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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索引号
00250200-4/2019-17819
文号
区发改经信〔2019〕41号
公布日期
2019-07-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发改局(区物价局)
统一编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有效性
废止
关于《西湖区关于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扶持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9-07-10 10:45
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为认真贯彻省、市政府关于抓好当前经济工作的各项要求,聚焦省、市发展数字经济“一号工程”的重大战略部署和要求,推进两化融合,加快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全面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城市数字化”行动,使数字经济成为拉动西湖经济发展的主要驱动力,结合西湖区实际,特制定本扶持意见。
二、制定依据1、《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稳企业稳增长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政策举措的通知》(杭政函〔2019〕42号)
2、《杭州市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加快发展专项政策》(杭政办函〔2018〕94号)
3、《关于印发加快国际级软件名城创建助推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杭政办函〔2018〕114号)
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5G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杭政函〔2019〕52号)
三、三、主要内容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一)鼓励工业企业“小升规”。对首次纳入统计的“小升规”工业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
(二)鼓励企业认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资助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鼓励各类平台建设。被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园(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二、鼓励企业转型升级
(一)鼓励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以数字化、智能化来改造提升制造业,提高产业数字化的覆盖面。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稳企业稳增长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政策举措的通知》(杭政函〔2019〕42号),按有关规定给予配套资助。
(二)深入推进“工厂物联网”和“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对市级试点项目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经批准的示范项目再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鼓励企业两化融合创新示范。对新评定为工信部单项冠军、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品牌培育示范、应用试点示范、质量标杆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为省隐形冠军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被评为工信部、省、市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管理创新试点(示范)企业、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个性化定制示范试点企业、制造业“双创”平台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四)鼓励企业申报军工资质。对获得一级、二级、三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一类、二类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省级示范基地(企业、项目)称号的,分别给予牵头单位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五)鼓励发展绿色环保型企业。对列入杭州市工业循环经济建设的示范企业,经阶段性验收认定为达标单位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且节能降耗等效果显著的企业,根据得分高低分别给予2一5万元奖励;对完成电平衡测试,整改后取得明显节电效果的企业,按企业实际支付的测试费用给予 50%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获得“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和省、市“绿色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被评为省、市级“节水型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在节能改造中采用先进节能设备投资额超过20万元,按投资额的10%进行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鼓励企业“上云”。对新认定省级行业云应用平台、省级上云标杆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应用软件开发云的市级及以上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园区分别给予5万元的资助,对首次应用软件开发云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资助。对首次使用supET工业互联网平台各项服务的制造业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的资助。
(七)鼓励企业开拓市场。对参加中国义乌国际装备博览会展位费进行全额补贴。
三、支持相关产业发展
(一)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为加快我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依据《杭州市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加快发展专项政策》(杭政办函〔2018〕94号),按有关规定给予配套资助。
(二)鼓励信息软件产业发展。依据《关于印发加快国际级软件名城创建助推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杭政办函〔2018〕114号),按有关规定给予配套资助。
(三)对通过DevOps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分别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四)鼓励5G产业发展。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5G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杭政函〔2019〕52号),按有关规定给予配套资助。
四、适用范围享受政策的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必须在西湖区内五、实施时间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具体由区发改经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西湖区发改经信局解读人:赵梨萍(局长) 政策咨询电话:0571-87992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