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区审计局转发《浙江省审计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10-26 16:17:36
来源:区审计局 点击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审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审计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在全省审计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高执法效能,确保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其他行政权力等行为规范有序,实现执法信息公示及时准确、执法过程留痕可溯有效、法制审核依法规范,着力提升审计执法水平和质量管控能力,推进审计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推动形成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审计执法体系,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全面依法行政奠定坚实基础。

二、全面推行审计执法公示制度

(一)强化事前公开。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要求,统筹推进审计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力清单公布等工作。

2.按照《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规定,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以下内容:

(1)执法主体。公开审计机关名称、执法范围、执法人员名单及其执法证号、执法辅助人员等。

(2)职责权限。审计机关权力清单列明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其他行政权力等事项。

(3)执法依据。审计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4)执法程序。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其他行政权力的具体程序、执法流程图和服务指南等。

(5)救济途径。公示被审计对象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申诉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提请裁决等法定权力和救济途径。

3.审计执法事前公开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可采用文字、图表等形式,在官方网站开辟公示栏等平台进行公开,并及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规范事中公示。

1.审计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按照规定出示执法证件,出具审计通知书等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2.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加强事后公开。

1.审计强制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在审计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执法决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建立健全强制决定和处罚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对已公开的强制和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原决定信息。

3.行政处罚决定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示时间最长为5年,对于一些社会危害不大、情节轻微、当事人已及时纠正的行政处罚决定,适当缩短公示时限,但最短不得少于1年。

(四)执法公示要求。

1.各级审计机关办公室是执法信息公示的主体,坚持“谁执法谁公示”原则,及时通过官方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等各种平台,向社会公开本单位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

2.建立执法公示审查发布机制。对拟公示的执法信息依法进行审查,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确需公开的,作区分处理后公开。

三、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审计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理、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根据国家审计准则,审计执法过程主要通过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等文书档案进行记录。

(一)完善文字记录。

实现从审计项目立项、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整改等整个综合行政执法全程文字留痕、可追溯。根据行政执法的种类、性质及流程等,规范执法文书制作,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

1.规范使用审计执法文书范本,不断提高审计质量。每年开展一次审计执法检查,将审计项目档案检查作为其中一项内容,重点对审计报告撰写、集体讨论研究、自由裁量权运用等环节进行检查,促进严格规范文明公正执法。

2.规范开展文字记录工作,按执法案卷标准制作、管理和保存执法卷宗,积极推进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电子化。

(二)规范音像记录。

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充分考虑音像记录方式的必要性、适当性和实效性。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审计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封存被审计单位账册、资料及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暂停拨付有关款项等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执法行为和执法场所,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对听证及下达行政处罚决定等容易引发争议的审计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对有可能损毁或灭失的现场证据进行音像记录。

(三)严格记录归档。

1.审计执法活动结束后,将审计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反映执法真实情况、体现执法过程、具有保存价值的全部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按规定整理归档,确保所有行政执法事项有据可查。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归档管理。

3.使用档案级光盘、硬磁盘等耐久性好的载体,存储执法活动中形成的音像记录。

审计执法档案的保管期限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审计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逐步形成执法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可靠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四)发挥记录作用。

1.注重发挥全过程记录资料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依法维护审计执法人员正当执法行为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2.建立健全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规范调阅使用工作流程,严格调阅审批程序,未经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调阅和使用执法记录信息。

对违反规定泄露、故意毁损、随意修改删除执法记录信息,以及不按规定储存致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一)明确审核机构。

1.重大执法决定原则上由做出决定的审计机关的法规审理部门工作人员、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进行法制审核。

2.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配强工作力量,使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3.各级审计机关要明确本单位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和人员,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

4.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本单位法制审核专业人员数量不足的,可通过建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二)明确审核范围。

1.审计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必须经过法制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包括:

(1)拟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审计处罚决定;

(2)拟作出封存、暂停拨付与使用的行政强制决定;

(3)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申诉事项作出的答复等决定;

(4)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

(5)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6)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

(7)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

(8)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审计署和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3.制定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编制工作进行指导。

(三)明确审核内容。

1.审计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3)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5)执法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6)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7)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8)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四)明确审核流程。

1.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在法定期限届满前7个工作日送交审计机关法规审理部门。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根据审核情况,按不同情形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制审核书面意见: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3)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执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4)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2.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或承办人员应对法制审核工作机构提出的问题进行研究。如法规审理部门与承办机构意见不一致时,提请审计业务会议讨论。

3.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视情况单独或会同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对行政执法决定涉及的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向有关单位、人员进行问询,对有关材料进行查阅、复制等。

4.法制审核过程遇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疑难、复杂的问题时,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涉密事项按相关规定办理。情况复杂的,审核时间可适当延长。

已经过审理部门审理的,不再另行组织法制审核,以审理意见代替法制审核意见。

5.法制审核意见等相关记录,应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五)明确审核责任。

1.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2.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执法程序的合法性负责。审计机关法规审理部门对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3.审计机关内设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因相关人员在法制审核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工作落实。各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研究解决推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三项制度有效实施。

(二)强化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审计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着力提升审计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素养,鼓励和支持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三)加大宣传力度。强化三项制度的宣传贯彻,确保全体审计执法人员熟悉掌握具体要求,营造推进落实的良好氛围。及时总结推行三项制度的好经验好做法,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9日起施行。《浙江省审计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浙审法〔2018〕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