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8-11-21 09:41:57
来源: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研究室、区应急办 点击率:

为切实做好我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以及《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的依申请公开活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部门可参照执行。

行政机关应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依法指定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定期调整更新信息公开指南,更好地发挥依申请公开网上申请平台等作用,为申请人提供便捷的依申请公开服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三、行政机关应当健全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申请接收、登记、办理、审核、答复、归档等工作,进一步拓展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提供和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格式文本,认真答复相关申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申请人当面或网上提交的申请,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信函邮寄等方式提交的申请,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通过行政机关对外公布的信息公开申请传真提交申请的,自传真收到并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信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的申请,或者将申请寄到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以外的机构或个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在实际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电话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没有提供联系电话或者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行政机关应当做好登记,自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起算期限。

五、依申请公开办理机构要按照法定时限和程序,依法依规、严谨规范地做好答复工作,必要时应征求同级法制部门、单位法律顾问的意见,有关记录应当保存备查。

政府信息应当依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依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行政机关应当采用邮寄送达、直接送达以及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答复文书。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有关规定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不得以到付方式寄递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文书。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采取直接送达、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等方式的,以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签收之日为期限计算时点;采取邮寄送达方式的,以交邮之日为期限计算时点。

七、申请人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依法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的,依申请办理时限可自补正通知发出之日停止计算,待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起,继续计算剩余期限。补正通知发出之日以及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不计算在内。

行政机关在补正通知中明确了合理的补正材料提交期限,申请人逾期不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撤回信息公开申请。

八、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行政机关一律不得就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进行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

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人告知调查处理情况。

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应依法做好依申请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自觉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以及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坚决纠正不符合依法行政要求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一、行政机关应及时总结分析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加强依申请公开有关案例的分析研究,认真落实行政复议、诉讼结果整改提高和责任追究等工作,不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十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行政机关要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切实维护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