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西政复决字〔2019〕第123号 申请人胡某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晴川街123号。 法定代表人汤文全,局长。 委托代理人施建钢,该单位工作人员。 申请人胡某某(以下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以下称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4日作出的杭西公(转)行罚决字〔2019〕53564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9年9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称,其虽然参加过小赌小玩的10元,但是输了20元。身上的说是赌资的钱,但钱没有拿出来玩,理由是对我处罚过重和收缴人民币1100元。申请人请求撤销杭西公(转)行罚决字〔2019〕53564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如下证据: 1、杭西公(转)行罚决字〔2019〕535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证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称:一、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2019年9月4日下午,在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转塘后街绕城天桥下,胡某某、陈某、陈某某、彭某某四人使用纸质扑克牌,以赌“虾儿庄”的形式在该处一石桌上赌博,单局下注10元至50元不等,当场被民警查获,申请人胡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赌博。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胡某某的陈述和申辩、陈某、陈某某、彭某某的陈述和申辩、物证、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二、本案办理程序合法,量罚得当。 2019年9月4日下午,我局转塘派出所民警接匿名群众举报称在转塘后街天桥下有人聚众赌博,民警立即出警赶往现场,当场查获涉嫌赌博的四名男子,经现场核实,涉嫌参与赌博的分别为胡某某、陈某、陈某某、彭某某。民警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当场查获涉嫌赌博的赌具扑克牌一副,并从胡某某处查获疑似赌资人民币1100元、彭某某处查获疑似赌资人民币100元、陈某处查获疑似赌资人民币2120元,对疑似赌资及赌具现场进行了证据保全,全程均在执法记录仪拍摄下进行。后将该4人依法口头传唤至转塘派出所办案区调查询问,分别对赌博嫌疑人胡某某、陈某、陈某某、彭某某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调查询问,胡某某、陈某、陈某某、彭某某四人在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转塘后街绕城天桥下围坐在一桌使用扑克牌,以“虾儿庄”的形式进行赌博,每局下注10元至50元不等,四人均对上述赌博行为供认不讳。具体方位为陈某坐西朝东,彭某某坐北朝南,陈某某坐东朝西,申请人胡某某坐南朝北。申请人胡某某陈述当天下午参赌两个小时左右,被查获时身上有疑似赌资人民币1100元。申请人胡某某及陈某、陈某某、彭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赌博违法行为。 在查清案件事实后,2019年9月4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申请人胡某某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幅度及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胡某某在告知笔录上签名确认,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当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胡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并收缴赌资人民币1100元,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杭西公(转)行罚决字〔2019〕53564号)、收缴物品清单(杭西公(转)缴〔2019〕50430号)直接送达申请人胡某某及邮寄通知其家属,当晚送至杭州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三、申请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申请人提出的对其处罚过重和收缴人民币1100元不当,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根据公安部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已查实且有证据证明申请人胡某某、陈某、陈某某、彭某某四人使用扑克牌以赌"虾儿庄"的形式在转塘后街天桥下赌博,每把下注10到50元不等,每局输赢额10元-150元不等,现场查获胡某某赌资人民币1100元,该胡某某已属赌资较大,对其赌博行为认定为一般情节,对申请人胡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处罚并收缴赌资人民币1100元的决定,符合法律的规定。申请人的理由不成立。 综观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量罚得当。恳请复议机关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持我局杭西公(转)行罚决字〔2019〕53564号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如下证据: 1、杭西公(转)受案字〔2019〕51525号受案登记表(复印件),证明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调查情况。 2、胡某某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复印件),证明拟对胡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幅度的告知情况。 3、收缴告知笔录(复印件),证明公安机关拟对涉案无主赌具扑克牌作出收缴决定的告知情况。 4、杭西公(转)行罚决字〔2019〕535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证明对胡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文书。 5、回执字〔2019〕10172号杭州市拘留所执行回执(复印件),证明对胡某某拘留执行情况。 6、杭西公(转)〔2019〕50430号收缴物品清单(复印件),证明公安机关对胡某某赌资收缴情况。 7、送达回执(复印件),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送达申请人的情况。 8、送达回执(复印件),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家属情况。 9、销毁说明(复印件),证明公安机关对赌具扑克牌销毁证明。 10、罚没款发票(复印件),证明收缴赌资缴纳罚没账户的情况。 11、陈某的询问笔录(复印件),证明陈某的陈述和申辩情况。 12、彭某某的询问笔录(复印件),证明彭某某的陈述和申辩情况。 13、陈某某的询问笔录(复印件),证明陈某某的陈述和申辩情况。 14、胡某某的询问笔录(复印件),证明胡某某的陈述和申辩情况。 15、现场笔录及照片(复印件),证明民警查获赌博现场情况。 16、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照片(复印件),证明民警查获胡某某赌资扣押情况。 17、视听资料、证据制作说明(复印件),证明民警现场执法的过程情况。 18、行政处罚审批表(复印件),证明行政处罚审批程序情况。 19、办案区综合管理情况记录表(复印件),证明在办案期间起止时间及依法保障嫌疑人饮食和必要休息情况。 20、人员身份信息(复印件),证明胡某某等人及见证人身份情况。 本机关已将上述双方所提交的证据均交由对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双方均未对对方提交的证据提出反驳意见。本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本机关确认以下事实: 2019年9月4日下午,申请人与陈某、陈某某、彭某某4人在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转塘后街绕城天桥下使用扑克牌,以“虾儿庄”的形式进行赌博,每局下注10元至50元不等。其4人于当日被被申请人查获。经调查,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4日对申请人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幅度及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于同日作出杭西公(转)行罚决字〔2019〕53564号行政处罚决定:“现查明2019年9月4日下午,胡某某伙同陈某、陈某某、彭某某在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转塘后街绕城天桥下,使用扑克牌,以赌“虾儿庄”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下注10元至50元不等,于当日下午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查获胡某某赌资1100元,胡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胡某某、彭某某、陈某某、陈某的陈述和申辩;视听资料;物证;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胡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并收缴人民币1100元。”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于2019年9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因此,被申请人实施本案争议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规定的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4日立案调查,并于同日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因此,被申请人办理案件的期限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履行相关告知程序,因此,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申请人以营利为目的,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事实,有彭某某、陈某某、陈某的陈述和申辩;视听资料;物证;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其行为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本案中,申请人确参与赌博,并由被申请人查获人民币1100元,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款项不属于赌资。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三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并收缴人民币1100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杭西公(转)行罚决字〔2019〕53564号行政处罚决定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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