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213-5/2019-02005 文号: 西民〔2019〕62号
公布日期: 2019-11-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民政局 统一编号: AXHD10-2019-0002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政策原文: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西湖区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本文件的目的和依据

(一)目的

为加强养老服务资金补助管理,提升资金使用绩效,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和养老产业健康发展。

(二)依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杭政函〔2014〕174号)和《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民发〔2019〕4号)。

二、补助范围

本细则所称养老服务资金补助(以下简称“资金补助”),是指各级财政用于居家养老设施建设与运营、老年人助餐服务、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改扩建、养老服务机构人才队伍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运营及部分老年人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三、补助主要内容

1、养老服务人才培养补助,包括护理员持证奖励、机构入职奖补和政府购买基层专职人员服务补助。

2、养老机构相关补助,包括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运营补助、综合责任险补助、租赁补助、医养结合补助、等级评定补助,公办养老机构新改扩建项目补助、床位综合责任险补助。

3、居家养老相关补助,包括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补助、老年人助餐服务补助。

4、居家养老服务项目补助,包括老年人意外伤害团体险项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项目。

四、补助相关要求

1、养老机构应依法登记,2018年12月29日前运营的养老机构还应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2018年12月29日以后运营的养老机构应经民政部门备案。

2、养老机构每次申报省级及区级建设补助的,其床位数必须达到20张床位以上,申报市级建设补助的,床位数必须达到10张床位以上,每张床位的房间实际使用面积应不低于8平方米;

3、收取保证金(定金、押金、会员费等)5万元以上或一次性收取床位(房间)租金(床位费、会员费等)五年以上的居家型养老床位,其床位不享受建设和运营补助;

4、具有完整的老年人入住资料,按照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示范文本签订《浙江省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同时保留入住老年人的身份户籍信息。

5、失能、失智老年人的运营补助,由各养老机构提出申请,由区民政局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上门评估认定为失能失智老年人、享受特殊护理服务的(护理员与老年人配比不低于1:6,入住床位为护理型床位),按接收失能、失智标准给予补助,评估费由养老机构承担。

6、正常使用杭州市养老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各机构应及时录入老年人出入院信息,老年人身份证、户口本、入住合同、评估报告等及时上传。

7、按要求执行年度报告制度。

8、按规定购买养老机构意外责任保险。

9、机构申请补助前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意外事故。

10、因客观条件暂停营业的养老机构,在重新营业后给予补助。对停止营业的,不再补助。

11、对自建用房的认定,认定的标准为房屋的所有权在养老机构名下。

12、对于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养老床位暂不包含卫生部门许可的医疗床位。享受运行补贴的人月数不包括享受医保定额补助的人月数。

13、对于护理型床位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护理型床位设置在单体建筑内或单独楼层,或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功能区域;每间卧室床位布置不大于8张,床与床之间设有隐私隔断(帘或其他)设备;至少设有治疗室、处置室、康复室,且配备与康复需求相适应的物理治疗、作业治疗等设备;每个层面设置照护台并连接呼叫信号装置终端。

14、同一地点举办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只能享受1次建设补助。公办养老机构交给社会力量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床位建设已享受过市、区财政补助的(三年内),除新增床位外不再给予建设补助。公办养老机构未享受公办养老机构补助的,可按租赁方式给予社会办养老机构补助。

15、对于已享受建设补助再新增床位的养老机构,其入住率按机构总床位计算。

五、施行日期

2019年12月13日施行。

解读机关:西湖区民政局

解读人:李建群(局长)

 

索引号

00250213-5/2019-02005

文号

西民〔2019〕62号

公布日期

2019-11-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民政局

统一编号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西湖区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9-11-12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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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本文件的目的和依据

(一)目的

为加强养老服务资金补助管理,提升资金使用绩效,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和养老产业健康发展。

(二)依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杭政函〔2014〕174号)和《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民发〔2019〕4号)。

二、补助范围

本细则所称养老服务资金补助(以下简称“资金补助”),是指各级财政用于居家养老设施建设与运营、老年人助餐服务、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改扩建、养老服务机构人才队伍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运营及部分老年人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三、补助主要内容

1、养老服务人才培养补助,包括护理员持证奖励、机构入职奖补和政府购买基层专职人员服务补助。

2、养老机构相关补助,包括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运营补助、综合责任险补助、租赁补助、医养结合补助、等级评定补助,公办养老机构新改扩建项目补助、床位综合责任险补助。

3、居家养老相关补助,包括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补助、老年人助餐服务补助。

4、居家养老服务项目补助,包括老年人意外伤害团体险项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项目。

四、补助相关要求

1、养老机构应依法登记,2018年12月29日前运营的养老机构还应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2018年12月29日以后运营的养老机构应经民政部门备案。

2、养老机构每次申报省级及区级建设补助的,其床位数必须达到20张床位以上,申报市级建设补助的,床位数必须达到10张床位以上,每张床位的房间实际使用面积应不低于8平方米;

3、收取保证金(定金、押金、会员费等)5万元以上或一次性收取床位(房间)租金(床位费、会员费等)五年以上的居家型养老床位,其床位不享受建设和运营补助;

4、具有完整的老年人入住资料,按照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示范文本签订《浙江省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同时保留入住老年人的身份户籍信息。

5、失能、失智老年人的运营补助,由各养老机构提出申请,由区民政局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上门评估认定为失能失智老年人、享受特殊护理服务的(护理员与老年人配比不低于1:6,入住床位为护理型床位),按接收失能、失智标准给予补助,评估费由养老机构承担。

6、正常使用杭州市养老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各机构应及时录入老年人出入院信息,老年人身份证、户口本、入住合同、评估报告等及时上传。

7、按要求执行年度报告制度。

8、按规定购买养老机构意外责任保险。

9、机构申请补助前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意外事故。

10、因客观条件暂停营业的养老机构,在重新营业后给予补助。对停止营业的,不再补助。

11、对自建用房的认定,认定的标准为房屋的所有权在养老机构名下。

12、对于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养老床位暂不包含卫生部门许可的医疗床位。享受运行补贴的人月数不包括享受医保定额补助的人月数。

13、对于护理型床位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护理型床位设置在单体建筑内或单独楼层,或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功能区域;每间卧室床位布置不大于8张,床与床之间设有隐私隔断(帘或其他)设备;至少设有治疗室、处置室、康复室,且配备与康复需求相适应的物理治疗、作业治疗等设备;每个层面设置照护台并连接呼叫信号装置终端。

14、同一地点举办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只能享受1次建设补助。公办养老机构交给社会力量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床位建设已享受过市、区财政补助的(三年内),除新增床位外不再给予建设补助。公办养老机构未享受公办养老机构补助的,可按租赁方式给予社会办养老机构补助。

15、对于已享受建设补助再新增床位的养老机构,其入住率按机构总床位计算。

五、施行日期

2019年12月13日施行。

解读机关:西湖区民政局

解读人:李建群(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