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冒名登记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1-05 14:22:17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 点击率:

(杭西)市监冒撤登字〔2021〕41号

当事人:杭州瑞酒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AY4815C

住所: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553号浙江中小企业大厦2019室(天度商务秘书托管1029号)

经本局查明,杭州瑞酒贸易有限公司在2017年11月14日的登记过程中,其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监事系冒用张斌、钱海廷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其行为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以上事实,有申请人钱海廷提交的撤销冒名登记申请表、承诺书、询问笔录、张斌提交的撤销冒名登记申请表、承诺书、杭州明皓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杭州明皓【2021】文鉴字第231号}等材料等材料予以证实。

我局于2021年10月27日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网公告《撤销冒名登记决定告知书》(杭西市监企撤听告字[2021]41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撤销冒名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登记内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当事人杭州瑞酒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11月14日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在本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公告送达之日六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盖章)

202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