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213-5/2021-16977 文号: 西民〔2021〕65号
公布日期: 2021-09-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民政局 统一编号: AXHD10-2021-0002
 
 
政策解读: 有效性: 失效
 
 
关于印发《杭州市西湖区开展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杭州市西湖区开展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杭州市西湖区民政局       杭州市西湖区财政局

2021年9月1日


杭州市西湖区开展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9〕27号)《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杭州市家庭养老照护床位试点工作方案》(杭民发〔2020〕109号),探索建立居家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体系,促进居家养老与机构养老融合发展,现就全区开展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健全我区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居家养老与机构养老融合发展,有效破解老年人居家养老难题,使老年人特别是中、重度失能老年人在家也能享受专业的养老机构服务,建立健全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服务与机构养老床位服务之间有序互转的评估、运行和监管机制,破解养老服务“最后一公里”难题,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实施对象

具有西湖区户籍,居住在西湖区,自愿在家庭中设置养老照护床位,并积极配合专业机构提供照护服务的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施对象具体分为以下三类:

1.年满60周岁且能力评估达到中、重度失能的老年人;

2.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3.80周岁以下孤寡、独居、空巢的轻度失能老年人。

三类对象中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老年人,孤寡、独居老年人根据本人及其家属意愿,优先考虑。实施的老年人家庭应当具备家庭养老照护基础,老年人及其家属自愿参加照护服务,并与相关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三、服务机构

1.依法登记成立并具备相应服务资质且在本市开展养老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与周边医疗机构(包括相关医院、护理院、护理站、护理中心、康复医疗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签约合作的社会机构。同时自办医疗(康复)机构的优先考虑。

2.具备对老年人上门服务和开展24小时智慧监管的能力,服务半径范围一般不超过15分钟,并配有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管理和服务功能的信息化系统以及与服务相匹配的专业团队,且相关人员均应符合行业要求并具备相关资质。

3.应具备与居家医疗护理服务相匹配的医护专业团队,至少有3名具有护士职称及以上的护士,其中1名具有主管护师及以上职称;至少有1名康复治疗师;至少有5名护理员。

4.未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无发生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的记录。

四、建设标准

承接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的服务机构应实现对老年人24小时管理;完成必要的适老化改造;配置照护服务所需的康复器具、辅助设备;安装信息化、智能化设备(附件1),便于实时掌握老年人情况、开展各类照护服务;定期维护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

五、服务内容

服务机构应与老年人或其监护人签订照护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频次及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服务协议提供各类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1.平台信息类服务。每天早、晚通过信息平台视频查房2次,定期电话问询老人情况,24小时监测老人生命体征、活动、睡眠等情况;通过人工或智能药箱提醒老人按时服药;接受老人24小时咨询,提供紧急救助服务,并将老人的有关信息及应急处置情况每日通过APP发给老人的监护人;开展亲情关怀服务。

2.居家上门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建床老人,第一、二类实施对象每日上门服务不少于1次,每月累计服务时长不少于30小时;第三类实施对象每周上门服务不少于2次,每月累计服务时长不少于8小时。内容包括居家清洁、生活照料、协助行走、陪同外出、医疗护理、精神关怀等,依托第三方机构满足老人的就餐需求。每2周医护人员应至少上门服务1次,建立健康档案,协助老人药物管理,提供常规生理指数检测等医疗服务。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对象(可委托办理)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地或常住地社区提出申请,填写《西湖区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申请审批表》(附件3),经村、社区初审后报镇、街道审核。

2.认定。区民政局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杭州市老年人能力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评估申请对象身体状况,服务机构评估居家环境情况。评估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本人承担(可使用养老服务电子津贴抵扣),按规定免费的除外。

3.签订服务合同。服务机构和老年人家庭商定适老化改造内容以及照护计划,参考基本服务内容清单(附件2)选择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服务协议(首次签订协议应不低于6个月)。

4.改造和安装。服务机构对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安装必要的信息化、智能化设施设备。

5.服务。服务机构根据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开展照护服务。

6.跟踪。服务机构应定期监测老年人身体机能,更新健康档案,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服务计划。

7.互转。根据老年人及家属意愿,老年人可以在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和养老机构床位之间实行互转,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提供便利,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在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和养老机构床位之间实行互认。

七、管理要求

1.规范服务。服务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提供专业服务,并为服务对象制定风险预案,服务前做好各项服务安全预案与事项告知,并对上门服务团队和服务质量持续进行评估,对服务的老年人及其家属定期开展满意度调查。鼓励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机构为其服务工作人员购买第三方责任险、意外险等。

2.明确费用。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收费参照《浙江省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4〕235号)执行,床位费价格由服务机构根据设施设备的安装和维护费用确定,护理费价格应当参照当前养老服务市场相同护理等级的价格,所有收费由服务机构与老年人或其监护人签订协议确定。

3.加强值守。服务平台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掌握老人的日常活动及生命体征情况,接受老人的健康咨询,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通知监护人,必要时立即派人上门处置。

八、资金补助

(一)对于符合条件开展建床与服务的老年人给予补助。

对于第一、二类实施对象,年满60周岁且能力评估达到中、重度失能的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的建床老年人,依据服务合同、收费发票存根复印件并按照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护理补贴(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600元标准);对于第三类实施对象,依据服务合同并按照实际支付费用的40%给予护理补贴(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400元标准)。

护理补贴在服务机构收缴费用时先予抵扣,不满1个月的按每人每天20元计算。服务机构在结算时须提供服务合同以及收费发票存根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区民政局做好审核工作。本补助和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不重复享受。

(二)对于符合条件开展建床与服务的机构给予补助。

1.补助标准

床位建设补助。第一、二类实施对象,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建设补助(其中已完成生活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的,按照每张床位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主要用于家庭养老照护床位适老化、信息化改造和设备维护。第三类实施对象,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1500元的建设补助,主要用于家庭养老照护床位信息化改造。

2.补助申请和发放

服务机构完成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并通过验收,服务开展满3个月后,向区民政局递交申请,提供每户实施对象的服务协议、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投入清单、建设投入发票凭证等材料,区民政局审核后给予建设补助的50%。服务开展满6个月后,区民政局给予建设补助的50%。

九、监督管理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将建立家庭养老照护床位补助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定期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违反财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回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实施时间

本方案试行周期为2年,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0日。

附件1 信息化智能化设施设备指导清单.docx

附件2 西湖区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基本服务指导清单.docx

附件3 西湖区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申请审批表.docx

附件4 西湖区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服务方案确认表.docx

附件5 西湖区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床前后比对档案.docx

附件6 西湖区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改造验收表.docx


关于印发《杭州市西湖区开展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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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0213-5/2021-16977

文号

西民〔2021〕65号

公布日期

2021-09-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民政局

统一编号

AXHD10-2021-0002

有效性

失效

关于印发《杭州市西湖区开展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9-02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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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杭州市西湖区开展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杭州市西湖区民政局       杭州市西湖区财政局

2021年9月1日


杭州市西湖区开展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9〕27号)《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杭州市家庭养老照护床位试点工作方案》(杭民发〔2020〕109号),探索建立居家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体系,促进居家养老与机构养老融合发展,现就全区开展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健全我区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居家养老与机构养老融合发展,有效破解老年人居家养老难题,使老年人特别是中、重度失能老年人在家也能享受专业的养老机构服务,建立健全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服务与机构养老床位服务之间有序互转的评估、运行和监管机制,破解养老服务“最后一公里”难题,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实施对象

具有西湖区户籍,居住在西湖区,自愿在家庭中设置养老照护床位,并积极配合专业机构提供照护服务的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施对象具体分为以下三类:

1.年满60周岁且能力评估达到中、重度失能的老年人;

2.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3.80周岁以下孤寡、独居、空巢的轻度失能老年人。

三类对象中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老年人,孤寡、独居老年人根据本人及其家属意愿,优先考虑。实施的老年人家庭应当具备家庭养老照护基础,老年人及其家属自愿参加照护服务,并与相关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三、服务机构

1.依法登记成立并具备相应服务资质且在本市开展养老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与周边医疗机构(包括相关医院、护理院、护理站、护理中心、康复医疗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签约合作的社会机构。同时自办医疗(康复)机构的优先考虑。

2.具备对老年人上门服务和开展24小时智慧监管的能力,服务半径范围一般不超过15分钟,并配有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管理和服务功能的信息化系统以及与服务相匹配的专业团队,且相关人员均应符合行业要求并具备相关资质。

3.应具备与居家医疗护理服务相匹配的医护专业团队,至少有3名具有护士职称及以上的护士,其中1名具有主管护师及以上职称;至少有1名康复治疗师;至少有5名护理员。

4.未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无发生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的记录。

四、建设标准

承接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的服务机构应实现对老年人24小时管理;完成必要的适老化改造;配置照护服务所需的康复器具、辅助设备;安装信息化、智能化设备(附件1),便于实时掌握老年人情况、开展各类照护服务;定期维护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

五、服务内容

服务机构应与老年人或其监护人签订照护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频次及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服务协议提供各类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1.平台信息类服务。每天早、晚通过信息平台视频查房2次,定期电话问询老人情况,24小时监测老人生命体征、活动、睡眠等情况;通过人工或智能药箱提醒老人按时服药;接受老人24小时咨询,提供紧急救助服务,并将老人的有关信息及应急处置情况每日通过APP发给老人的监护人;开展亲情关怀服务。

2.居家上门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建床老人,第一、二类实施对象每日上门服务不少于1次,每月累计服务时长不少于30小时;第三类实施对象每周上门服务不少于2次,每月累计服务时长不少于8小时。内容包括居家清洁、生活照料、协助行走、陪同外出、医疗护理、精神关怀等,依托第三方机构满足老人的就餐需求。每2周医护人员应至少上门服务1次,建立健康档案,协助老人药物管理,提供常规生理指数检测等医疗服务。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对象(可委托办理)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地或常住地社区提出申请,填写《西湖区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申请审批表》(附件3),经村、社区初审后报镇、街道审核。

2.认定。区民政局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杭州市老年人能力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评估申请对象身体状况,服务机构评估居家环境情况。评估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本人承担(可使用养老服务电子津贴抵扣),按规定免费的除外。

3.签订服务合同。服务机构和老年人家庭商定适老化改造内容以及照护计划,参考基本服务内容清单(附件2)选择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服务协议(首次签订协议应不低于6个月)。

4.改造和安装。服务机构对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安装必要的信息化、智能化设施设备。

5.服务。服务机构根据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开展照护服务。

6.跟踪。服务机构应定期监测老年人身体机能,更新健康档案,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服务计划。

7.互转。根据老年人及家属意愿,老年人可以在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和养老机构床位之间实行互转,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提供便利,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在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和养老机构床位之间实行互认。

七、管理要求

1.规范服务。服务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提供专业服务,并为服务对象制定风险预案,服务前做好各项服务安全预案与事项告知,并对上门服务团队和服务质量持续进行评估,对服务的老年人及其家属定期开展满意度调查。鼓励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机构为其服务工作人员购买第三方责任险、意外险等。

2.明确费用。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收费参照《浙江省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4〕235号)执行,床位费价格由服务机构根据设施设备的安装和维护费用确定,护理费价格应当参照当前养老服务市场相同护理等级的价格,所有收费由服务机构与老年人或其监护人签订协议确定。

3.加强值守。服务平台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掌握老人的日常活动及生命体征情况,接受老人的健康咨询,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通知监护人,必要时立即派人上门处置。

八、资金补助

(一)对于符合条件开展建床与服务的老年人给予补助。

对于第一、二类实施对象,年满60周岁且能力评估达到中、重度失能的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的建床老年人,依据服务合同、收费发票存根复印件并按照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护理补贴(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600元标准);对于第三类实施对象,依据服务合同并按照实际支付费用的40%给予护理补贴(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400元标准)。

护理补贴在服务机构收缴费用时先予抵扣,不满1个月的按每人每天20元计算。服务机构在结算时须提供服务合同以及收费发票存根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区民政局做好审核工作。本补助和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不重复享受。

(二)对于符合条件开展建床与服务的机构给予补助。

1.补助标准

床位建设补助。第一、二类实施对象,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建设补助(其中已完成生活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的,按照每张床位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主要用于家庭养老照护床位适老化、信息化改造和设备维护。第三类实施对象,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1500元的建设补助,主要用于家庭养老照护床位信息化改造。

2.补助申请和发放

服务机构完成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并通过验收,服务开展满3个月后,向区民政局递交申请,提供每户实施对象的服务协议、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投入清单、建设投入发票凭证等材料,区民政局审核后给予建设补助的50%。服务开展满6个月后,区民政局给予建设补助的50%。

九、监督管理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将建立家庭养老照护床位补助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定期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违反财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回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实施时间

本方案试行周期为2年,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0日。

附件1 信息化智能化设施设备指导清单.docx

附件2 西湖区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基本服务指导清单.docx

附件3 西湖区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申请审批表.docx

附件4 西湖区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服务方案确认表.docx

附件5 西湖区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床前后比对档案.docx

附件6 西湖区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改造验收表.docx


关于印发《杭州市西湖区开展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