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西湖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28 15:06:37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 点击率:

为积极落实省、市、区关于政府质量奖工作的指示要求,适应《浙江省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有关调整,完善政府质量激励制度,西湖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对2020年印发的《西湖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本修订稿自2022年3月28日至4月27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以下渠道反馈:

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858号西6楼

邮政编码:310030

联系人:陈力子

电子邮箱:764171331@qq.com

电话:0571-88488335


西湖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3月28日          



西湖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2022年修订)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质量强区工作,引导和激励全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提质增效升级,示范带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及《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湖区政府质量奖评定、推广、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西湖区政府质量奖是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对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组织(包括企业或其他组织)授予的最高质量奖励。

第四条 西湖区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1次,奖项包括西湖区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西湖区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两个等次,每次获“质量奖”和“创新奖”组织总数不超过10家,其中,“质量奖”不超过5家。申请组织均达不到获奖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 西湖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由组织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西湖区政府质量奖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为依据,主要对申报组织前1年上述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审。医疗和教育行业参考医疗、教育卓越绩效实施指南进行评审。

第七条 鼓励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经济、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品字标”品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在企业内部设立首席质量官的企业积极申报。


组织管理


第八条 成立西湖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评审办),区评审办设在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 区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1.组织、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2.审定、批准西湖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3.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区政府批准的拟授奖组织名单。

第十条 区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1.组织制(修)订西湖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2.组建评审组,并对评审组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3.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4.对申报组织进行资格审查,组织评审组对符合资格的组织进行评审;

5.负责向区评委会报告西湖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情况,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西湖区政府质量奖候选组织名单,提请区评委会审议;

6.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监督获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识;

7.承办区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评审组由区评审办组建,区评审办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评审事务性工作。依据评审标准开展的评审工作,由评审组负责。评审组由3名(含)以上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1.对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建议名单;

2.制定现场评审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3.向区评审办汇报评审情况,提出西湖区政府质量奖候选组织建议名单;

4.适时解答、处理与评审工作有关的问题和申诉,及向区评审办提出评审相关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二条 评审员应具备资格条件和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区评审办按有关规定聘用评审员。聘用时实行利益回避,评审员应不存在受雇、任职于受评单位或其内设、隶属、业务往来单位以及竞争对手等情形。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组织申报的基本条件:

1.在杭州市西湖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

2.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3.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1年,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区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处于区内领先地位;

4.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5.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依法依规报送统计数据;

6.近3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未发生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西湖区政府质量奖申报和评审程序包括发布通告、申报推荐、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审查表决、公示、批准公布。

第十五条 发布通告。每年由区评审办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西湖区政府质量奖申报通告。

第十六条 申报推荐。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按照西湖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西湖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由所在镇(街)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区评审办。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区评审办组织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合法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

第十八条 资料评审。区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经评审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上报区评审办。区评审办遵循好中择优的原则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

第十九条 现场评审。区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该组织和评审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评审组综合现场评审结果,提出候选授奖组织建议名单。

第二十条 审查表决。区评审办根据评审组建议确定候选授奖的组织名单,并附相关材料提交区评委会审查。由区评委会召开审议表决会议,对评审情况及候选授奖组织名单进行审查,并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质量奖及创新奖组织初选名单。

第二十一条 公示。区评审办将质量奖及创新奖组织初选名单在区级主要新闻媒体和相关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间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应当以实名形式向区评审办提出,并提交书面材料。区评审办负责对公示期间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由区评审办报区评委提请区政府会议审查。

第二十二条 审定批准。区评委会根据公示情况,确定拟授奖的组织名单,提请区政府批准并通告。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对质量奖和创新奖获奖组织进行表彰,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分别向获“质量奖”和“创新奖”的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同时向当年获得“质量奖”并设了首席质量官的企业授予区优秀首席质量官。

第二十四条 获得“质量奖”的组织,自获奖年度起5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获得“创新奖”的组织不受此限制。

获得“质量奖”的组织,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和奖牌,不给予资助经费,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再次获得创新奖的组织,仅授予证书,不再授予奖牌和奖金,占当年奖项名额。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向获“质量奖”的组织给予每家40万元的奖金奖励,向获“创新奖”的组织给予每家10万元的奖金奖励。已获得创新奖的组织,在后续年度获得质量奖的,按每家30万元的奖金给予奖励。

为鼓励获奖组织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国家、省市质量荣誉,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获得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组织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获得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组织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质量奖奖励经费和区政府质量评审工作经费纳入每年区财政预算。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申报西湖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西湖区政府质量奖或创新奖的组织,由区评审办报区评委会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西湖区政府质量奖或创新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区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取消其从撤销之日起5年内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西湖区政府质量奖和创新奖荣誉称号及标识,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区评审办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 获奖组织发生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区评审办可报区评委会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奖金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 参与西湖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员,由区评委会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并进行通报。对取消评审资格的评审员,5年内不得聘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评审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实施,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原《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湖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西政办〔2020〕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