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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索引号
00250239-7/2018-18130
文号
西政办〔2018〕24号
公布日期
2018-03-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主题分类
医药卫生管理
体裁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原文
《关于贯彻<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8-03-20 10:47
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要求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继承和发扬爱国卫生运动优良传统,发挥群众工作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建设健康、宜居、美丽家园”的指示精神,贯彻落实《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131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全区爱国卫生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等要求,我办结合我区实际,经反复研究论证并征求各街道、各部门意见,组织起草了《关于贯彻〈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通知》。
(一)背景意义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为深入贯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论新思想新战略,进一步加强我区爱国卫生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有效应对反复并长期存在的登革热防控风险,完善登革热等病媒生物传染病防控工作机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拟制定和出台《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通知》。《通知》的出台将有利于“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的爱国卫生工作局面的形成,有利于新时期我区爱国卫生工作的加强和良性发展,有利于减少我区整体建设中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因素,有利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长效防控机制的建立,有利于爱国卫生群众工作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的发挥和“群防群控、联防联控”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当前影响我区人民群众健康突出问题的解决,有利于“健康浙江新标杆”、“健康中国示范区”和“健康西湖”建设目标的实现。
(二)主要目的
继承和发扬爱国卫生运动优良传统,发挥群众工作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打造与一流城区相适应的爱国卫生工作体制,探索新形势下爱国卫生工作新思路和新方法,建立适应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爱国卫生工作机制,助力打造“健康浙江新标杆”、“健康中国示范区”和“健康西湖”新形象,建设健康、宜居、美丽家园。
(三)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2010年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5〕23号)、《健康浙江2030行动纲要》(浙委发〔2016〕36号)、《“健康杭州2030”规划纲要》(市委发〔2017〕14号)、《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2004年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131号)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中,对爱国卫生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要求制定。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一是指导思想;二是加强工作领导,具体对爱国卫生运动组织领导、工作机制提出意见;三是依法健全组织,具体对各级爱国卫生组织建设、人员配备等提出意见;四是规范开展工作,具体对目标责任、重点工作等提出意见;五是强化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对各级各类单位消杀、监测等工作提出意见;六是注重宣传动员,具体对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动员和宣传发动工作提出意见;七是落实工作保障,具体对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责任、考核问责等提出意见。
《关于贯彻<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通知》相关问答
1.本区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工作涉及多个部门,是如何设置组织架构的?
回答:《关于贯彻<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通知》第三部分依法健全组织中有如下四方面要求:
(一)各镇街应依法健全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充实爱卫会组织,切实履行爱国卫生法定职责。建立健全镇街、村社的病媒生物防控工作网格组织,加强对网格人员的管理,落实网格人员责任,切实发挥网格化作用。
(二)各爱卫会成员单位要依法实行分工负责制,制定有针对性的爱国卫生工作计划,切实履行爱国卫生法定职责。卫计、城管、环保、住建、旅游、市场监管等爱卫会重点成员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落实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技术指导,开展技术培训,做好技术保障支撑工作。
(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依法设立爱国卫生领导小组或组织,配备专(兼)职的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并接受区爱卫会的指导,切实履行爱国卫生法定职责。
(四)各镇街应依法设置爱卫会办公室(简称爱卫办)并依法独立开展工作。根据辖区人口及管辖面积,各乡镇(街道)应落实专人负责爱国卫生工作,配备专(兼)职人员1—2名。
2.有哪些措施保障落实本区各项爱国卫生工作?
回答:《关于贯彻<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通知》第七部分落实工作保障中有如下六方面要求:
(一)卫计、城管、住建、环保、市场监管等各执法主体应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切实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强化依法管理。依法开展日常性爱国卫生执法检查,定期通报检查结果,对违反有关爱国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相应规定的,按规定由法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处罚。
(二)区和镇街爱卫会应开展经常性的爱国卫生检查,督促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对于发现违法行为而行政执法机关没有进行处罚的,区爱卫会应当督促该机关履行处罚职责;对拒不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区爱卫会有权予以通报,并可提请本级政府或者该机关的上级机关处理。
(三)各镇街应把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保障爱国卫生工作开展。对疫情和重大事件的应急消杀工作,要建立应急资金保障机制。
(四)将爱国卫生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列入健康西湖考核以及文明创建等内容。爱国卫生工作不符合职能部门规定的,不得评为同级文明单位。获得卫生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为文明单位。
(五)区政府或爱卫会依法对爱国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爱国卫生工作作出杰出成绩的镇街和部门实施政府行政嘉奖。对因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和重大活动爱国卫生保障工作不力导致严重后果,或在国家卫生城市(县城、乡镇)等各级重大考核(检查、复评)中出现严重问题、工作出现严重下滑或工作推诿、不配合、不履行、不担当的,要予以通报和追责。
(六)建立责任追溯制度,对违反《条例》和爱国卫生任务书,发生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并由此导致健康浙江、健康杭州考核一票否决的镇街和单位,除按照《条例》处理外,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进行行政问责。
本文件解读机关:西湖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解读人:余全民
联系电话:87996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