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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公司登记听证告知书
杭西市管企撤听告字〔2018〕6号
杭州教回贸易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公司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教回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经本局核准取得公司设立登记,住所为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吉鸿路与郑家路交叉口九玺天城西区7幢1610室,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就不在该地址经营,现已查无下落。当事人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廖志坚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在2016年2月25日设立登记申请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在《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杭州教回贸易有限公司章程》冒用另一名股东张茜“张茜”签名取得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规定,拟撤销当事人杭州教回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2月25日的设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公司设立登记,你(单位)及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及利害关系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听证告知书,特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
联系人:沈晓峰、陆备军 联系电话: 88940743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