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254-9/2018-11588 文号:
公布日期: 2018-04-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三墩镇 统一编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民发〔2013〕329号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养老服务补贴制度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杭州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杭州市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市 民 政 局                    市 财 政 局

 

                          2013年11月5日

杭州市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

 

    为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逐步解决城乡困难老人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保障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号)以及《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浙民福〔2012〕81),在我市试行养老服务“两标准两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是指对低收入的失能、失智、高龄、独居、失独等养老困难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他们接受居家养老服务或者入住养老机构提供支持的一种制度。从2013年起,以区、县(市)为单位,在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基础上,全面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老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二、基本原则

实行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要从困难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以社区和养老机构为依托,构建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网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补贴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补贴内容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的要求,规范管理,逐步完善。

三、补贴对象

养老服务补贴具体分为以下两类:一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以下简称一类补贴对象);二是城乡中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高龄、独居、失独老年人(以下简称二类补贴对象)。老年人是指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人员。

(一)一类补贴对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低保家庭;

2.因进食、穿衣、个人卫生、如厕、移动等不能自理而需他人帮助,或因丧失认知能力日常生活必须有人照顾, 根据“杭州市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办法”,经“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确定为重度依赖者的老年人。

    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若经“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确定为中度依赖者或轻度依赖者,可根据“经济条件、居住环境”等参数评估情况总体评分纳入二类补贴对象范围。

    (二)二类补贴对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个人(或与配偶)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等退休生活补贴收入合计平均在3000元/月或以下的;

2.因进食、穿衣、个人卫生、如厕、移动等不能自理而需他人帮助,或因丧失认知能力日常生活必须有人照顾, 根据“杭州市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办法”,经“生活自理能力”、“经济条件”、“居住状况”等参数评估后为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的老年人。

二类补贴对象由各区、县(市)根据本年度政府购买服务人数比例,按照评估分从高到低的原则确定。

到2015年,政府购买服务对象(含一、二类补贴对象)人数占全市老年人口的比例为6%。

四、补贴对象的确定

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待遇,应当由本人或其家庭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受理、初评和组织对评估意见的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评估和审核,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核准。其中,具有杭州市户籍老年人居住在非户籍所在区、县(市),由户籍所在地评估并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服务补贴,可委托常住地提供服务。

对批准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待遇的,从批准当月起发给养老服务补贴;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补贴对象确定的具体标准及方法,由《杭州市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办法》具体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对象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家庭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死亡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或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在下个月停发养老服务补贴。

五、补贴标准

(一)一类补贴对象的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参照当年度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费用补助标准执行(现行标准为:入住养老机构的,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12000元;居家接受养老服务的,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4800元)。

一类补贴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的,其本人的低保金计入养老服务补贴;居家接受服务的,其本人的低保金不计入养老服务补贴。

已经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的老人,不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

原市委〔2010〕24号文件、市委办〔2009〕33号文件为此类对象入住萧山、余杭等区、县(市)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寄养补助不再重复享受。

(二)二类补贴对象的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各区、县(市)可依据补贴对象的经济状况及所需的照料程度,划分为不同档次,确定相应补贴标准。2014年,全市全面实施统一的《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办法》,在评估的基础上,主城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1000元;萧山、余杭区及五县(市),不低于每人每年500元(以后如需调整,以年度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任务要求通知文件为准)。老年人如与配偶同时列入补贴对象的,实际补贴标准为享受两人经评估后补贴标准之和的80%。

    六、补贴方式

养老服务补贴通过向补贴对象提供服务的方式实现。各区、县(市)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应与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或组织签订购买服务协议。

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补贴对象,各区、县(市)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将其养老服务补贴支付给相关的养老机构,由后者为补贴对象提供与补贴金额等值的服务;对居家接受服务的补贴对象,将其养老服务补贴支付给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或组织,由后者为补贴对象提供等值的服务。居家老人因身体不适,需长期住院治疗(一个月以上)的,经申请,服务补贴可转换为护理费形式补贴给老人,以供在医院内使用。

在本市异地居家养老的老年人,其服务补贴按照《杭州市民政局关于主城区人户分离老人异地养老的实施意见》中相关规定结算。

七、服务标准及要求

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入住的养老机构,应当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福利院、敬老院或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对要求入住养老机构的一类补贴对象,公办养老机构应为其优先安排。对二类补贴对象,属地公办养老机构按照《杭州市公办养老机构准入评估办法》执行。

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或组织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应符合相关的服务标准。为补贴对象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其管理要求、服务内容与要求、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等执行《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规范》(浙江省地方标准DB 33/T 837-2011)。

区、县(市)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在签订购买养老服务协议时,应对相关养老机构、服务企业或组织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在购买养老服务时予以排除。在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后,应对相关养老机构、服务企业或组织的服务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和测评,对年度服务满意度达不到85%的,停止续签购买服务协议。

八、资金保障

各区、县(市)应将养老服务补贴及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为一类补贴对象提供养老服务补贴,省级财政按省对市县转移支付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对主城区二类补贴对象,市财政将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市委〔2010〕24号)以及《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细则》(市委办〔2011〕15号),经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联合考核后,根据各城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资金总额、人数以及实施养老服务标准和需求评估办法的情况,通过以奖代拨的方式予以补助。

九、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补贴资金使用的管理,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及时报送养老服务补贴对象确定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经汇总后,于每季(年)度后的第一个月内上报市民政局,并通过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通过电话回访,上门调查,满意度测评等多种方式了解各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也可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服务质量跟踪,督促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各地要自觉接受对养老服务补贴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和审计,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要定期组织开展对各地养老服务补贴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确保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如发现因工作不力,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补助经费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