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239-7/2021-20515 文号: 西政办函〔2021〕15号
公布日期: 2021-08-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AXHD01-2021-0003
 
 
主题分类: 儿童 体裁分类: 通知
 
 
政策原文: 有效性: 有效
 
 
【负责人解读】关于《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

发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针对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的新情况,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加强儿童安全保障。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为做好西湖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的管理工作,在与相关部门协商沟通的基础上,我区起草了文件。

二、文件制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2号)等政策文件制定。

三、文件规定的主要内容

《通知》针对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现实基础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国家《指导意见》、省《实施意见》、市《健康发展通知》基础上,注重体现与相关政策措施相衔接,细化目标措施,从总体要求、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相应意见和政策措施。

(一)、提出了总体要求:《通知》提出了“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规范管理”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二)、明确了工作目标:分别从家庭养育和机构服务两个层面提出到2022年和2025年的目标要求:面向家庭养育,提出婴幼儿健康管理率、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等指标;面向机构服务,提出扩大婴幼儿照护服务城镇社区覆盖面,加大幼儿园托班服务供给,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等要求。

(三)、细化了重点任务:

一是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营造支持家庭育儿环境,加强母婴设施建设。结合小区微治理,打造家门口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通过专业培训,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师资,对家庭开展科学育儿指导,提高家庭照护能力水平。加强婴幼儿发育监测和筛查评估,倡导基层卫生医疗机构根据条件和能力开展家庭养育入户指导,促进儿童早期发展。

二是加大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供给。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布局。新建居住区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规范,按照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最小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户外活动场地不少于40平方米进行相对集中配建。在未来社区建设中,实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覆盖;在老旧居住小区综合改造提升中,增设婴幼儿照护室内外活动场地。引导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供给,每个街道(乡镇)原则上至少要有一家普惠性的婴幼儿照护机构。加强职工单位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

三是规范婴幼儿照护机构的管理。3 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管理工作以区、县(市)属地管理为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后应向属地卫健部门申请备案。乡镇街道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机构管理纳入基层治理平台,建立举办者自查、相关职能部门抽查和镇街牵头联合检查相结合的综合监管机制,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日常巡查与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承担婴幼儿人身安全的主体责任、突发情况下优先保障婴幼儿安全。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项食品安全及卫生保健制度,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

(四)、强化了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西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整合资源,提供与婴幼儿数量和家庭需求相匹配的服务,适时组织实施综合监管和集中整治。

二是强化政策支持。各级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重点支持已备案的普惠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成长驿站。区财政对于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婴幼儿照护服务培训基地,给予一定的综合奖补。经区、县(市)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并设置在社区服务网点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申请用电、用水、用气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落实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税费优惠政策。通过改造现有建筑举办婴幼儿照护机构、符合基本办托条件的、由办托主体申报,属地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经相关部门综合论证同意后,规划资源部门准予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并明确用途和期限。

三是加快队伍建设。将婴幼儿照护相关职业纳入技能类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依法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教育、从业技能等方面的继续教育。

四是加强信息支撑。将婴幼儿照护机构的申办过程、综合监管、运行情况、质量评估、人员信息等进行动态管理。各部门履职过程中形成监管信息,加强归集共享,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和预警防控能力。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西湖区卫生健康局

解读人: 朱文(局长)

政策咨询电话:87985366

 

索引号

00250239-7/2021-20515

文号

西政办函〔2021〕15号

公布日期

2021-08-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儿童

体裁分类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负责人解读】关于《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8-19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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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制定的背景

发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针对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的新情况,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加强儿童安全保障。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为做好西湖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的管理工作,在与相关部门协商沟通的基础上,我区起草了文件。

二、文件制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2号)等政策文件制定。

三、文件规定的主要内容

《通知》针对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现实基础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国家《指导意见》、省《实施意见》、市《健康发展通知》基础上,注重体现与相关政策措施相衔接,细化目标措施,从总体要求、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相应意见和政策措施。

(一)、提出了总体要求:《通知》提出了“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规范管理”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二)、明确了工作目标:分别从家庭养育和机构服务两个层面提出到2022年和2025年的目标要求:面向家庭养育,提出婴幼儿健康管理率、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等指标;面向机构服务,提出扩大婴幼儿照护服务城镇社区覆盖面,加大幼儿园托班服务供给,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等要求。

(三)、细化了重点任务:

一是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营造支持家庭育儿环境,加强母婴设施建设。结合小区微治理,打造家门口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通过专业培训,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师资,对家庭开展科学育儿指导,提高家庭照护能力水平。加强婴幼儿发育监测和筛查评估,倡导基层卫生医疗机构根据条件和能力开展家庭养育入户指导,促进儿童早期发展。

二是加大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供给。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布局。新建居住区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规范,按照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最小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户外活动场地不少于40平方米进行相对集中配建。在未来社区建设中,实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覆盖;在老旧居住小区综合改造提升中,增设婴幼儿照护室内外活动场地。引导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供给,每个街道(乡镇)原则上至少要有一家普惠性的婴幼儿照护机构。加强职工单位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

三是规范婴幼儿照护机构的管理。3 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管理工作以区、县(市)属地管理为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后应向属地卫健部门申请备案。乡镇街道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机构管理纳入基层治理平台,建立举办者自查、相关职能部门抽查和镇街牵头联合检查相结合的综合监管机制,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日常巡查与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承担婴幼儿人身安全的主体责任、突发情况下优先保障婴幼儿安全。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项食品安全及卫生保健制度,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

(四)、强化了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西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整合资源,提供与婴幼儿数量和家庭需求相匹配的服务,适时组织实施综合监管和集中整治。

二是强化政策支持。各级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重点支持已备案的普惠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成长驿站。区财政对于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婴幼儿照护服务培训基地,给予一定的综合奖补。经区、县(市)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并设置在社区服务网点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申请用电、用水、用气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落实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税费优惠政策。通过改造现有建筑举办婴幼儿照护机构、符合基本办托条件的、由办托主体申报,属地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经相关部门综合论证同意后,规划资源部门准予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并明确用途和期限。

三是加快队伍建设。将婴幼儿照护相关职业纳入技能类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依法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教育、从业技能等方面的继续教育。

四是加强信息支撑。将婴幼儿照护机构的申办过程、综合监管、运行情况、质量评估、人员信息等进行动态管理。各部门履职过程中形成监管信息,加强归集共享,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和预警防控能力。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西湖区卫生健康局

解读人: 朱文(局长)

政策咨询电话:87985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