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房产管理 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的房产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安全运营,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促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房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杭国资发〔2013〕19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清理核实现有房产

(一)核实现有房产的权属和分布状况。企业现有房产情况逐个盘点、全面梳理,对房产权属情况进行认真核对,完善管理台帐,确保权属清晰、账证一致、证实相符。对权属不清以及与账证记录不一致的房产,应明确责任人限期清理、补证;对目前确实无法办理权证或者难以一致的,要详细说明该处房产的来龙去脉情况,由经办人及单位领导签字,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一同归档保存。企业应将房产经营管理及使用情况定期统计分析,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行和保值增值。

(二)清理完善现有房产管理合同。企业要对房产管理合同进行清理,对职责不清、要素不全的合同应重新修订;对不合理的房产租赁期限和租金价格应开展调查,并进行协商调整或依法完善;对未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应按规定及时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三)优化房产结构。企业应对持有房产进行必要性论证,对“小、破、散”等效益低下或无实际用途的房产,根据实际情况及房地产发展趋势,及时调整或择机出售。

二、进一步规范出租房产管理

各企业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市场公开招租方式确定承租方。

(一)合理确定房产租赁期限。企业应根据房产性质、经营业务、实际用途以及承租人投入等情况实行分类管理。出租房产原则上不超过5年。因房屋面积大、装修改造投入较大等需要超过上述租赁期限的,招租方案需经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层研究决定。租赁期限届满继续承租的,应重新进行公开招租。

(二)合理确定租赁底价。企业应根据拟出租房产的评估价值或其所在地段、同类房产租赁市场价格等,提出出租房产的租赁底价。对租赁面积小、租期较短、业态特殊、暂无市场参照价格等特殊情况,应加强市场调研和类似市场租赁价格的信息采集与分析,综合研究确定租赁底价,经企业经理层研究确定。租赁价格一般不得低于租赁底价。

(三)实行房产公开招租。企业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专业媒介发布租赁信息,广泛征集承租方。对单项合同年租赁底价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或租赁合同总价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应通过省、市产权交易所公开招租。遇有特殊情况不宜公开招租或采用协议租赁方式的,须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在企业内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四)规范出租房产财务核算。企业财务部门要做好与业务部门衔接工作,正确反映和核算房产价值、租金收入、房产折旧,并依法纳税;根据租赁合同督促租金收入及时到账,对自用房产应严格遵守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严禁隐瞒、截留租金等行为。

三、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房产管理制度

(一)企业在对现行房产经营管理制度全面梳理的基础上,应建立包括房产取得、建造、权属、日常管理与维修、租赁经营、处置等制度,规范操作流程,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房产经营管理制度体系。要建立和完善企业房产不同用途、不同属性、不同地域的管理办法,全面清晰掌握房产完整性、安全性和使用效益。同时,要指导督促下属子企业建立健全房产管理制度,切实规范和加强房产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房产管理动态信息机制。由于房产坐落、结构、地段、新旧等情况较为复杂,动态反映企业房产业态对提高房产使用效益至关重要。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全面掌握房产的基本信息,对新增、减少以及变更情况及时进行数据更新和维护。要利用好信息系统的实时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实现房产、土地资产信息的完整、及时、准确,更好地为企业经营管理决策服务。

四、切实加强房产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企业要把房产管理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落实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健全工作流程,明确管理职责,确保房产管理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到位,实现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

各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监事会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出租房产管理的监督全程参与房产的招租工作,确保出租房产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租赁价格明显低于同类房产租赁价格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且情节严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各企业的土地、场地、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资产用于出租的,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意见执行。


                                                                        西湖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