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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内维护生态功能的河道水域或占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水域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涉及设区市直管河道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河道水域,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涉及占用设区市直管河道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线型项目; 2、省级河道上,跨河部分总跨径500米(含)以上的桥梁、合计泊位5000吨级(含)以上的码头、穿河部分1000米(含)以上的管道以及缆线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 3、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水域3000平方米以上; 4、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非重要水域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 5、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非重要水域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 (三)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水域,属于下列第1种情形的,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于下列第2、3、4种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占用设区市直管河道水域; 2、占用市级河道水域; 3、占用市所属跨县级行政区域河道水域; 4、省级河道上,跨河部分总跨径500米以下的桥梁、合计泊位5000吨级以下的码头、穿河部分1000米以下的管道以及缆线等中型基础设施项目。 (四)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第(一)、(二)、(三)项规定以外河道水域的,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适用对象: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国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17-03-01
第十一条
第一款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款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01-01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10-01
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四、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2-01-01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专业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严格保护河道水域。 第二款 修建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前,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市级法律依据
六、县级规定
七、受理机构
杭州市西湖区农业农村局(杭州市西湖区水利局)
八、决定机构
杭州市西湖区农业农村局(杭州市西湖区水利局)
九、数量限制
十、申请条件
(一)项目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其它技术要求; (二)对河道行洪、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防汛抢险、堤(岸)防和其它水工程安全无不利影响或影响较小,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不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水事权益或已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四)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符合相应的技术规定; (五)项目占用水域已落实替代水域工程、功能补救措施。
十一、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渉河涉堤审批的申请文件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
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涉及钱塘江河口地区项目,需增加涌潮影响评价内容) | |
专家组评审意见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建设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 电子 | 必要 | |
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十三、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邮寄申请
联系电话:0571-87353744
办公地址: 西湖区行政服务中心(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街道文一西路858号)东一楼G19窗口;
十四、办理基本流程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申请 | 申请人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业务处室经办人 | 收到申请材料后,在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 1、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2、申请材料内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3、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审批要求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 |
审查 | 0个工作日 | 业务处室经办人、处室负责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审查。 | 1、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审核通过的,出具准予核准文件。2、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审核不通过的,出具不予核准文件。 | |
决定 | 局领导或委托授权人 | ||||
送达 | 批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 | 业务处室经办人 |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核准文件。 | 送达 |
十五、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邮寄申请办理或网上全流程办理。
十六、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时限说明: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减免说明 |
十八、审批结果
杭州市西湖区水利局批复
十九、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
二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六)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1-87353744
二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1-86726595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三、办公地址和时间
受理地点:西湖区行政服务中心(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街道文一西路858号)东一楼G19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冬令),14:00-17:00(夏令)(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二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1-87353744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二十五、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次数说明:
附录1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材料空白表、示例表,请在“申请材料”中单独下载打印
附录3 常见问题解答
1、问题:
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解答:可以,带好双方的证件原件或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