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区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1-22 17:12:53
来源:区教育局 点击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健全完善学生资助制度,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和应助尽助,确保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有效落实,结合我区实际,特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我区就读的在校在籍的学生,包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各类学校”,是指区属的各类公民办幼儿园、义务教育中小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资助对象”是指因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或在园)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向所在学校提出资助申请,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办法,核实后确定符合受助条件的学生。

第五条 区教育局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西湖区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区属各类学校的学生资助工作,向上级部门汇总报送学生资助名单,答复学生或监护人有关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咨询投诉等。各学校成立专门的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工作组成员一般应当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等。

第六条 学生资助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公正,也要尊重、保护学生隐私。

(三)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资助政策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四)坚持保障性和发展性资助相结合。保障性资助政策落实坚持叠加上限原则,受助学生全部受助项目金额不超过其在校实际学习及生活所需。学生资助工作要牢固树立资助育人目标,积极实施发展性资助项目,努力构建具有浙江特色的资助文化,助力学生成长成才。

第二章 学生资助对象类型

第七条 学生资助对象,主要分为两类:

(一)特殊群体。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二)其他群体

1.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学校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第三章 学生资助政策

第八条 各学段具体资助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学前教育段

学前教育段资助项目和标准如下:

(1)保育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在公办幼儿园就读享受全额减免保育费;在民办幼儿园就读的按同类、同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减免保育费。  

(2)公办幼儿园学后托管服务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参加公办幼儿园学后托管服务的,全额减免学后托管服务费用。

(3)公办幼儿园暑期托管服务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参加公办幼儿园暑期托管服务的,享受托管服务费减半的资助政策,具体操作流程参照区教育局暑期托管服务工作通知。

(二)义务教育段

义务教育段资助项目和标准如下:

(1)爱心营养餐。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按所在学校实际就餐标准和天数全额减免午餐伙食费,如参加公办初中晚自习的,按实际就餐天数和标准全额减免晚餐伙食费。对义务教育学校因客观条件无法为学生供餐,如学生有饮食禁忌、送教上门等特殊情况导致学生事实无法在校享受营养餐的,可以补助金形式予以发放。

(2)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非寄宿学生给予生活补助。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

(3)寄宿生住宿费减免及生活补助。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寄宿学生减免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补助。民办学校住宿费减免标准参照原本市公办学校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小学每生每年200元,初中每生每年400元。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4)公办中小学学后托管服务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参加公办中小学学后托管服务的,按实际享受服务的天数和标准全额减免学后托管服务费。

(5)公办中小学暑期托管服务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参加公办中小学暑期托管服务的,享受托管服务费减半的资助政策,具体操作流程参照区教育局暑期托管服务工作通知。

(6)公办特殊教育学校实行全免费入学,免除包括餐费、学后托管服务费在内的所有费用。

(三)普通高中段

普通高中段资助项目和标准如下:

1.免学费、代管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在校期间,全额减免学费和代管费。在各类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参照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标准予以资助,学费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代管费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700元。

2.国家助学金。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可申请享受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3.校内人民助学金。校内人民助学金由学校结合实际用于学生资助工作经费以及所有纳入资助对象范围的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发展性资助项目等。公办普通高中按事业收入的3%-5%的比例提取,民办学校按不少于学费收入的5%比例提取。

(四)中等职业教育段

中等职业教育段资助项目和标准如下:

1.免学费。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学生免除学费(非民族地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的非戏曲表演的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具体包括音乐表演、舞蹈表演、服装表演、杂技与魔术表演、民族服装与饰品、社会文化艺术、播音与主持专业)。在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在校学生按照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2.国家助学金。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可申请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享受国家助学金。

3.校内人民助学金。校内人民助学金由学校结合实际用于学生资助工作经费以及所有纳入资助对象范围的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发展性资助项目等。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由各校结合实际按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民办学校按不少于学费收入的5%比例提取校内人民助学金。

第四章 资助对象认定程序

第九条 学生资助对象按学年认定,每学期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进行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

(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书面通知、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专题课、给毕业生的一封信等形式,广泛宣传相关资助政策,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认定工作事项及民政等部门比对情况,定向发放《西湖区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学生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供必要辅助说明材料,提出申请并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作出书面承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民政等部门已进行相关信息比对的,仅需提供《申请表》,无需提供辅助说明材料)。接受送教服务的学生,可申请享受资助。学生在休学期内不能申请享受资助。

(三)学校认定。工作组通过班主任接收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利用系统数据、大数据分析、家访、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认定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对特殊群体学生,可参考系统数据,结合家庭实际收入情况认定。

(四)结果公示。学校可在适当范围选择线上公示、线下公示等适当方式,公示学生资助对象名单等必要信息,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身份证号码等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时间按政策规定执行,公示结束及时撤除相关信息。

其中:对特殊群体,因其家庭情况已在民政、扶贫等部门予以认定,所在学校原则上不再公示。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确认、汇总。同时,将名单、《申请表》及有关系统数据截图、说明材料等按学期整理装订成档案,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鼓励探索实施档案电子化管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能认定为学生资助对象:

(一) 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认定申请的(在规定时间内补报的除外);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信息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学生资助对象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十一条 符合资助对象认定的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的学生,学校要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资助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经费主要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和省市财政根据分担原则下达指标后,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保障。

第十三条 公办学校资助经费由区教育局以指标形式下达,纳入学校预算管理。民办学校应由财政承担的资助经费由区教育局直接支付,将资金转入学校账户。公办学校年末资助经费有结余的,直接收回指标;民办学校年末资助经费有结余的,应当主动向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报备,视情况予以收回或抵减次年补助经费。

第十四条 学校对学期初能够认定的学生资助对象,应当采取“绿色通道”形式,根据资助政策直接减免相关费用。民办学校实施绿色通道落实减免学费、保育费等资助政策的,学校可将获得的补助统筹用于办学支出。民办学校取得的义务教育爱心营养餐、普高代管费资助经费应纳入学校伙食费和代管费统一管理,不得统筹使用,年底有结余的,应当主动向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报备,视情况予以收回或抵减次年补助经费。

第十五条 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补助、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部分因特殊原因未能直接减免的资助项目经费原则上于每学期结束前通过学生社会保障卡完成发放。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政府奖学金应于每年12月底前通过学生社会保障卡一次性发放。特殊原因无法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学生,可先通过学生银行卡发放;学生无银行卡的,发放至监护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第十六条 义务教育段的爱心营养餐补助资金,由学校划拨食堂账户,按月确认补助收入。对因客观条件无法为学生供餐,如学生有饮食禁忌、送教上门等特殊情况导致学生事实无法在校享受营养餐的,经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同意,可按所在学校资助标准以补助金形式发放至学生社会保障卡。无法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学生,可先通过学生银行卡发放;学生无银行卡的,发放至监护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第十七条 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发放,并自觉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应加大对各校学生资助工作的指导和日常监督力度;区教育局要落实监管责任,通过专项审计、不定期抽查等形式,规范学校资助工作,强化经费使用绩效。对于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让每个学生享受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是实现教育公平的基础,也是共同富裕的基本要求。各校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教育资助工作。要广泛宣传,提升资助政策知晓度;不断加强资助机构和队伍建设,配齐配强管理人员;要强化监督检查和信息安全管理,确保资助资金和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 各学校要结合实际,不断完善资助制度,优化工作流程,不断提高资助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水平。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流程,确保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要加强与民政、残联等部门的沟通,加快资助信息同步对接,全面提升资助工作精准性。

第二十条 学生资助是落实“扶贫与扶志扶智相结合”的重要举措。各校在做好经济资助的同时,更要注重发挥资助的育人功能,紧紧围绕“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引导受资助学生自立自强、全面发展。要加强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在学生资助的申请、认定、公示、发放等各个环节,注重保护受资助学生的个人隐私和人格尊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的奖学金项目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各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修)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原《西湖区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西教发〔2016〕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