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公司登记决定书(杭西市管企撤字[2018]第8号)
发布时间:2018-11-07 09:41:13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区工商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区食安办) 点击率: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公司登记决定书

杭西市管企撤字[2018]8

 

当事人:杭州硅特科技有限公司(原杭州浦发经济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伟荣;住所:西湖区三墩镇文星路18号新星小区35-3-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6549046XH;注册资本:10万元;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让,科技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执照有效期自2004101220241011日;登记机关: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515,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吴伟荣提交的《撤销公司登记申请书》,反应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在2001029日成为了杭州硅特科技有限公司(原杭州浦发经济咨询有限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要求撤销该公司的工商登记。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 2018528,报分管局长批准对当事人杭州硅特科技有限公司(原杭州浦发经济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硅特科技有限公司(原杭州浦发经济咨询有限公司)20041012经本局核准取得公司设立登记,住所为西湖区三墩镇文星路18号新星小区35-3-405,经查当事人现已查无下落,当事人的股东周晓燕、王益民和现股东戴红斌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在2010102920111028变更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假冒吴伟荣身份证的虚假身份证复印件及非吴伟荣本人签署姓名的登记材料取得公司变更登记。

上述事实,吴伟荣申请书吴伟荣询问笔录、西湖区公安分局《关于吴伟荣身份证信息的回函》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181022日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网公告《撤销公司登记听证告知书》(杭西市管企撤听告字[2018]8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撤销变更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登记内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且情节严重,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撤销当事人杭州硅特科技有限公司(原杭州浦发经济咨询有限公司)2010102920111028变更登记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在公告本撤销变更登记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送达之日六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0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主送:杭州硅特科技有限公司

抄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湖区人民政府法制办、杭州市西湖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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