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239-7/2021-17850 文号: 西政办函〔2021〕15号
公布日期: 2021-09-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政策原文:
 
 
《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2021年6月22日至6月30日,在西湖区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网址:http://www.hzxh.gov.cn/art/2021/6/22/art_1229312578_3885975.html),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向35个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5条(详见附表)。

单位

修改意见

采纳情况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第2大点第4小点中关于“通过改造现有建筑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符合基本办托条件的,由办托主体申报,属地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综合论证后同意后,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准予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并明确用途和使用期限”条款,建议修改为:“通过改造现有建筑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由属地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论证是否符合基本办托条件,对于符合办托条件且需要办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按照《杭州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实施细则》(杭规划资源发[2021]8号)规定,由房屋所有权人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按照规定程序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审,同意临时改变房屋申请的,由规划和自然部门核发《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

予以采纳





西湖城投集团

第2大点第4小点中关于“通过改造现有建筑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符合基本办托条件的,由办托主体申报,属地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综合论证后同意后,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准予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并明确用途和使用期限”条款,建议修改为:“通过改造现有建筑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由属地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论证是否符合基本办托条件,对于符合办托条件且需要办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按照《杭州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实施细则》(杭规划资源发[2021]8号)规定,由房屋所有权人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按照规定程序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审,同意临时改变房屋申请的,由规划和自然部门核发《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

予以采纳





西湖消防大队

第2大点第4小点中:消防救援部门要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这句话建议改成“消防救援部门要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开展消防检查指导工作”《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2号)文件明确写明消防救援部门要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而不是检查指导工作。

第2大点第4小点中:消防救援部门要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这句话建议改成“消防救援部门要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开展消防检查指导工作”。不予采纳。因为《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2号)文件明确写明消防救援部门要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而不是检查指导工作。因此不予采纳






西溪街道

建议给托育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和每年的运行补助。具体补助政策由卫健与财政进行沟通后联合发文制定相关奖补政策。

建议给托育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和每年的运行补助。不予采纳。因为具体补助政策由卫健与财政进行沟通后联合发文制定相关奖补政策。





西湖供电分公司

第3大点的第2小点中西湖区供电分公司反馈:经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申请用电、用水、用气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通过实行分表计量或配比计量解决操作性问题。这里是指设置在社区的服务网点才享受政策。予以采纳。

予以采纳






 

索引号

00250239-7/2021-17850

文号

西政办函〔2021〕15号

公布日期

2021-09-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政策原文

政策原文

《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发布日期: 2021-09-01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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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2日至6月30日,在西湖区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网址:http://www.hzxh.gov.cn/art/2021/6/22/art_1229312578_3885975.html),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向35个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5条(详见附表)。

单位

修改意见

采纳情况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第2大点第4小点中关于“通过改造现有建筑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符合基本办托条件的,由办托主体申报,属地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综合论证后同意后,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准予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并明确用途和使用期限”条款,建议修改为:“通过改造现有建筑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由属地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论证是否符合基本办托条件,对于符合办托条件且需要办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按照《杭州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实施细则》(杭规划资源发[2021]8号)规定,由房屋所有权人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按照规定程序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审,同意临时改变房屋申请的,由规划和自然部门核发《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

予以采纳





西湖城投集团

第2大点第4小点中关于“通过改造现有建筑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符合基本办托条件的,由办托主体申报,属地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综合论证后同意后,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准予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并明确用途和使用期限”条款,建议修改为:“通过改造现有建筑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由属地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论证是否符合基本办托条件,对于符合办托条件且需要办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按照《杭州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实施细则》(杭规划资源发[2021]8号)规定,由房屋所有权人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按照规定程序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审,同意临时改变房屋申请的,由规划和自然部门核发《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

予以采纳





西湖消防大队

第2大点第4小点中:消防救援部门要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这句话建议改成“消防救援部门要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开展消防检查指导工作”《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2号)文件明确写明消防救援部门要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而不是检查指导工作。

第2大点第4小点中:消防救援部门要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这句话建议改成“消防救援部门要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开展消防检查指导工作”。不予采纳。因为《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2号)文件明确写明消防救援部门要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而不是检查指导工作。因此不予采纳






西溪街道

建议给托育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和每年的运行补助。具体补助政策由卫健与财政进行沟通后联合发文制定相关奖补政策。

建议给托育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和每年的运行补助。不予采纳。因为具体补助政策由卫健与财政进行沟通后联合发文制定相关奖补政策。





西湖供电分公司

第3大点的第2小点中西湖区供电分公司反馈:经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申请用电、用水、用气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通过实行分表计量或配比计量解决操作性问题。这里是指设置在社区的服务网点才享受政策。予以采纳。

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