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公司登记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5-17 09:53:33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点击率: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公司登记决定书

杭西市管企撤字[2019]01

 

当事人:浙江恒际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默涵;住所:西湖区留和路129515室;注册号:330181000267103;注册资本:3000万元;经营范围:批发、零售:化纤原料,轻纺产品,五金交电,日用百货,机械配件,汽车配件,工艺美术品,卫浴产品,家具,建材;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执照有效期自2011719日至长期;登记机关: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4日,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张默涵拿来的投诉信,反映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41031日成为了浙江恒际达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要求撤销该公司的工商登记。为进一步查明情况,2019 18日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浙江恒际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1719日经本局核准取得公司设立登记,住所为西湖区留和路129515,经查当事人现已查无下落,当事人的原股东陈文鹤方秋芬,现股东陈德庆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在20141031日登记申请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在浙江恒际达进出口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关于选举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监事的决定》及《浙江恒际达进出口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关于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决定等材料上冒用张默涵“张默涵”签名取得公司变更登记。

上述事实,有张默涵投诉书、询问笔录、吉林博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吉林博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吉博信司鉴中心【2019】文鉴字第13号)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19430日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网公告《撤销公司登记听证告知书》(杭西市管企撤听告字[2019]01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撤销设立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登记内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且情节严重,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撤销当事人浙江恒际达进出口有限公司20141031日的变更登记。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在公告本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送达之日六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0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主送:浙江恒际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抄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湖区人民政府法制办、西湖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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