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210-0/2016-00484 文号:
公布日期: 2016-12-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农业局(区农办、区林水局) 统一编号:
 
 
关于做好西湖区2015年国内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申请、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


 

有关镇村(社区)、渔民:

为切实做好西湖区2015年国内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申请、审核、发放工作,根据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内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办法〉的通知》(浙海渔计〔2016〕 24号)文件精神以及今年渔业油价补助政策调整培训会议明确的要求,我区于2016年12月13日正式启动2015国内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申请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内容通知如下:

一、申请补贴对象

持有合法有效的捕捞机动渔业船舶证书(证件)的捕捞证持有人。以及使用养殖机动渔船正常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简称“养殖证”)持有人。

二、补贴标准

我区2015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生产成本补贴标准,按照浙海渔计〔2016〕 24号文件规定的上限执行。详见附件1。

三、申请流程

(一)     领表申请(12月16日前)

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凭有效捕捞证、养殖证向区渔政站申请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填写补贴申请表,内容包括渔船信息、渔船所有人信息、养殖证信息、是否正常生产作业、有无违法违规情况等。区渔政站将表格内容录入浙江省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管理系统并打印申请表,申请人对申报内容真实性负责,并在打印的申请表上签字。

(二)     申请公示(12月28日前)

申请人于12月19日前将签字后的申请表递交到所在村(社区),所在村(社区)必须于收齐申请表后就申请情况在村社信息公开栏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重点“是否正常从事捕捞(养殖)生产活动”、“正常生产月数”两项内容,具体公示表样式由区渔政站统一提供(附件2)。经公示无异议的,村(社)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并盖村(社)公章,公示有异议的,在申请表上写明举报情况。

(三)     镇政府审核(2017年1月3日前)

村(社)申请公示完成以后,需及时将申请表、公示表、公示照片两张提交至所在镇政府,所在镇负责人对申请公示情况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盖所在镇人民政府公章。

(四)     区农业局审核(2017年1月9日前)

区农业局根据所在镇提供的申请表、公示表、审核情况等材料及时对申请表信息进行核对并在浙江省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管理系统录入正常生产时间月数、违法违规扣减情况等。申请表签署核对人、审核人、负责人意见,并盖区农业局公章后以PDF形式上传(录入)浙江省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管理系统。

(五)     资金发放公示(2017年1月18日前)

区渔政站在浙江省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管理系统中由系统软件自动测算补贴资金,并打印渔船生产补贴资金公示表。区渔政站对补贴对象的申请资格、生产情况、补贴标准等在所在村(社)信息公示栏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有异议的,停止生产补贴发放,并将情况反馈所在村(社区)及镇政府。

(六)     补贴资金发放(2017年1月26日前)

经资金发放公示后,无异议的可以发放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由区农业局编制生产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送区财政局联合行文,将生产补贴资金划入享受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四、有关事项

西湖区2015年国内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申请发放工作涉及渔民切身利益,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有关镇、村(社)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申请公示工作,对公示反馈情况要实事求是做好记录,不可隐瞒不报,对隐瞒公示情况造成补贴资金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附件1:西湖区2015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生产成本补贴标准

附件2:2015年国内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申请公示表(样表)


                        杭州市西湖区渔政管理站

                          2016年12月13日

(联系人:汪浩祥,联系电话:87647289)

渔业成本附件2.xls

渔业成本通知附件1.doc

 

索引号

00250210-0/2016-00484

文号

公布日期

2016-12-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农业局(区农办、区林水局)

统一编号

关于做好西湖区2015年国内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申请、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2-16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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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镇村(社区)、渔民:

为切实做好西湖区2015年国内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申请、审核、发放工作,根据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内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办法〉的通知》(浙海渔计〔2016〕 24号)文件精神以及今年渔业油价补助政策调整培训会议明确的要求,我区于2016年12月13日正式启动2015国内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申请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内容通知如下:

一、申请补贴对象

持有合法有效的捕捞机动渔业船舶证书(证件)的捕捞证持有人。以及使用养殖机动渔船正常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简称“养殖证”)持有人。

二、补贴标准

我区2015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生产成本补贴标准,按照浙海渔计〔2016〕 24号文件规定的上限执行。详见附件1。

三、申请流程

(一)     领表申请(12月16日前)

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凭有效捕捞证、养殖证向区渔政站申请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填写补贴申请表,内容包括渔船信息、渔船所有人信息、养殖证信息、是否正常生产作业、有无违法违规情况等。区渔政站将表格内容录入浙江省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管理系统并打印申请表,申请人对申报内容真实性负责,并在打印的申请表上签字。

(二)     申请公示(12月28日前)

申请人于12月19日前将签字后的申请表递交到所在村(社区),所在村(社区)必须于收齐申请表后就申请情况在村社信息公开栏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重点“是否正常从事捕捞(养殖)生产活动”、“正常生产月数”两项内容,具体公示表样式由区渔政站统一提供(附件2)。经公示无异议的,村(社)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并盖村(社)公章,公示有异议的,在申请表上写明举报情况。

(三)     镇政府审核(2017年1月3日前)

村(社)申请公示完成以后,需及时将申请表、公示表、公示照片两张提交至所在镇政府,所在镇负责人对申请公示情况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盖所在镇人民政府公章。

(四)     区农业局审核(2017年1月9日前)

区农业局根据所在镇提供的申请表、公示表、审核情况等材料及时对申请表信息进行核对并在浙江省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管理系统录入正常生产时间月数、违法违规扣减情况等。申请表签署核对人、审核人、负责人意见,并盖区农业局公章后以PDF形式上传(录入)浙江省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管理系统。

(五)     资金发放公示(2017年1月18日前)

区渔政站在浙江省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管理系统中由系统软件自动测算补贴资金,并打印渔船生产补贴资金公示表。区渔政站对补贴对象的申请资格、生产情况、补贴标准等在所在村(社)信息公示栏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有异议的,停止生产补贴发放,并将情况反馈所在村(社区)及镇政府。

(六)     补贴资金发放(2017年1月26日前)

经资金发放公示后,无异议的可以发放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由区农业局编制生产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送区财政局联合行文,将生产补贴资金划入享受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四、有关事项

西湖区2015年国内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申请发放工作涉及渔民切身利益,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有关镇、村(社)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申请公示工作,对公示反馈情况要实事求是做好记录,不可隐瞒不报,对隐瞒公示情况造成补贴资金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附件1:西湖区2015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生产成本补贴标准

附件2:2015年国内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申请公示表(样表)


                        杭州市西湖区渔政管理站

                          2016年12月13日

(联系人:汪浩祥,联系电话:87647289)

渔业成本附件2.xls

渔业成本通知附件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