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217-8/2018-09916 文号: 西征土公〔2018〕45号
公布日期: 2020-09-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 统一编号: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西征土公[2018]4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办法》第6条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土资源部于2017/9/8作出的国土资函[2017]599号《关于杭州市等62017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方案的批复》,省人民政府于2018/6/8作出浙土字A[2018]-0045《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核同意杭州2017年度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实施方案,批准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010600060(2017)0037三墩镇文体中心项目,土地用途为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东至:董家河,西至:杭州市西湖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南至:三墩派出所业务用房及附房,北至:杭州厨房斗股份经济合作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三墩镇杭州厨房斗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面积为0.5458公顷(计8.187亩),其中耕地0.5179公顷,园地0公顷,林地0公顷,草地0公顷,商服用地0公顷,工矿仓储用地0.02公顷,住宅用地0.0079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公顷,特殊用地0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公顷,其他土地0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

1、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杭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批复》(杭政函〔2017〕16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14〕13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形式的通知》(杭政函〔2010〕132号)规定执行。

2、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五、本公告的公告期限为十个工作日。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人在公告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财产权属凭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西湖国土分局第二管理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六、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8年7月13日。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征地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室外装潢和抢种的地上农作物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征地调查结果为准。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省人民政府浙土字A[2018]-0045《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方案后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征收土地实施方案的除外。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5026955    监督电话:85221328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8日


 

索引号

00250217-8/2018-09916

文号

西征土公〔2018〕45号

公布日期

2020-09-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

统一编号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西征土公[2018]45号

发布日期: 2020-09-27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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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办法》第6条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土资源部于2017/9/8作出的国土资函[2017]599号《关于杭州市等62017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方案的批复》,省人民政府于2018/6/8作出浙土字A[2018]-0045《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核同意杭州2017年度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实施方案,批准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010600060(2017)0037三墩镇文体中心项目,土地用途为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东至:董家河,西至:杭州市西湖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南至:三墩派出所业务用房及附房,北至:杭州厨房斗股份经济合作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三墩镇杭州厨房斗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面积为0.5458公顷(计8.187亩),其中耕地0.5179公顷,园地0公顷,林地0公顷,草地0公顷,商服用地0公顷,工矿仓储用地0.02公顷,住宅用地0.0079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公顷,特殊用地0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公顷,其他土地0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

1、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杭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批复》(杭政函〔2017〕16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14〕13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形式的通知》(杭政函〔2010〕132号)规定执行。

2、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五、本公告的公告期限为十个工作日。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人在公告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财产权属凭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西湖国土分局第二管理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六、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8年7月13日。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征地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室外装潢和抢种的地上农作物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征地调查结果为准。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省人民政府浙土字A[2018]-0045《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方案后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征收土地实施方案的除外。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5026955    监督电话:85221328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