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杭州康源口腔医疗有限公司文二路口腔门诊部 X诊室 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 X诊疗科目 ,超出登记科目的收费总计 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一)项,决定作出 1、警告;2、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2、 杭州康源口腔医疗有限公司文二路口腔门诊部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 X诊疗活动 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作出 1、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3、 杭州康源口腔医疗有限公司文二路口腔门诊部 名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调剂处方 的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的规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决定作出 1、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4、 杭州康源口腔医疗有限公司文二路口腔门诊部 使用的XX医师未在患者门诊病历上(手术)医师一栏签名 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十五条 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决定作出 1、警告;2、罚款21000元的行政处罚 ;5、 杭州康源口腔医疗有限公司文二路口腔门诊部 口腔诊疗区已开封使用的健之素牌复合醇手消毒液未标志有效使用期限 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 第四条 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决定作出 1、警告;2、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6、 杭州康源口腔医疗有限公司文二路口腔门诊部 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 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十三条 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决定作出 1、警告;2、罚款21000元的行政处罚
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本机关决定作出1、警告;2、罚款51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