交易的具体事项按照民主议事程序提交股东(社员)大会或股东(社员)代表会议民主表决,并如实填写《村社集体产权交易民主表决书》(附件2)。

(三)申请受理

上款规定的表决事项经表决通过后,出让方向镇(街道)提出交易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村社集体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村社集体产权交易民主表决书》、出让方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村社集体产权权属相关证明、流出标的物基本情况材料等资料。区农办会同镇(街道)、相关部门对有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为据),指导出让方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出让方明确起拍价的除外),中介机构在《关于确定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业务中介机构的通知》(杭国资发〔2013〕170号)公布的准入名单中选择。交易资料齐全后由区农办出具村社集体产权交易处置单,委托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受理登记、公开交易。

(四)信息发布

审核通过的交易申请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发布交易信息。信息发布之日至交易日不得少于7日。信息发布期间,出让方不得撤回交易或变更交易信息。如确需撤回交易或变更信息的,在交易日的3 个工作日前向所在镇(街道)书面申请,经镇(街道)和区农办同意后作出处理决定。

(五)组织交易

交易项目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组织交易,一般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成交。在同等条件下,原受让方(承租方/使用方)享有优先权。交易项目无人提出受让响应的,经出让方(出租方)同意,可选择续期发布交易信息后另行组织交易。

(六)交易确认

(七)交易双方就交易条件达成一致的应现场签订《村社集体产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出让方应在签订成交确认书次日向本村社村民(股民)公布交易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七)合同签订

交易双方应自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按事前的约定签订合同。因竞得人的原因没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

(八)归档备查

(四)资料提交

第八条  申请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出让方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一)村社集体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

(二)村社集体产权交易民主表决书;

(三)出让方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四)村社集体产权权属相关证明;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受让方应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让意向人的有效证明;

(二)交纳保证金证明;

(三)按照信息发布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交易保证金额一般不超过标的额的20%。交易保证金采用提前缴存的办法,按要求在限定时间内足额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提供缴款凭证进行核对。对未能成功竞得的受让意向人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应在相关交易完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返还。

四、其他应当补充说明的内容

考虑到集体资产管理省里正在立法调研,建议《西湖区村社集体产权交易实施办法(试行)》为试行文件,自发布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解读机构:西湖区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姓名:谢素勤(西湖区农业农村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