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区农业局随机抽查监管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9-12-24 10:05:44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 点击率:

为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监管、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农林水法治建设水平,根据《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和《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的通知》(西政办函〔2016〕30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省市农业、林业、水利等上级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抽查监管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农业、林业、水利行政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适用范围

以杭州市西湖区农业局名义或者以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名义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类监督检查(包括未列入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法定行政监管职责),应当遵守本工作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下列事项不适用本办法:

(一)因群众投诉举报、有初步证据或线索等原因对涉案检查对象进行的调查核实;

(二)因专项整治行动对检查对象开展的监督检查;

(三)依法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投入品等例行监测。

(四)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管和对重大复杂农业、林业、水利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管。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农林水随机抽查监管事项清单、行政监管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全面建成并有效运行;

(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细则、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得到全面有效实施;

(三)2017年7月1日前,双随机抽查事项达到全部农林水行政监管执法事项总数的80%以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达到60%以上,2017 年年底实现全覆盖。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监管。随机抽查监管事项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行政执法类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法律、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及农林水法律、法规、规章,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行政监管责任,推动随机抽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坚持公开公正。依法公开农林水行政监管随机抽查事项、程序、结果,健全社会监督机制,保障行政监管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三)坚持有序推进。对照区依法行政考核要求,将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纳入法治建设考核内容;及时分析部署农林水行政监管相关工作,确保“双随机”抽查监管有序有效推进。

四、职责分工

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领导为副组长,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具有执法职能的科室(单位)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进农林水行政监管“双随机”抽查工作。

办公室负责局提供执法人员相关信息,协助做好内网上报反馈工作。

政策法规科负责“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督促工作。执法人员检查库人员的执法资格审查,并加强对各部门的政策指导培训。

具有执法职能的科室(单位)负责各自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建立和动态调整,依照局及所属事业单位“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能具体实施“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并及时公开抽查结果情况等。

五、工作要求

(一)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载明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项目、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及要求等内容。确定年度抽查比例和频次,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既保证必要的覆盖面和监管力度,又防止过度检查。各具有执法职能的科室(单位)提出相关行政监管事项的具体抽查比例和频次,报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审核确认。每年随机抽查事项要达到法定行政监管事项的100%;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管理或执业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频次和力度。 

(二)规范随机抽查程序。各农林水行政监管机构从对应执法类别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确定抽查人员,并按照规定的比例随机选择相应数量的抽查对象。随机抽取监管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依托网络信息技术采用摇号、电子抽签等方式在线进行,并对随机抽取过程全流程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小组一般由2至3人组成,联合检查小组为3至5人。随机抽查工作应当于抽查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按照“谁抽查、谁报告、谁公示”的原则,在完成抽查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向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提交监督抽查报告、《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由局办公室根据上级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公布。

(三)实行动态管理。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和具有执法职能的科室(单位)应当对抽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及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录入、更新相关信息,确保监管对象齐全、监管人员合格、监管事项合法。

(四)注重结果运用。具有执法职能的科室(单位)要将抽查总结报告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及时归入相应检查对象的执业档案,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及时公开随机抽查情况和随机抽查结果,并将失信记录及时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定程序及时处理;被抽查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监管职责范围的,要及时通报有权监管部门、单位;被抽查人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五)监督要求。要严格依法随机抽查监管,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有下列情形的,依照《公务员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1.违反法定程序的;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3.在抽查监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4.不履行法定职责的;5.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