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切实保护被征地人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0〕7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决定明确我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适用于西湖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二、除林地外,对相同区片内被征土地(含未利用地)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林地按照所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计算,且不低于11万元/亩。(详见附件《西湖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三、其他补偿事项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0〕70号)有关规定为准。 四、本通知自2021年2月25日起施行。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以土地征收公告发布时间为准),其征地补偿标准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西湖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西湖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单位:万元/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