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杭州市区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投资管理条线)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2-04-13 15:19:54
来源:区住建局(区人防办) 点击率: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杭州市区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服务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国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四、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规划条件、规划要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应当与图纸所示相一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五、市级法律依据


六、县级规定


七、受理机构

杭州市西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八、决定机构

杭州市西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九、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受理条件

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十一、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初步设计报告(报批稿)

电子

必要


方案规划公示材料

电子

非必要


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必要


经市建委备案的“杭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备案表”及评标专家评审报告

电子

非必要


绿色建筑及节能的承诺书

电子

非必要


外省设计单位提供进浙备案文件

电子

非必要


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包括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等文件)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必要



十三、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联系电话:0571-81902338

办理地点: 西湖区行政服务中心(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街道文一西路858号)东二楼J03投资项目窗口;

十四、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

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受理

即办

受理员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核准

即办

审查员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对于审查通过的,记录审查记录,(电子)签字予以确认。

决定

决定人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送达准予许可决定书及批文证照;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送达

包含在送达时限内

送达人

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的选择,当场送达或者快递送达许可决定


十五、办理方式


十六、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13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时限说明: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减免说明


十八、审批结果名称

初步设计批复

十九、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

二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十一、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71-81902338

二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全国统一咨询投诉热线0571-12345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三、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西湖区行政服务中心(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街道文一西路858号)东二楼J03投资项目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夏令时: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冬令时: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二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咨询电话:0571-81902338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二十五、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次数说明: