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238-9/2020-11592 文号:
公布日期: 2020-09-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住建局(区人防办) 统一编号:
 
 
净寺社区阔石板区块景区配套用房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净寺社区阔石板区块景区配套用房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于2020年7月31日予以公布,截止到2020年8月31日,共收到征收范围内公众意见4份,意见主要集中在提高奖励费、增加安置房源、提高临时安置费,扩面政策等方面,结合意见征集情况,综合项目情况,现根据净寺社区阔石板区块景区配套用房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十条第(一)款第5点“根据国务院和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相关规定,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可根据景区实际情况另行增加奖励政策”,具体奖励方案另行现场公布。

特此公告!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9月 8日

注:《净寺社区阔石板区块景区配套用房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稿)》详见杭州西湖区门户网站“公告公示”专栏,网址:http://www.hzxh.gov.cn/。

 

 

净寺社区阔石板区块景区配套用房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修改稿)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征收范围的实际情况,制定净寺社区阔石板区块景区配套用房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具体如下:

一、征收目的

为了建设净寺社区配套服务用房,为政府组织实施的公用事业需要,实施本项目范围房屋征收工作。

二、征收原则

依法征收、公平补偿、公开透明。

三、征收范围

1、四至范围:东至玉皇山路,西至南山村,南至丝绸博物馆,北至南山路。

2、具体门牌号:

阔石板117号1幢103室,阔石板175号1幢301室,阔石板175号2幢102室,阔石板175号2幢104室,杭州市西湖区玉皇山路阔石板175号2幢201室,阔石板175号3幢101室,阔石板175号3幢202室,阔石板117号3幢302室,阔石板175号4幢102室,阔石板175号4幢201室,阔石板175号4幢202室,阔石板175号4幢302室,阔石板175号5幢东单元102室,阔石板175号5幢东单元201室,阔石板175号5幢1单元202室,阔石板117号5幢西单元104室,阔石板175号5幢2单元202室,玉皇山路阔石板175号5幢西单元203室,阔石板175号5幢2单元204室,阔石板232号101室,阔石板233号201室,阔石板233号303室,阔石板162号103甲室,长桥阔石板162号203室,长桥阔石板163号201室,长桥阔石板163号301室,长桥阔石板163号302室,阔石板165号,阔石板210号,阔石板172号,南山路72号,南山路74号,南山路84号,南山路86号,南山路88号,南山路94号,南山路96号(具体以本项目用地规划红线为准,集体土地除外)

四、征收补偿对象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有效房产凭证的被征收人(包括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五、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14号公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5〕12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4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18〕78号)等有关政策法规。

六、评估方式

(一)评估时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按法定程序产生并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方法》评估确定。

七、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及处理

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16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5〕125号)等规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且不作为安置依据。

八、签约过渡方式及期限

(一)签约腾房期限: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具体以签约腾房公告为准)

(二)过渡方式:原则上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用房,确需申请临时过渡用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后,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费。

(三)过渡期限:选择产权调换的,自签约腾空交房之日起24个月内。

九、住宅房屋征收

(一)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依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确定。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书面承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在被征收住宅房屋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的基础上,再按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货币补贴。

(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平方米的,其评估价值按照48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并在此基础上另行按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货币补贴。

2、产权调换:

(1)安置地点:嘉绿景苑东园、嘉绿青苑、白塔人家、凤凰北苑、天虹公寓、德萃公寓、德泽家园

(2)安置用房:高层建筑、多层建筑。

(3)保底安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平方米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48平方米。安置用房中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相等部分的面积不结算,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但在建筑面积48平方米以内的差额部分,按1350元每平方米结算。

(4)宗教包租产补偿安置。

征收带户发还产权的“换约续租”和宗教包租住宅房屋的,应当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安置;征收住保房管部门代管住宅房屋的,应当按照房屋价值进行货币补偿,相关款项由征收部门存入代管人指定的银行专户进行提存。

上述房屋有承租人的,房屋征收部门还应按承租人承租的房屋建筑面积并依据征收安置政策向房屋承租人另行提供住宅房屋,另行提供的住宅房屋产权属房屋征收部门所有,租金按直管公房标准执行。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条件的,可按房改政策购房。

(5)高层建筑补贴面积: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且安置房源为高层住宅的,每户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增加安置面积,不足5平方米按5平方米计算,该增加部分的面积,按1350元每平方米结算。

(6)被征收房屋扩面政策:被征收人选择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在安置房源允许的情况下,根据申请,每户可享受适当优惠扩面政策,扩面原则上不超过30平方米。

(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搬迁费费用

1、临时安置费: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发放标准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18〕78号)》执行。

(1)根据《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4]129号)文件规定,本地块属西湖风景名胜区二类土地地段,每户每月65元/平方米计算,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最低补偿建筑面积)的,按48 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费不低于2100元每月。

(2)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3)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的发放以被征收人的实际过渡时间为准,即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月起至通知安置后6个月止。实际过渡时间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发。安置房符合安置条件,但被征收人以其他理由拒绝安置的,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费。

房屋征收部门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标准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2、搬迁费:搬迁费为每户1800元,按两次发放。

因房屋征收涉及的固话移机、有线电视迁移、管道煤气、宽带迁装、空调移机、峰谷电表等费用,由征收部门按照征收时点的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十、签约、腾空交房奖励办法及优惠政策

(一)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签约、腾空交房的,享受下列奖励及优惠政策。

1、签约、腾空交房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约的,给予签约奖励40000元/户,按时完成腾空交房另行奖励30000元/户。

2、货币补偿安置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腾空交房的,由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2%给以一次性奖励(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平方米的,按照48平方米建筑面积评估价值的22%给予奖励)。

3、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另行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4、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扩面30平方米(含)以内部分,按不高于安置房评估价值的50%结合朝向、层次等进行资金结算,具体以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选房方案为准。

5、根据国务院和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相关规定,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可根据景区实际情况另行增加奖励政策。(具体奖励方案另行现场公布)

十一、超出签约期限搬迁的处理办法

(一)凡超过签约搬迁期限的被征收人,原则上不享受第十条所述的奖励办法和优惠政策。

(二)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报请西湖区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在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征收补偿资金

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十三、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征收实施单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西湖街道办事处

十四、告知事项

(一)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被征收人应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须的情况和资料。

(二)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向水电等相关部门缴清费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相关设施设备。

(三)被征收人按规定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交给征收实施单位验收、接管、处置。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四)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签约顺序领取顺序号,如按时腾房的,则顺序号为选房顺序号,如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腾房的则顺序号作废且选房顺序排至末尾。

(五)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所涉房屋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等原件,有关水电等缴费凭证,身份证、婚姻证明和户口簿等证件;承租人应提交有效租赁等凭证原件。

(六)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及未登记建筑认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七)上述方案中所述的“户”为一本产权证算为一户,如涉及共有权的房屋视为一户;涉及被征收人存在未登记建筑的,合并视为一户,所述金额均为人民币,所述平方米(㎡)均为建筑面积。

(八)本方案未提及的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西湖风景名胜区的有关规定和政策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